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医疗费用保险服务条款

发布时间:2020-08-14 12:08: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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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医疗费用保险服务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服务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本附加险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三条 本附加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预防或者治疗牙科疾病而需要接受牙科护理或治疗的,就其在保险人认可的口腔医疗机构(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进行常规牙科护理或牙科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给付“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牙科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项目、给付比例、常规牙科护理的累计提供次数、每次赔偿限额等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医药费用发票及相关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37d78700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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