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产假哺乳假保胎假产前检查晚育护理假等有关规定及待遇_New

发布时间:2020-12-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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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产假哺乳假保胎假产前检查晚育护理假等有关规定及待遇

杭州市产假等有关规定及待遇
特别说明:网上盛传的《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杭州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前都没有出台,这些所谓规定的内容均来自上海市相关法规。 (可参阅杭网议事厅相关答复:
http://web.hangzhou.com.cn/hwyst/question.php?question_id=110217153317
一、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19940705 2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20040422 二、 育护理假
3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20020903通过20070928修订)
4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20020903通过20070928修订)
三、 前检查
5 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20040422 四、 乳假3


五、

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f439ef4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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