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实验指导书
一、实验目的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价格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是其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信用证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及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通过实验,使学生能明确价格构成,进行价格核算,明确价格是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以及对外贸企业经济效益核算的重要性;明确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掌握信用证申请与审核的方法及要点,为将来进行进出口业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验要求
1.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完成实验。
2.要求认真做好实验记录。
3.实验完毕后应编写实验报告。
三、实验内容及步骤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分为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内容是进行进出口价格核算,另一部分内容是进行信用申请与审核。
四、考核形式
本课程实验教学的成绩评定采用考查方法进行,根据实验态度、实验质量、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教学结束后,将实验总分并入课程总成绩,比例约占10%。
五、实验报告要求
实验报告字数在2000字以上,包括实验过程概述、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实验的收获和体会、对实验的建议,对实验思考题的回答等。并附带实验过程记录及实验结果。
实验一 进出口价格核算(4学时)
一、实验目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是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也是发盘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买卖双方都特别关心的问题。通过本实验要求学生熟悉进出口价格的表示方法及价格的构成,通过进出口报价、还价核算,从而掌握报价、还价的核算要点;学会运用顺算法、逆算法、总价法分别进行相关核算,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以争取较好的成交价格。明确价格是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以及对外贸企业经济效益核算的重要性。
二、实验要求
(一)实验总体要求
1. 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 了解进出口商品价格构成。
(2) 了解核算步骤及相关的计算依据。
2. 正确表示单价与总值。
3. 迅速查找相关信息。
4. 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利润。
5. 掌握顺算法、逆算法、总价法的核算方法。
6. 遵守实验纪律,完成实验要求,做好实验过程记录。
7. 完成实验报告。
(二)实验具体要求
1.价格核算商品范围:家用电器、数码产品、服装、家具和。
2. 每人至少完成一笔出口核算业务及进口核算业务。出口采用CIF价格,进口采用FOB价格。
3.出口价格核算中其他费用按照采购成本的10%进行核算;最初报价预计利润设定为10%;价格核算中,买方还价为出口报价的95%。进行出口还价核算,必须保证出口利润为8%,否则重新报价,最终利润确保8%。
4.进口价格核算中,国内总费用按照进口价格的10%进行核算;还价按照利润的10%核算。
5.核算过程中为保留四位小数,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三、实验内容及步骤
(一)掌握价格的表示方法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大多采用固定价格,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Total value)两项基本内容。单价通常由四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
(二)出口价格核算
1.出口商品价格构成
以CIF条件出口。出口商品价格的构成包括成本、费用和利润三部分:
(1)成本(Cost)。出口商品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和进货成本三种类型。
(2)费用(Expenses/Charges)。出口商品的费用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两部分。
国内费用项目较多,主要有:
① 加工整理费;
② 包装费用;
③ 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④ 国内运输费用(仓库至码头、车站、空港、集装箱运输场、集装箱堆场);
⑤ 拼箱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集装箱)
⑥ 证件费用(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
⑦ 银行费用(贴现、贷款利息、手续费等);
⑧ 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
⑨ 港区港杂费(出口货物在装运前在港区码头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⑩ 经营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交际费等费用)等。
国外费用主要有:
①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
②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③如果有中间商,还应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3) 预期利润(Expected profit)。在出口交易中,利润对于出口商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它是价格构成中必不可少的。
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贸易术语其价格的基本构成为:
FOB价(FCA价)=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
CFR价(CPT价)=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国外运费(F)
= FOB价 + F
CIF价(CIP价)=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国外运费(F)+国外保险费(I) = FOB价 + F + I = CFR价 + I
2.出口报价核算
(1)成本核算
对于从事出口的贸易公司来说,需要了解的主要是进货成本。一般是指国内供货商的报价,它包含了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出口退税是对出口商品采取增值税全额或按一定比例先征后退的做法。所以,对出口商品的实际进货成本的核算应当剔除增值税。
进货成本 = 采购成本-出口退税额
因为: 采购成本 = 货价+增值税额
增值税额 = 货价×增值税率
所以: 采购成本 = 货价+货价×增值税率 = 货价×(1+增值税率)
即: 货价 =
又因为: 出口退税额 = 货价×出口退税率
即: 出口退税额= ×出口退税率
所以: 进货成本=采购成本- ×出口退税率
整理后得到:进货成本 =采购成本×(1- )
(2)费用核算
1)运费核算
采用海运班轮运输方式。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经常使用的是20 英尺和40 英尺集装箱,20 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25 立方米,40 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55 立方米。
在没有任何附加费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
F = f ×Q
式中:F为总运费;f为基本费率;Q为货运量。
在有各种附加费,而且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百分比收取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
F = f×(1+S1+S2+……Sn)×Q
式中S1……Sn为各项附加费的百分比。
在各项附加费按绝对数收取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
F = (f+S1+S2+……Sn)×Q
式中S1……Sn为各项附加费。
2)保险费核算
买卖合同采用CIF或CIP条件时,保险由出口方办理,因此,有必要进行保险费的核算。保险费是通过确定保险金额后乘以一定的保险费率得到的。
保险金额 = CIF(或CIP)价×(1+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FR价 = FOB + F
CIF价 = CFR价 + I = CFR价 + 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由此得出FOB、CFR、CIF三种价格的换算公式:
CIF价 =
同理得出:
CIP价 =
3) 佣金的核算
佣金(Commission)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佣金常常表现为交易的一方支付给中间商的报酬。
价格中包含了佣金,则称为含佣价;不包含佣金,则称为净价。
含佣价 = 净价+佣金
佣金 = 含佣价×佣金率
含佣价 = 净价+含佣价×佣金率
整理后得: 含佣价 =
4)出口税收核算
对出口货物,大部分商品免征出口税。征收出口税的产品基本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类产品。对于需要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从价征收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税款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税税额 = 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 =
整理后得到 出口税税额 = ×出口关税税率
5)其他费用核算
在出口贸易中,银行费用通常是指出口商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时所交的费用。银行通常是按成交的发票金额的一定的百分比来收取费用,计算时应按报价来核算。
垫款利息是指出口商在国内购进货物至从国外买方收到货款期间由于资金的占用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出口商给予买方远期付款时的利息损失。垫款利息的计息是按照采购总成本进行核算,远期收款利息一般按成交金额来核算。
如果货物的托运、订舱、报关、装箱等委托货代公司来办理,则相关费用统称为包干费用,应计入总费用中。
(3)利润核算
利润是企业的收入,其核算的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可以以某一固定的数额作为单位商品的利润额,也可以用一定的百分比作为利润率来核算利润额,其计算基数可以是生产成本或是购货成本或是出口成本,也可以是销售价格。计算方法有:
方法一:
价格=成本+利润额=成本+成本×利润率
价格=成本×(1+利润率)
利润额=成本×利润率
方法二:
价格=成本+利润额=成本+价格×利润率
价格-价格×利润率=成本
价格×(1-利润率)=成本
价格 =
利润额 = 价格×利润率
(4)出口经济效益分析
计算出口换汇成本及出口盈亏率。
(5)出口报价
将核算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累加起来,对外报出CIF外币价格。
3.还价核算
还价核算通常是根据客户的还价,采用逆算法进行核算,即用收入减去支出后大于、等于或小于成本的原理,来确定自己是否还有利润,利润额是多少?计算利润额时可以是单位商品的利润额或者是一个集装箱的利润额,也可以是整批货物的利润额作为基数。即单价法或总价法。一般来说,采用总价法比较直观、精确,还可以迅速核算出利润率,并与原报价的利润率相比较。
4.成交核算
接受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前,应对即将成立的出口合同进行核算并填具出口合同核算表。
出口合同核算表
(三) 进口价格核算
进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及核算与出口商品价格构成及核算相似。以FOB条件核算进口价格。
1.进口商品价格构成
(1)出口商报价
进口合同价格在进口合同成立之前是一种估价,是买卖双方通过磋商可以取得一致意见的合同价格,有时也是进口方争取以此为基础交易的价格。在合同成立后,就是合同写明的商品价格。要求出口商报FOB价格。
FOB进口货物成本=FOB进口合同价+运费+保险费+进口国内费用+进口税费
CFR进口货物成本=CFR进口合同价+保险费+进口国内总费用+进口税费
CIF 进口货物成本=CIF进口合同价+进口国内总费用+进口税费
(2)进口费用
进口国内费用包括的内容有:
① 卸货费、驳船费、码头建设费、码头仓租费等费用;
② 进口商品的检验费和其他公证费用;
③ 银行费用,如开证费及其他手续费;
④ 报关提货费;
⑤ 国内运费、仓租费;
⑥ 从开证付款至收回货款之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⑦ 其他费用。
国外费用
①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
②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③如果有中间商,还应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4) 毛利润
是进口商的预期利润。
2. 进口价格核算
(1)进口总成本核算
进口总成本包括出口商报价与进口费用。
1) 运费与保险费用核算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FOB(或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2)进口关税的核算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采用CIF价格。
进口货物采用CFR价格术语成交,应加保险费组成完税价格。其公式为:
完税价格=CFR÷(1 – 保险费率)
进口货物采用FOB价格术语成交,应加保险费和运费组成完税价格,其公式为:
完税价格=(FOB价 + 运费)÷(1 – 保险费率)
应纳关税额=应纳税进口货物数量 完税后价格 适用关税税率
2) 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核算
应纳增值税计算
增殖税属于价外税,其大小由组成应纳增值税价格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所得,即:
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适用税率 应税进口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从国外进口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商品,海关要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
从价定率消费税征收。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即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单位货物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适用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即上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故公式可整理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1+适用关税税率)]÷(1-适用的消费税
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税,以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进口数量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应纳税进口数量 适用定额税率
4)佣金与折扣核算(见出口核算部分)
5)其它费用核算
进口费用包括:国内的运输保险费用、银行费用、仓储费、报关提货费等等。
6)进口总成本核算
进口总成本=FOB合同价+运费+保险费+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关税+消费税
+增值税
=CFR合同价+保险费+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CIF合同价+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利润核算
利润=销售收入-采购成本-进口关税-各项费用
(3)进口经济效益分析
1)进口商品盈亏率
进口商品盈亏率=【进口商品国内销售收入(人民币)-进口总成本(人民币)】/进口总成本×100%
2)进口美元赚赔额
进口美元赚赔额=进口商品盈亏率(人民币)/进口支付美元金额
(4)还价核算
根据成本、利润核算进行还价核算。
(5)成交核算
接受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前,应对即将成立的进口合同进行核算并填具进口合同核算表。
进口合同核算表依照出口合同核算表填制。
实验二 信用证业务
一、实验目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信用证是合同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申请与审核。信用证是买方首先要根据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审核简称为“审证”,是信用证业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审证,可以发现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之处并及时要求开证行修改,所以审证是受益人提出改证的前提。在实践中,卖方应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此外,通过审证也可以防止国际上一些不法商人伪造信用证搞欺诈活动。通过本实验要求学生掌握信用证的开立程序,开证申请书的填写方法,熟悉信用证的内容,审核信用证内容的真伪,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防止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对卖方(受益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实验要求
1 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了解信用证的当事人及相互的关系。
(2)了解信用的开立方式。
(3)了解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2 查看信用证的样本(英文)。
3 依据合同审核信用证。
4 发现不符,通知买方进行修改。
5 修改信用证。
6 提交修改好的信用证。
7 遵守实验纪律,完成实验要求,做好实验过程记录。
8 完成实验报告。
三、实验内容及步骤
(一)信用证申请
1.信用证申请书的格式详解
1)申请人(Applicant)
此处应填申请人的准确名称和详细地址,如街道、邮编等。
2)开证行( Issuing Bank)为方便起见,开证行一般将其名称及地址预先印在上面。
3)申请书的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
此处指填写信用证申请书的日期。有的银行的信用证申请书上没有此项。
4)有效期和交单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UCP600第六条d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的地点是提示单据的地点。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提示的地点是任何银行所在的地点。不同于开证行地点的提示单据的地点是开证行地点之外提交单据的地点。
UCP600第六条e款规定: 除非如29(a)中规定,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
5)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即指有权使用信用证之人,该受益人为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单据。此处应填写受益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通常,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就是货物的卖方,但经当事人同意,信用证可以下述第三者为受益人:卖方公司中的一个子公司、一个部门或一个附属机构;卖方的商业合伙人;货物或服务的最终供应者。
6)航空邮寄开证(Issued by Mail)
通常以时间和费用因素决定是否采用航空邮寄开证。
7)简电通知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简电通知(预先通知)的作用是确保受益人在开证前预先获知开证及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但有效的信用证将是随后寄出的正式信用证文本。
8)电讯开证(Issued by Teletransmission)
电讯开证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及数据传送网络(如 SWIFT)等方式传送信用证。除非传递信息中另有规定,该电讯将视为完全有效的信用证文本(Operative Instrument)。通常由开证行决定采用何种电讯传递方式,如申请人欲使用特定的电讯方式,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声明。如申请人不愿使电讯作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注明。
9)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可转让。
10)保兑(Confirmation of the Credit)
信用证是否须由另一银行加具保兑须由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决定。如申请人在“要求保兑( Requested)”的空格内加以标注,则表明其欲请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向受益人保兑该信用证。如申请人在“授权保兑(Authorized if Requested by Benficiary)”空格内加以标注,则表明其欲请开证行指示被指定银行在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时不要加具保兑,但如随后受益人要求信用证予以保兑时,则被指定银行已被授权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11)金额( Amount)
信用证金额应分别以大小写表示。货币名称应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货币代号表示,如USD(美元)、GBP(英镑)等。UCP600第三十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12)使用信用证的指定银行
UCP600第六条a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对于被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13)分批分期装运
UCP600第三十一条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
分期装运是指在信用证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14)转运
在申请人决定是否允许转运前,应首先明确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并应参阅UCP600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中有关采用海运提单,非转让海运单,租船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等情况下的转运定义及特殊规定。
15)申请人投保
如保险事宜由申请人办理,则申请人须在此注明。
16)运输细节
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并应在不得迟于(Not Later than)后规定最迟装运期,否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将视为最迟装运期,此类信用证称为双到期信用证。在规定装运日期时,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如使用大约之类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讫日包括在内。
17)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应简短,力戒列举过多细节。凡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和单价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
18)贸易术语
有关贸易术语的细节参见《2010年贸易术语国际解释通则》。
19)规定的单据
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指示者除外。
20)商业发票
如申请人要求对发票予以证明、签证或其他类似要求时,申请人应准确指明证明人和签证人的相关要求。
21) 运输单据
申请人应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合理选择各种运输单据。在规定运输单据时,申请人应明确以下几个概念:清洁单据、租船合约提单、航空运输单据、货装舱面。
22)保险单据
申请人在规定保险单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23)其他单据
在要求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时,申请人应对此类单据的出单人及相关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24.交单期
第十四条d 款规定:提示若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25)附加指示
此处用来填写需要时的附加指示
26)结算
通常,在申请书中预先印就授权借记申请人账户的条文。如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则应在此处注明如何办理结算。如申请人的账号尚未填写在申请人栏内,则应在此处将申请人账号给出。
27)签字
申请书应在此处由申请人签字并加列日期。
(二)信用证审核
(一)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
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
(二)对开证人、受益人的审查
审查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正确。受益人必须是当地有权办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应与实际相符。如受益人为外地企业,应转由当地分行通知。如当地银行不具备通知条件,可直接通知受益人。
(三)开证日期和开证证号
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执行合同的必要前提,买方借口不开证,就有不执行合同的意图。出口合同中必须明确要求确定开证日期,买方不按期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
(四)对信用证形式的审查
审核信用证是四种基本类型中那一种,必须和合同的规定一致。
(五)对信用证使用货币和金额的审查
信用证的金额,除冠有“大约”字样外,不能超额支用。信用证中规定的币别、金额应与合同中签订的一致。除协定国家按照协定另有规定外,来证应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货币符号为国际间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国货币标准代码;金额采用国际间通用的写法,若有大小写两种金额,应注意大小写保持一致。
(六)对信用证偿付条款的审查
对信用证偿付条款的审查,应以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方式,并且有利于安全收汇为原则。这主要是审核信用证的索汇对象、索汇方法和索汇路线是否合理迅速,防止增加中转环节,避免迂回曲折和差错损失,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如果信用证列有“货到付款”、“验货合格付款”等特殊条款,因不利于收汇,应在了解成交合同情况后,提出修改意见。
(七)对信用证有效期(有效到期日、有效到期地)、交单期、装运期的审查
1 有效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
2 交单期。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
3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事实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所使用的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所表示的交货期是不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确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期的“装运”一词,应理解为包括“装船”、“发送”、“接受承运”、“邮戳日”、“接受日”和类似词语,以及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多式联运单据的情况下包括“接受监管”。
(八)对保兑条件的审查
凡信用证由第三家保兑银行保兑者,保兑责任必须明确包括提供保兑行的确认书。同时,对保兑行的资信应该审查。
(九)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
此项条款UCP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银行费用(包括议付费、通知费、保兑费、承兑费、修改费、邮费等)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
(十)对来证的类别及其性质的审核
对国外来证,一般要求是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否则对我国收汇安全无保障。对事先约定货物须由其他口岸公司承担装运的或须分批装运的来证应为可转让的,可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如经某地转运要有“允许转运”(transshipment allowed)字样。
(十一)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
国外的开证行一般应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开证行愿意依照惯例解释其条款,应在信用证上注明:“除另有规定外,本证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7年修订本)约束”。
(十二)对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尤其是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审查
(十三)保险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或投保金额超出了合同的规定,我方应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若保险公司同意且信用证上也表明由此而产生的超保费用由买方承担并允许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则我方可接受。
(十四)对运输条款的审查
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信用证运输条款中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与合同相符,交货地点也必须与价格条款相一致。如不符则应修改。
2若来证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或运输路线以及要求承运人出具船龄或船籍证明,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
3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
4信用证中指定唛头。如货已备妥,唛头已刷好而信用证后到,且信用证指定的唛头与原唛头不一致,应要求修改唛头。否则,需按信用证重新刷制。
(十五)对信用证批注的审核
对信用证上用签字印好的文字内容和规定,特别是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加注的打字缮写或橡皮戳记加注字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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