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6 16:38: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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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库(以下简称粮库)管理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库是指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企业或经营环节。包括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粮油仓储企业以及综合性企业内的粮油仓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粮油加工企业的仓储环节。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油脂、油料以及成品粮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库和仓储业务实施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粮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

粮库应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库存粮油台账,确保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第五条 粮库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珍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粮库应加强仓储业务管理,推进粮油储藏技术进步和信息技术在粮库中的运用,提高粮油仓储业务管理水平,防止污染粮油,降低粮油损失损耗,减缓粮油品质劣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粮油资源。

第七条 粮库的分类。以仓容规模吨或罐容吨为限,粮库仓容规模大于吨或罐容大于吨的为规模以上粮库,其他粮库为规模以下粮库。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业粮油仓储制度和标准,制定行业仓储政策,指导行业仓储工作,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粮库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和地市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指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粮库有义务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和调研活动,应执行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主动接受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粮库的命名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收的粮库可以命名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其他粮库一律不准在名称中使用“中央储备粮”的字样。

(二)地方粮库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字样。

(三)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粮库可以按以下规则命名:“总公司名称字号直属粮库”。

(四)地方粮库可以按以下规则命名:省份地区属性字号粮库。

第十四条 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粮库名称中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个月内调整,在完成调整前,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发放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不得安排其储存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

第三章 设立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对粮库设立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立粮库或开展粮油仓储业务,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容规模。登记备案表样式见附表。

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周边公里内没有对粮油造成危害的污染源、危险源,用于存放粮油的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二)拥有不小于吨仓容规模的仓房或吨罐容的油罐。仓房地面、墙体、罐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不得对粮油储存安全产生威胁。

(三)拥有粮油检验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下粮库应有检测粮油水分和等级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上粮库还应拥有与库存粮油品种相应的化学检验基本仪器以及必要的粮情检测、粮油运输、粮油清理等设备,且状况良好。

(四)拥有至少台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粮库还应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 粮库收购粮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粮油收购工作必须持有粮油收购许可证。

(二)应在收购场所公示粮油收购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三)应向售粮者出具粮油收购凭证,收购凭证应载明粮油的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等事项。收购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规定外扣水扣杂。

(四)采购粮油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标明粮油的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 粮库应提前做好粮油入库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准备好接收粮油的仓房(油罐)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确保其状态良好。并做好仓房、场地、设备、器材的清理消毒工作,避免对入库粮油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 粮库要认真执行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入库的粮油进行严格检验。并建立粮油入库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储备粮油入库时按储备粮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粮油入库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对粮油数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入库粮油应分类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生产年份、不同等级、安全水分与非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粮油应分货位储存、堆放。

粮油入库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危害及交叉感染。已经被污染的或有病虫害的粮油,必须单独存放,防止扩大污染或病虫害感染,并根据污染和病虫害程度,妥善处理;发现带有属于动植物检疫对象的病、虫、种子,要根据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成品粮入库时,粮库应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内容除主要质量指标外,还应载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粮库散装储存成品粮的设施,必须满足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入库粮油应及时进行整理,保证储存安全。长期储存的粮油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入仓粮油的质量要求。杂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并在入仓过程中,采取措施减轻自动分级,避免杂质聚集。水分超过当地安全储藏水分的粮油应根据水分高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使之达到当地安全水分要求。安全储藏水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入库粮油宜存放在仓房内,并将粮堆整理成型。包装储藏做到堆码牢固、规范、整齐,散装储藏做到粮面平整。确需露天储存的粮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防水、防潮、防鼠、防雀、防虫的要求打囤做垛,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二)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打囤做垛的器材不能对粮油产生污染。

(三)露天囤垛要规格一致,每个囤垛不宜过大,囤垛大小应满足确保粮油安全、便于进行粮情检测的要求。具体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粮油入库应制作凭证并及时登记账目,入库粮油的原始凭证应记录完整,详细记录粮油的品种、产地、等级、收获年度、水分、杂质、储备粮油储存品质等指标。入库结束后应及时建立“库存粮油专卡”,保管账要与“库存粮油专卡”相符。库存粮油专卡应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填写,见附表。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六条 粮库必须对库存的粮油妥善管理,防止出现储粮安全事故,降低库存粮油数量和质量损失。

第二十七条 粮库要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管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活动,努力实现仓储管理的规范化,研究探索、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不断提升仓库的储粮科技水平。

第二十八条 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实行责任制。

粮库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粮油保管员对本人管理的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粮油检验员对本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粮库负责人、粮油食保管员、粮油检验员应熟悉相关设施、仪器的基本情况,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

第二十九条 粮库应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

(一)根据所处储粮生态区域的特点、不同的粮油种类和仓储设施条件,采用适宜的粮油储藏技术,以保持粮油品质良好。

(二)按要求进行粮情检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库存粮油在储藏期间,每年春季和秋季应对库存粮油进行品质控制指标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四)严格按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熏蒸剂、防护剂。

(五)油脂储藏应控制油脂水分、杂质含量。长期储备宜采取真空缺氧、添加抗氧化剂、充隋性气体、添加除氧剂等综合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粮库应建立粮油仓储管理档案。粮油仓储管理档案包括粮情检查记录、粮食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粮油品质检验记录等。各项记录应规范填写,记录簿应放置在仓内醒目的位置,同一粮库应放置在统一位置。

各项记录卡、簿应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的样式及内容见附表~。粮食磷化氢熏蒸记录表的样式见附表,磷化氢熏蒸浓度检测记录表的样式见附表。粮食机械通风作业记录卡的样式见附表,谷物冷却机冷却通风作业卡的样式见附表。

仓储管理档案由粮库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年。

第三十一条 粮库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工作,粮库主管仓储的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库存粮油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应组织召开不少于一次粮情分析例会,准确掌握粮情变化,并制定下一步工作和安全保粮措施。

第三十二条 粮库在新粮油入库工作基本结束后或季节交替期,应该适时开展库存粮油普查工作。在普查中,要做到有仓(罐)必到,有粮油必查,查必彻底;对不安全的粮油,要边检查,边处理,使库存的粮油达到安全储藏标准。通过普查,要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保管工作。普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粮库应该积极向农民传授保管技术;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粮油保管防治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也可开办“粮食银行”等形式代农民保管粮油,帮助农民把粮油保管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原粮储存损耗的定义、分类、损耗定额等,规定如下:

一)粮油储存总损耗指粮油从计量入库起(包括库内搬倒、堆装),至计量出库止的整个储存过程中发生的粮油数量的减少,包括水分、杂质减量和粮油储存自然损耗,不含偷盗、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管理不善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粮食数量的减少。

(二)粮油储存自然损耗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化验和计量的合理误差,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所产生的干物质数量的减少

(三)水分、杂质减量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或通风、烘晒、除杂整理,出库时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所产生的损耗。

水分减量损耗定额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水分杂质减量和储存自然损耗,必须分别计算,单独列报,不得混淆。水分、杂质减量和储存自然损耗,应该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水分、杂质减量应在当年核销,储存自然损耗应在粮油出清后核销。

(五)粮油储存损耗定额,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所允许发生的自然损耗量。

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粮食的自然损耗定额为:

储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

储存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超过;

储存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的,不超过。

其他性质粮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粮库应采取科学的粮油储存保管运输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库存粮油的损耗,粮油储存自然损耗在定额以内的应据实予以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在粮食储存环节,不宜采取调质通风方式增加库存粮食水分。粮油储存损耗报销手续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储存粮油的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其多余的数量为“增溢”,应按“商品溢余”处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储存损耗和损失。储存粮油发生损失、超耗或溢余,都必须查实后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粮库应避免发生粮储存安全事故。粮油储存安全事故指因保管不当等主观因素造成一定规模库存粮油数量的减少行为。

第三十八条 粮库应建立粮油储存安全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发生粮油储存安全事故后,粮库应如实核定粮油损失情况,并分析事故原因。一次事故造成吨粮食失去食用价值或吨粮食失去使用价值的,或造成吨油脂失去食用价值或吨油脂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在事故发生后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中,一次事故造成吨粮食失去食用价值或吨粮食失去使用价值的,或造成吨油脂失去食用价值或吨油脂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在事故发生后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储粮安全事故报告表的样式见附表。

第六章 出库管理

第三十九条 粮油出库应根据库存粮油储存品质变化情况,安排出库先后顺序。发现轻度不宜存或粮油储存品质指标虽然为宜存但已接近轻度不宜存时,应优先安排出库。

第四十条 储备粮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库存粮油合理安排轮换。以生产时间计算,储备粮油一般不宜超过以下储存年限:

稻谷、玉米、豆类、食油为年;小麦年。

其它粮油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超过上述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油仓库应当销售出库。储备粮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库存粮油合理安排轮换。

第四十一条 粮库在粮油出库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出库人员、设备的准备。

(二)粮油出库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三)粮油出库应有出门条,并做好记录。

(四)不得在粮油内掺杂使假。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油,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油,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第四十二条 粮油出库不得使用产车、不能野蛮作业,出库设备应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不能对出库粮食造成污染,避免粮食破碎。在粮油运输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对粮油产生污染的包装物和运输工具装运粮油,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四十三条 粮库应认真执行粮油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在粮油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油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油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油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

(二)粮油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油,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油,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和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粮油,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七章 库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 粮库库区主要包括:粮油储存区、生活区及附属生产区。

第四十五条 粮油储存区应相对独立设置,与生活区之间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粮库要搞好库区清洁卫生。经常保持库区内清洁整齐,及时清扫地脚粮。保持仓房内外墙面地面干净整洁,仓房外无垃圾、污水等污物,做到仓房内外不清洁不装粮;附属生产、生活用房,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十七条 要保持储存粮油的清洁卫生,在保管、搬倒、整晒等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污染粮油。

第四十八条 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它动物。用于安全保卫的犬类除外。

第四十九条 粮库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并强化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粮油、物资出库要有出门证。非因工作需要,未经粮库负责人同意,未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任何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储粮安全的物品进入库区。

第五十条 严禁在粮油储存区内经营、堆放、储存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污染粮食、危害仓储设施安全的物品。用于处理粮食害虫的熏蒸剂、防护剂除外。

第五十一条 粮油储存区内要通水、通电,配备必要的消防、安保设施。

第五十二条 粮油储存区内禁止放电影、演戏、开群众大会或进行其它公共活动。

第五十三条 粮库周边公里范围内有新建、改建的可能危害粮库储粮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污染源、易燃易爆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粮库应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协调有关单位予以阻止整改。对粮库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改建项目不受公里范围限制。

第五十四条 粮库仓房(油罐)应按规定编排号码,悬挂标牌。仓房(油罐)号码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仓房油罐编号方法参见附表,标牌的样式参见附图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承担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借,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为确保人员和储粮安全,凡已批准报废的仓房(油罐),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不得再储存粮食。

第五十七条 承担中央储备粮或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的仓房、油罐、货场,未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外借,不得改作加工厂、门市部、宿舍、办公室等其它用途。暂时不储存国家粮油的仓房、油罐、货场,经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代其它部门储存不会污染粮油、危害仓储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粮库设施、设备,不得偷盗、哄抢或损毁库存粮油。

第八章 设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 粮库机械设备、装具器材主要应包括:输送设备、清理设备、仓储设备、计量设备、信息化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烘干设备、专用车辆等,其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粮库要加强机械设备、装具器材的科学管理,强化安全操作,保持设备完好率。应按业务需求配备机械设备。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工艺流程及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使用、操作机械设备。

第六十一条 粮库应建立健全设备日常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加强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大型移动机械设备应停放在相对封闭、干燥、清洁的场所。固定式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清扫、检查维护、空载运转。移动式机械设备使用前做好各项准备和检查工作,使用后应立即清理、维护、保养。机械设备的电机、控制仪表等重要部件在长期闲置的状态下,要按规定做封存保管。处在保管状态下的机械设备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设备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设备名称、功能、型号、功率等基本情况。

第六十二条 谷物冷却机、环流熏蒸系统、粮情测控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的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和相应的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应请厂家派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第六十三条 粮库要根据任务大小,设置机械设备、装具器材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所有装具器材,凡是能够制定使用定额的,都应制定使用定额。必须合理添置器材,防止造成积压浪费。

第六十四条 粮库对备用的装具器材,要分类堆放整齐,使用过的要及时整理。被污染和感染害虫的,经过熏蒸、去毒后,才能使用。

第六十五条 粮库要建立机械设备、装具器材维修报废制度。超过使用年限、失去使用价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仓储设备要及时维修,没有维修价值的要及时报废。

第九章 人员与劳保管理

第六十六条 承担储存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对仓库容量、粮油库存数量、人员组织、护仓武器、保卫措施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秘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办理涉外事宜,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 粮库对从事粮油保管、防治、检验、机械操作及维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专业人员调动或临时离职时,粮库必须安排适当人员接替,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粮库实行定编定员,按定员定编组织生产、经营,合理安排富余人员。粮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

第六十九条 粮库要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建立员工考核奖惩制度,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创新。凡是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十条 从事粮油保管、粮油质量检验、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持证上岗。

第七十一条 粮库应根据仓房条件、气候条件、粮油质量、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粮油保管员工作定额。

第七十二条 粮库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技术负责人岗位。万吨规模以上粮库应设立总工程师岗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负责制定粮库的技术政策,推广新技术,制定粮油仓储工作方案,负责粮油品质检测及粮情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粮油进行检查,会商粮情状况,决定处置措施,防止储粮安全事故发生,对粮库主要业务工作负总责。

第七十三条 粮库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制度的规定。按规定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或者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粮库要搞好劳动保护,关心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对经常接触化学药剂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营养补贴;对参加化学药剂熏蒸,直接接触毒气的人员,应该在工作前食用必要的营养食品。营养补贴和营养食品费标准,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粮库应为从事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工作,接触有毒化学药剂、粉尘的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护用品,并应为这些员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十六条 从事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工作,因从业人员要接触化学熏蒸药剂、毒气等有毒有害物质,有损身体健康,是粮食行业内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相关从业人员有权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凡在粮油保管、防治、检验岗位工作累计满年及以上的从业人员,男的年满周岁,女的年满周岁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前年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粮库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账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账实相符。要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产节支,减少物质和劳动消耗,降低成本。

第七十八条 粮库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粮库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粮库的费用开支,可以制定定额的,必须制定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第八十条 承担中央储备粮或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如有其他经营性业务,必须将储备业务和经营业务分清责任,分别核算盈亏。

第八十一条 承担中央储备粮或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发生粮油损失、损耗、溢余和其它财产物资长余短少或变等,必须数字确实,并按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处理。严禁估报、预报或不报。

第八十二条 粮库有权抵制各种摊派。对强行摊派的,粮库可以报告当地有关部门请求协调解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诉。

第八十三条 粮油库存账务管理。粮库应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和财务账,并做到库存粮油专卡、保管账、统计账和财务账中反映的粮油数量一致。粮油货位出现变动后,应在变动完成的第个工作日修改或新建库存粮油专卡。涉及保管账变动的,应在变动完成个工作日内调整保管账,涉及统计和财务账变动的,应在变动完成的月份内完成相关账簿调整。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 粮库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防范设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粮库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是人身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防火防汛安全以及粉尘爆炸事故。

粮库应将临时聘用人员安全、出租设施安全、分包业务生产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八十五条 粮库应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粮库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对粮库安全生产负全责。

企业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按照规程作业。

第八十六条 粮库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粮库负责人应立即向当地粮食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单位视事故等级,分别在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其中,死亡人及以上或财产损失超过万元的事故应报至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库应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个月内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事故报告表的样式见附表。

第八十七条 粮库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安全生产状态,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粮库应详细记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八十八条 粮库应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源分析、应急处理程序、应急指挥体系组成、应急处置岗位职责、应急物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十九条 粮库应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库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必须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库内,药品库应严格执行双锁双人管理制度。鼓励对储粮化学药剂实行以县或地区为单位的集中管理。

要建立严格的储粮化学药剂库存管理和领用登记制度,防止药剂流失。要严格按规程组织熏蒸消毒作业,一次熏蒸超过万吨粮食的熏蒸作业,应事先将熏蒸方案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 粮库应加强库区安全保卫工作。未经准许,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擅自进入库区。

第九十一条 粮库应设置消防管理机构,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库区吸烟。未经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明火作业。

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保持完好。搭建露天囤垛时应考虑防火措施、预留消防通道。

第九十二条 粮库应密切注意天气变化趋势,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要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内的杂物,定期检查排水设备工况,制订粮油、药剂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疏散保护方案,做好防汛、防台等灾害性天气工作。

第十二章 其他管理

第九十三条 粮库仓房设施管理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粮库对仓房、货场、各种机械设备、装具器材,要定期填写仓房基本情况及仓内设备、器材登记表。要分类分等建立账卡和领用制度,定期进行盘点、掌握占用、备用数量和质量情况,经常保持账、卡、物相符。如有短少、损坏,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十五条 粮库应制定仓储设施管理和使用规程,明确仓储设施条件、操作程序、基本要点、注意事项等,不得超设计范围装粮、不得超堆粮线装粮。

第九十六条 粮库应定期检查储粮仓房的门窗、防水、防潮设施的完整和仓房结构的安全,并加强维护工作。严禁用包装仓直接存放散粮。采取包打围方式存放散粮时应保证堆包稳定,防止堆包倒塌造成仓房损毁。

第九十七条 粮库必须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库不得拒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开展的监督检查,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九十八条 粮库要有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统管各种统计工作。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九十九条 粮库要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原始记录,掌握全部数字资料,并加强对情况的分析研究。上级主管部门和粮库领导人对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或来源有误,应当责成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一百条 粮库要按国家粮食统计制度规定期限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一百零一条 粮库要组织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科学知识,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粮食政策、专业技术、操作技能、团队建设、服务意识等。鼓励职工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库应加强对新进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使新进员工在生产实际中,能够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安全。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培训。

第一百零三条 粮库档案包括基建档案、行政档案、业务档案、粮油出入库原始凭证、检化验报告、员工档案、设施设备器材档案、科研档案等。

第一百零四条 粮库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归集、整理、保存、使用、销毁等。

第一百零五条 粮库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设备,并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粮库应建立机械设备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设备采购合同、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粮库是国家调节全国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粮库正常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粮库周边新建危害粮食安全的工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规模以上粮库不得擅自改制、变卖、拆除或变作他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粮库违反本办法,影响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粮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收购资格,并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关规定的粮库,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粮库储存粮油、使用粮油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和《粮油仓储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本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粮库储存各级储备粮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粮库的财务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粮库的统计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粮库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未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粮库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粮食损失、损坏的;

(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造成粮库设施设备严重损毁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粮油应急预案启动后,粮库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服从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粮库应使用缩略语在明显位置标明每个货位粮油的商品属性。中央储备粮的缩略语是“”,省级储备粮的缩略语是“Ⅰ”,市级储备粮的缩略语是“Ⅱ”,县级储备粮的缩略语是“Ⅲ”,其他政策性粮油的缩略语是“”,一般商品粮油的缩略语是“”。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于年月日商业部【()商储(粮)字第号】发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表:

粮油仓库登记备案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所有制性质

主营业务

主要仓储设施

仓型

仓房栋数

仓房容量

仓型

仓房栋数

仓房容量

平房仓

立筒仓

楼房仓

浅圆仓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说明:

.企业所有制性质填写国有(包括国有控股),私营和外资(包括中外合作)。

.主营业务填写粮油仓储、粮油加工、综合物流以及其他,可填写多个选项。



附表:

库存粮油专卡

填卡单位: 填卡日期: 单位:数量,;价位,元500g;体积,;长度,

保管单位

储存地点

仓号

(货位编号)

仓型

设计容量

实际数量

折合标准数量

粮油性质

品种

收获年度

入库时间

产地

价位

堆存方式

包存粮

包数

散存粮油

体积

直径

平均包重

千克

等级

容重

()

出糙率 ()

纯粮率()

入仓水分

整精米率()

不完善粒()

黄粒米()

杂质()

矿物质()

色泽、气味

面筋吸水量

()

酸值

()

过氧化值

(100g)

脂肪酸值

(干基)

(100g)

货位变

更记录

保管员: 检验员: 填卡人:

注: )填卡单位:一般储存粮油性质的储粮填卡单位与保管单位一致,储存粮油性质为中央储备粮时,填卡单位是指承担中央储备粮计划和贷款的单位。

)保管单位是指具体承担保管工作的单位。

)仓号(货位编号):整仓为一个货位时仅填写仓号即可,同一仓内储存若干货位储粮时,填写“仓号—货位编号”。

)对于实际入仓水分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实际数量和折合标准数量均填写;对于实际入仓水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只填写国标数量。

)品种 :小麦分硬白、软白、硬红、软红、混麦分别填写,如是进口麦,应注明国别;稻谷分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籼糯稻谷、粳糯稻谷;玉米分黄玉米、白玉米、混合玉米;大豆;菜籽油;棕榈油等。

)进口或移库粮食,收获年度不详的,填写“——进口”或“——移库”。

)入库时间以入仓(囤、垛或油罐)结束时间为准。

)粮油性质是指中央储备粮、省(市)级储备粮、区(县)级储备粮、商品粮等。

)本卡未列入的其他主要指标可填写在空格内。

)本卡每货位一式两份,储粮单位、保管员各一份。

)粮油变动时,抽出旧卡,重填新卡。



附表:

保管员移交记录

责任仓房货 位

保管员姓 名

接管起始时间

交接时间

移交事项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签字

粮食数量

情 况

粮食质量情 况

仓房完好情 况

储粮安全情 况

储粮管理情 况

注:储粮管理情况包括本仓配备的设施、工具是否齐全完好,各种、表、卡、簿是否齐备。



附表

仓房基本情况及仓内设备、器材登记表

仓房类型

仓房廒间编号

交付使用日期

设备器材名称

单位

数量

变动记录

仓门数量

 

仓门高度

 

仓门宽度

 

风道类型

 

筒仓外径

通风口数量

 

设计容量

筒仓内径

轴流风机数

 

核定容量

仓墙厚度

空仓气密性

 

堆粮线高

仓内体积

隔热措施

 

仓房维修记录

日期

项目

效果

记事

 

 

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隔热防潮措施等; )风道类型:地上笼或地槽及一个通风口连接的支风道数量;

)空仓气密性:空仓压力从降至时的时间; )隔热措施:包括采用的隔热材料及隔热方式,如屋面聚氨酯发泡、内墙贴、外墙喷涂反光涂料等。



附表:

包装粮储存情况及分货位示意图

货位号

性质

种类

包数

数量

水分

杂质

入仓时间

收获年度

保管员

检验员

货位示意图

填写日期: 责任保管员: 主管科长:



附表:

粮油仓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

仓号:

监管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基本情况

检查人

数量

质量

粮情

安全

药剂

档案

储粮技术应用

其它

注: 数量:是否真实; 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宜存;

粮情:是否稳定,粮温是否正常; 安全:有无储粮安全隐患;

药剂:使用是否恰当,管理是否到位; 档案:、卡、牌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全面、真实、清楚;

储粮技术应用:是否合理; 其它包括是否漏雨等情况。



附表:

粮油仓储管理检查记录表

仓号:

检查时间

检查基本情况

检查人

职 务

数 量

质 量

粮 情

安 全

药 剂

档 案

储粮技术应用

注: 数量:是否真实; 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宜存;

粮情:是否稳定,粮温是否正常; 安全:有无储粮安全隐患;

药剂:使用是否恰当,管理是否到位; 档案:、卡、牌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全面、真实、清楚;

储粮技术应用:是否合理; 其它包括漏雨情况等。



附表:

粮油储存品质检验记录

仓号(货位号):

检测

时间

水分

色泽、气味

面筋吸水量

脂肪酸值

(干基)

(100g)

过氧化值

(100g)

酸值

()

品尝评分值

(分)

储存品质判定结果

检测人



附表:

保管员检查记录表

仓号: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异常情况

处理措施

保管员签字

天气

湿度

温度

全仓粮温

外围粮温

中间粮温

漏雨情况

仓内

仓外

仓内

仓外

最高

最低

平均

最高

最低

平均

最高

最低

平均

注: 本表每周至少填写一次;

外围粮温指粮情检测系统(或测温杆等)靠粮堆外围的检测点的温度;

中间粮温指粮情检测系统(或测温杆等)除靠粮堆外围以外的检测点的温度;

异常情况:通常指发热、霉变、虫害、鼠雀害及事故等。

附表:

保管员粮情分析记录表

仓号:

时间

粮情分析内容

保管员签字

仓储科长签字

仓储主任签字

注: 粮情分析内容应从粮温、水分、虫害、气味、技术应用等方面仔细全面分析;

粮情分析内容重点对异常情况(如发热、严重虫害、结露、气味异常等)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处理措施;

本记录每周一次。

附表:

储粮三温图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注: 此图形用正规坐标纸,用不同颜色分别绘制全仓平均粮温以及水平各层平均粮温(红色,曲线上引出说明全仓或具体层)、仓温(黑色)和外温(蓝色)的变化曲线。

横向为时间、纵向为温度。横向时间以每一刻度为一周,纵向每一刻度为()2

三温图每周绘制,每年完成一张,并分析变化总趋势。



附表:

储粮防治及四无情况表

防治日期

仓房货位

害虫种类

虫口密度

药剂名称

用药量

防治效果

灭鼠数量

检查日期

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粮油宜存情况

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人为责任事故情况

检查考核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

注: )检查考核结论为是否达到“四无”;

)“防治”记录要与粮食熏蒸登记簿的记录情况相吻合,“四无”鉴定记录由粮库每月组织检查后填写。

附表:

保粮措施应用记录表

应用日期

应用目的

主要应用技术

有无创新,

其创新点

应用效果分析

保管员签字



附表:

磷化氢熏蒸记录表

单位: 年 月 日

气候

天气

气温

大气相对湿度

风力

风向

日最大温差

仓情

仓型

仓号

密封方法

仓房结构

气密性

储存时间

仓房总体积

粮堆体积

空间体积

堆放形式

粮堆高度

曾否熏蒸

粮情

粮食产地

粮食种类

粮食数量

粮食杂质

仓温

仓内相对湿度

粮食水分

平均粮温

生虫部位粮温

最低粮温

虫情

害虫密度

组害虫

组害虫

其中: 头; 头 ; 头 ; ……

发生部位

生虫时间

月 日

抗性程度

设施

环流装置形式

检测方法

有无试虫笼

药剂

药剂名称

施药人数

设定最低浓度

施药方法

仓外施药

仓内自然潮解

其它

熏蒸方式

整仓

膜下

局部

施药情况

初次单位用药量

初次用药量

初次施药时间

初次补药日期

月 日

初次补药量

补药方法

仓内外

最后补药日期

月 日

最后补药量

补药操作时间

总补药次数

总补药量

总用药量

环流情况

环流模式

连续间断

环流开始时间

环流结束时间

散气

散气日期

月 日

散气方式

散气时间

效果

检查

取样培养环境温度

取样培养环境相对湿度

取样培养后活虫数

粮堆杀虫效果或杀虫率

检查虫笼时间

虫笼中害虫死亡率

备注

(记录是否发生中毒、泄漏、失火、及其它问题)

单位负责人: 熏蒸负责人: 库房保管员: 熏蒸人员:



附表:

磷化氢熏蒸浓度检测记录表

单位:

检测时间

测点

测点

测点

测点

测点

空间

粮堆最低浓度

(注:上表适用于平房仓,浅圆仓和其他场所熏蒸的磷化氢浓度记录表可参照)



附表:

粮食机械通风作业记录卡

省(市) 县(市) 库(站) 仓(货位)号

仓型

 

尺寸

 

粮食种类

 

数量

 

通风目的

 

实际装粮高度

 

风机类型及型号

 

送风方式(吸压)

 

风网总阻力

 

气流(上行下行)

 

总风量()

 

单位通风量[(·)]

 

风机功率

 

 

粮面表观风速()

 

理论值:

 

测试值:

 

风网布置

地槽或地上笼

 

开始通风时间

 

地槽或地上笼尺寸

 

停机时间

 

空气途径比

 

结束通风时间

 

孔板开孔率

 

累计通风时间

 

通风时参数

最高值

最低值

平均值

粮温和水分最大梯度[℃粮层厚度和粮层厚度]

大气温度℃

 

 

 

大气湿度

 

 

 

粮食温度

通风前

 

 

 

 

通风后

 

 

 

 

粮食水分

通风前

 

 

 

 

通风后

 

 

 

 

总耗电·

 

单位能耗[(·)(·)]

 

操作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备注

 



附表:

谷物冷却机冷却通风作业卡

单位名称: 仓号:

粮种

 

等级

 

杂质

 

数量

仓型

 

直径(跨度×长度)

 

粮层厚度

 

粮堆体积

风网类型

 

风网总阻力范围

 

总风量范围()

谷冷机型号

 

台数

 

总功率

 

单位通风量[(·)]

冷却通风目的:

通风时间

开始:

结束:

累计通风时间

冷却通风期间参数

平均值

最高值

最低值

备注

大气温度℃

 

 

 

 

大气湿度℃

 

 

 

 

冷通前粮食温度℃

 

 

 

 

冷通后粮食温度℃

 

 

 

 

冷通前粮食水分

 

 

 

 

冷通后粮食水分

 

 

 

 

粮层温度梯度(℃粮层厚度)

 

 

 

 

粮层水分梯度(粮层厚度)

 

 

 

 

冷却风温度(设定值检测值)

 

 

冷却风湿度(设定值检测值)

 

 

实际冷却处理能力()

 

总电耗(·)

 

 

单位能耗[(·)]

 

电价[¥(·)]

 

单位耗资(¥)

 

 

操作人员:

单位负责人:



附表:

粮油仓房(油罐)编号方法

仓房(油罐)类别

类别

代号

编号构成

编号方法

示例

平房仓

单廒间:仓房号

多廒间:仓房号廒间号

仓房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廒间号为位阿拉伯数字;

类别代号紧接仓房号,仓房号与廒间号用“”隔开。

“仓房号”从最靠近粮库正门的一排仓开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逐排编号,序号从开始,按流水号排列,一栋仓一个号;

若一栋仓有多个廒间的,则本栋仓的“廒间号”从左到右(或从前到后)从开始编号。

:表示平房仓号仓的第个廒间。

:表示平房仓号仓,且此仓为单廒间仓。

浅圆仓

仓房号

类别代号紧接仓房号。

“仓房号”编号方法参照 “平房仓”。

:表示浅圆仓号仓。

楼房仓

仓房号层号

层号为位阿拉伯数字;

类别代号紧接仓房号,仓房号与层号用“”隔开。

“仓房号”编号方法参照 “平房仓”;

“层号”从楼往上从开始依次编号,如楼的层号为。

:表示楼房仓栋的第层仓。

地下仓

仓房号

类别代号紧接仓房号。

“仓房号”编号方法参照 “平房仓”。

:表示地下仓号仓。

仓房号

类别代号紧接仓房号。

“仓房号”编号方法参照 “平房仓”。

:表示立筒仓号仓。

非以上仓

仓房号

类别代号紧接仓房号。

“仓房号”编号方法参照 “平房仓”。

:表示非以上仓型号仓

罐号

罐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

类别代号紧接仓房号。

集中输油管道:按输油管路入库工艺流程顺序编号,最靠近输油管路的罐为号;

无集中输油管道:“罐号”参照平房仓。

:表示号油罐。



附图

标牌

注: 此图未按比例

质地:不锈钢

外圆直径: ,内圆直径:

两圆间用绿色

编号用红色

编号字体为宋体,字高 ,字体总宽度为



附表:

粮库储粮安全事故报告表

报告单位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损失情况失去使用价值(吨)

损失情况失去食用价值(吨)

小麦

稻谷

玉米

油脂

其他

小麦

稻谷

玉米

油脂

其他

县级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级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级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

粮库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

单位:万元、吨

报告单位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发生时间

损失粮食

损失金额

发生部位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轻伤人数

事故类型

事故经过简要描述:

县级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级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级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粮食局初步处理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发生部位填写事故发生在粮库的哪个作业环节或场所,事故类型填写“火灾”“爆炸”“设备伤亡”“设施倒塌”“药剂管理”“熏蒸作业”“水灾”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349e50ba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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