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8-07-01 12:18: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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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

矿安全监督员是政府向煤矿企业直接委派的,深入到煤矿生产一线的代表政府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其工作职责,如下:

监督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监督煤矿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层、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检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完善。

四、督查下列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督促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双回路供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获取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瓦斯超限时、停电时和有水害危险时,作业人员没有用时升井的;

(十五)有其他作业安全隐患的;

五、检查督促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停产整改工作。

六、检查督促煤矿对管理有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督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督促煤矿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用各种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八、每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

九、督促煤矿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驻矿安全监察员每周五上报一次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同时汇报上周查出安全隐患复查情况。

州反渎职侵权局

二○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f98b276dd36a32d737581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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