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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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
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人保发[2010]81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8.28【实施日期】2010.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黑人保发[2010]81号)

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2008]111号)精神,现就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依据相关政策,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1/3




设置完成后,除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
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对属于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因事业发展引进人才等事由,经组织和人社部门批准的编制外用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提出规范处理意见。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机构规格相当于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七级以下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以下建制的事业单位,九级、十级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职级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可不占岗位数额。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343;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136;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0.536.5
(二)省政府人社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总体要求,确定各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以及三级以下各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三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内部等级,由本单位根据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比例、任职资格、条件等因素,通过竞聘上岗确定,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2/3





(四)在首次设岗时,原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都要保证进入本等级
的最低档。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6%25%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经批准,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的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可略高于上述标准。
(二)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省政府人社部门对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六、关于政工师问题
政工师纳入管理岗位。在首次设岗时,原已兑现政工师职称工资人员,其现聘岗位工资低于原聘职称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待遇。七、关于延聘人员的岗位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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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fc84a84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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