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局长贿案暴露政法腐败众多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12-03 06:54: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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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安局长贿案暴露政法腐败众多潜规则

 

《京华时报》昨日报道了四川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案被终审判刑15年一案。相对于我们司空见惯的各类腐败案件,该案所透露出的不少信息,分别暴露了当前政法领域腐败问题的众多潜规则。

 

同级贿赂 足见内部混乱

 

王志刚捕前的身份系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但在该案中,有一名非常特别的行贿人,那就是和他平起平坐、同为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D区分局局长的WW解释说,之所以要向与其平级的王志刚行贿,是因为他听说王志刚在市局属于强势领导,分管领域较多,他在工作中受到了王志刚制约,W便产生了找王志刚疏通一下的意向,就将10万元送到王志刚的办公室,王志刚欣然笑纳。

王志刚敢接受同僚同级别官员的贿赂,一是足见这种腐败已经到了何等骄横而肆无忌惮的地步,二是说明,在公安机关内部,法律等明规则实际上已经退居其次,真正产生决定作用的,就是官场内部那种弱肉强食、相互倾轧的潜规则。这样的公安机关,人们能指望它具备法治精神吗?人们能指望它有公平正义吗?

 

指定办案 转移利益

 

    另一名向王志刚行贿10万元的,是眉山市公安局Y分局局长Y。他在2012年春节前,以单位的名义送给王志刚10万元,目的是感谢王志刚对Y分局工作的支持。

原来,成立不久的Y分局经费紧张。王志刚当时分管装备财务工作,不仅划拨了30万元经费给Y分局,还将一些禁毒案件分给Y分局办理,并同意Y分局办理的涉毒案件中的罚没收入可以全额返还Y分局。

对这一行贿事实,其实检方和法院应该认定Y分局的单位行贿罪,并因此对该分局判处罚金,对有关具体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惜当地检法都故意放掉了此事,这也证明政法机关内部的“互相照顾面子”。

更大的问题在于,此细节暴露了政法系统的另一个潜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上级政法机关可以指定相应的下级政法机关办理或审理某一案件,比如一个案件发生在A地,但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由下级B地公安局办理,由此,办案中所扣押的赃款赃物,就会成为B地公安局的收入,虽然名义上要上缴财政,但实际上现在很多地方仍然是向办案机关高比例甚至全额返回。

这种通过指定办案的方式转移利益的行为,在全国政法系统,包括公检法三家都普遍存在。笔者就曾亲自见到,某县检察长到省检察院跑关系,目的就是让省检察院指定该县院办几个“有油水”的案件,后来果然成功,该县院也就致富了。这种潜规则,在法院系统更是司空见惯,上级法院为了照顾某下级法院,就指定某下级法院审理那种标的额大(诉讼费高)或者可处罚金较多的案件,从而向该院转移利益。

从某种程度上说,指定管辖,已经异化为公检法机关利益转移的重要途径。因此,有必要修改有关指定,就是对于指定管辖案件,法律应该规定指定管辖的条件,必须符合其中之一,才能去指定某机关管辖,否则,就应该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买官买官已成明规则

 

该案中,有几名眉山市公安局内部的行贿人,为了买官向王志刚行贿。眉山市公安局M区分局局长L供述,他为了获得提升曾两次行贿王,M区分局政委W则表示,自己听王志刚暗示后,主动向王送了5万元;眉山市洪雅县原副县长、公安局长向俊平在主持眉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期间,为了正式升迁为副处级的支队长,就向王送了5万元,向便如愿以偿。

这些细节表明,在公安系统内部,由于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人事问题和其他单位有着很大不同,暗箱操作严重,个别人操纵整个局面,基层民警难以监督,更无法让大家的意见影响决策。这种腐败和专横,又深深地影响着后来者,在日复一日的腐败中,公安机关的腐败已积重难返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bf71ca284ac850ad0242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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