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林市犬类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2004]98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30
【实施日期】2004.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林市犬类管理的通告
(市政[2004]98号)
为了加强桂林市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的精神,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第一条 本市五城区、各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各风景名胜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港口、机场周边一公里范围内为禁止养犬区。
第二条 在禁养区外实行单位和个人养犬严格控制。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只可申请饲养赏玩犬、小型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犬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运输、加工、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的活犬及其产品。
(一)单位和个人养犬须持单位或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按要求征得居委会和派出所的批准,携犬到动物防疫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f216b59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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