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12]86号
【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4)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86号 2012年12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2〕1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将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性生活补贴纳入低保标准,列入常规救助范围。统一城市低保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认定标准,统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月人均423元。
(二)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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