海南香水湾控规规划文本

发布时间:2011-08-17 13:35: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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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香水湾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需要,促进旅游产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现编制《香水湾B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自本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凡与香水湾B区开发建设有关的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海南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200119号文)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陵水县香水湾旅游度假区B区,具体四至为:北至铜岭、西北至光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南至陵水河入海口、东与东南方向至南海海岸,面积为470公顷。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地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及其图则的有关规定,本规划图则未含的内容应按国家、海南省以及陵水县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地区内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均应严格以本规划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陵水县政府负责审批,陵水县建设局协助陵水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七条 本规划经过陵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严禁倒卖和变相倒卖土地。

第二章 规划定位与土地利用性质

第九条 香水湾B区的规划性质为:以沙滩礁岩、溪流海景为主要资源特色,以休闲度假、时尚运动为主要功能,具有民俗风情的热带海滨型国际旅游度假目的地。

第一十条 规划确定香水湾B区主要建设内容为:高档旅游度假接待设施、产权度假别墅、休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及绿地。

第一十一条 本控规地块用地分类按照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结合香水湾旅游度假区用地和功能发展需要,确定各地块用地性质,共分为七大类。用地分类及代码详见附录1(规划用地构成表)及规划控制图则。

第一十二条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上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本图则规定为生态公园、主题公园、防护绿地等绿化用地及宗教文化用地的地块不得变更其用地性质。

2. 在不影响用地总体布局和用地平衡的情况下,在同一大类用地性质之中,可考虑用地性质的相互变更。

第三章 海岸线及近海海域利用

第一十三条 规划将香水湾海岸线化分为礁岩保护岸线、酒店岸线、公共岸线、特色岸线、港口岸线五类。规划区内海岸线和海滩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一十四条 各类型海上活动应按照规划划定的游泳区、海钓区、海上运动区、潜水区内进行。

第四章 环境容量与建设规模

第一十五条 香水湾B区日游人容量宜控制在2万人以下。

第一十六条 规划区内酒店及度假村客房建设总数不得大于1400间,床位数必须控制在2400床以下。

第一十七条 香水湾B区总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300公顷以下,其中旅游度假接待设施用地应控制在105公顷以下;总容积率应控制在0.1以下;总建筑密度应控制在4%以内。

第五章 土地开发强度与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十八条 关于容积率的控制: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图则所规定的上限值。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考虑到成片开发的可能性,规定确定的容积率可以相互转让,但容积率不得提高。

第一十九条 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在符合《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前提下,兼顾旅游度假区整体景观风貌及生态环境的需要,对各地段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具体操作详见规划图则。

第二十条 关于建筑密度的控制:建筑密度均依据《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确定。具体详见规划控制图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建筑后退红线的控制:均参照国家公路法有关解释条文来执行,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沿规划区主路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沿规划区支路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6米。

2. 建筑后退相邻地块用地边界:用地相邻的地块,双方建筑各后退地块分界线不小于6米,留出消防通道,其它具体操作详见规划图则。

3. 凡未尽事宜,必须严格遵守海南省相关法令法规。

第二十二条 为了对用地和建筑设施进行定位控制,本次规划采用“六线”(“红线”、“黑线”、“绿线”、“蓝线”、“紫线”、“橙线”)作为主要控制线,各种线的准确含义详见规划说明书。

第六章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第二十三条 对外道路交通由东线高速公路及其连接道路和县级公路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县级公路北段进行局部改线,将其改至石牛岭北侧的规划区北部边缘位置经过,避免过境交通对规划区造成大的干扰。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内以电瓶车交通为主,应减少进入规划区汽车的数量。公共汽车站、加油站和公共停车场须建在规划区入口及广场附近。

第二十六条 道路选线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道路线型不宜太直,要有一定的弯曲度;

2.在道路的大部分路段上应能看到海景;

3.道路不得从酒店与海滩之间穿过,必须保证酒店与海滩之间的各种游客活动不受到交通的干扰。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部车行道路分为主路和支路两级,道路设计车速不宜太快、道路不宜修得太宽,主路设计车速宜为30kmh,支路设计车速宜为20 kmh。主路路面宽7米、支路路面宽4米。

第二十八条 步行小路应采用碎石或木板修建,宽1.52.0米。

第七章 竖向控制

第二十九条 道路和建筑须依山就势修建,不可大动土方,同时也应避开礁石区,避免破坏自然生态景观。

第三十条 主路、支路的纵坡度应控制5%以下,道路及各地块场地最小坡度不得小于2‰,以满足规划区合理有效地排水。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坡向宜朝向大海或河流、湖泊等水体,创造良好的景观视野。

第八章 绿地控制

第三十二条 绿地系统是体现热带滨海旅游度假区及地方文化特色的主要载体。对绿地的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有利于体现本地区景观及生态环境特色原则。

2. 有利于本地区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再生,讲究生态弹性的原则。

3. 有利于强化旅游度假区绿化空间的系统性以及“点”、“线”、“面”结合的空间层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设置为道路绿地、滨海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生态公园和主题游乐公园。

第三十四条 本图则中确定的绿化用地严禁任何其它建设行为侵占。对于绿化用地内现有的建设项目或建筑应严格控制其发展,并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第三十五条 道路绿化以种植椰树为主,辅以槟榔林、腰果林,结合孤植、群植等方式,充分体现热带植物景观,创造具有热带特色的旅游景区环境。

第三十六条 应确保50米的滨海防护林建设宽度,所有大规模建设活动必须在防护林带之后进行。

第九章 景观控制

第三十七条 对景观的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有利于体现热带海滨景观环境及地区生态特色。

2. 有利于与周围环境尤其是沙滩、海景、山体景观相互融合,相互呼应。保证视线通透,景观连续,创造优良的空间环境。

第三十八条 对自然景观的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护生态资源,生态公园线内禁止进行非必需的建设。

2. 沙滩范围内禁止修建除了码头、救生了望塔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 海域内禁止修建除了码头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海域宽广的景观视野。

第三十九条 单体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对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应予以适当引导,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建筑群体形象。强调与周围环境、热带气候特征相协调。

2. 保证建筑群体景观的连续性和协调性,体现热带滨海景观特征,同时,避免建筑形象的重复及单调。

第四十条 原有滨海丛林景观以及田园景观应给予保留,并通过整理原有自然水系、打造特色景观节点与各功能区的的主题绿化等措施使景观更加丰富,充分体现本地区自然特色。

第十章 市政设施

第四十一条 香水湾A区与B区的道路系统、供电、供水、电讯等基础设施必须一体化考虑。

第四十二条 修建县城水厂至香水湾的输水管道及加压泵站,为整个香水湾地区供水,输水管道输水能力应大于5400m3/d

第四十三条 配水管网可采用枝状管网,管道宜沿车行道路或建设用地边缘埋设,尽量使管道顺直,以缩短供水距离,减少水头损失。

第四十四条 规划区内浇洒绿地、高尔夫球场采用中水与湖泊、溪流等地表水,不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喷泉、水景、游泳池及其它游乐设施必须采用循环水系统,减少自来水供水量。

第四十五条 排水系统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各酒店、度假村等单位必须独立或合建污水处理设施,污废水处理后应用于浇洒绿地和高尔夫球场。

第四十六条 背靠山体地段应修建梯形断面明沟截流雨水及山洪,地势平坦区域宜采用管道排水。

第四十七条 以香水湾变电站、光坡开关站作为规划区电源,采用安全性强的多电源、多回路联网供电方式。

第四十八条 远期应将香水湾变电站升级为110KV变电站。

第四十九条 电信所可结合B区的综合商业服务中心建设,装机容量宜大于8000门。

第五十条 规划区内所有电力、通讯线路均必须下地埋设。

第五十一条 各酒店、度假村等单位应设立垃圾收集点负责各自海域、沙滩的垃圾清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密闭式,可布置在规划区中北部游客服务(管理)中心以西的坡地中。

第五十三条 垃圾必须袋装化分类收集,中转运输转运必须密闭化,垃圾可送往三亚荔枝沟垃圾处理厂处理。

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

第五十四条 在规划区北部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一座,同时为香水湾AB两个区服务,并在规划区南端的游艇港区设立值班室,配备消防快艇,担负海上救援抢险任务。

第五十五条 消防通道、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系统必须按相关规范布置。

第五十六条 规划区内主要酒店客房、剧场、娱乐场所等建筑均必须设置室内消防报警及喷淋灭火系统。

第五十七条 各酒店、度假村必须修建消防监控、指挥中心,担负各自酒店及附近海域的消防监控、报警、指挥疏散、启动消防水泵、紧急救护等功能。

第五十八条 各类工程建设都应采取防风、抗风的技术措施。

第五十九条 规划区所有道路、建设用地均要后退海岸线200米以上,道路及建设用地的最低点须高于2.2米最高潮位线。

第六十条 所有建构筑物必须达到地震烈度Ⅵ度的设防标准,消防站、变电站、给水泵站等重要建构筑物可按Ⅶ度标准设防。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 整个规划区大气环境质量控制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标准。

第六十二条 规划区内地面水水域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中的Ⅲ类标准。

第六十三条 规划区附近海域,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的第一类标准。

第六十四条 规划区内声学环境控制标准:昼间执行标准45 dB(A) 夜间执行标准35dB(A)

第六十五条 能源只允许使用太阳能、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碳、薪柴等作为燃料。

第六十六条 所有污废水必须进行处理后利用,禁止直接向地面水体或大海排放。

第六十七条 规划区内各娱乐场所均应设置隔声设施,开放时间、噪声强度必须有严格的控制。

第六十八条 各类型建设工程必须与周边环境协调,建筑周边加强绿化,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相配种植,不留裸露土壤,形成生态多样性的绿化环境。

第六十九条 绿化应选择种植适应滨海环境、树冠优美、抗风性能强、恢复速度快的植物种类。

第七十条 进行各类建设时不宜大量开挖土方,避免造成山体滑坡、塌方。

第七十一条 将近岸1—25米水深的海域列为珊瑚保护范围,严禁开采珊瑚、炸鱼、电鱼、毒鱼等行为,限制船只不合理撒网、抛锚,并对潜水游客作出限制,禁止潜水游客触摸、采集珊瑚。

第十三章 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所有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都要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两证”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及规划控制图则。其中规划图则与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和规划思路的阐述。

第七十四条 规划确定的地块使用性质无须另外申请即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图则规定的各项指标。

第七十五条 规划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不允许变动;后者是参照执行的,允许有合理的改变。

第七十六条 如须更改规划用地性质,必须先编制用地调整规划,报陵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划自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录1 规划用地构成表

附录2 规划项目及其指标一览表

注:表中带*字的用地不计入指标平衡。

附录3 本文本用词说明

3.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3.1.1 表示很严格的,非这样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须”或“必须”;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3.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面用词采用“宜” 或“可”;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3.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ffe464f2e3f5727a5e962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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