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24 20:37: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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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暂行规定

中传人字【2014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人事档案建设,规范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使人事档案能准确、完整地反映教职工的全貌,为学校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收集归档范围

第二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三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四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五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六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九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一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选拔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二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三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四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六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七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十八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九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国()材料:因公出国()审批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三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人事档案报送单;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建立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学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填写《中国传媒大学人事档案材料移交清单》,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教职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297x210mm)。材料左边应留有25mm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 收集归档纪律

第三十一条 在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教职工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我校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中国传媒大学人事档案材料移交清单》

附:

中国传媒大学人事档案材料移交清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ed1afcb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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