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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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起草部门起草日期制订部门分发部门制订依据
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换岗及考勤制度质管部2018.1.15
起草人
李峰
审核人
编号单绍涵2018.1.1
8
QZSA-032-2018批准人批准日期
董福龙2018.1.2
0
批准日期2018.1.16审核日期质管部
执行日期各职能部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版
2018120
版本号第二版
1.目的:
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行岗位职责。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及门店的执业药师。4.责任:
办公室负责监督,各部门、各门店负责执行。5.内容:
5.1执业药师资质审查
5.1.1公司拟聘用的执业药师本人应在区、市药监部门签订在职在岗承诺书;5.1.2公司应严格审查执业药师证书原件的真伪,通过对个人简历、社保等情况的调查、核查,签订执业药师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发现有疑问的执业药师可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协查社保情况,防止执业药师兼职。5.2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换岗及考勤
5.2.1执业药师上岗前需通过资质审查;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公司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并合格。5.2.2执业药师离岗
执业药师离职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公司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新配备的执业药师及时到岗履行职责;


执业药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履职,拟辞职或不再续约时,自愿提前30日以上书面告知公司,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相关意见,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的,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5.2.3执业药师换岗前需通过公司新岗位的培训后,方可换岗到新岗位;5.2.4执业药师考勤参照员工考勤制度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49a077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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