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3 09:33: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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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镇乡(街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镇乡(街道,以下简称镇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鄞政办发[2008]7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镇乡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原则;

(三)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

(四)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 财审办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在各分管领导、镇乡长逐项审核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街道报区政府批准)。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各部门、单位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各部门、单位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经费不足的,财政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财政统一收回。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七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涉及到下属事业单位、村、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财审办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

第八条 财审办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主管理部门安排的资金统一集中在基本建设专户核算。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时由各部门、单位(核算中心)申请,财政按年初预算进行审核,按进度和内容按实拨付。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出具审计决定书,报区财政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余,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对专户中核算的项目,完成后的结余应上交财政;专户中当年有新增项目,财政经调整预算后用于新增项目支出。

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审办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群众得益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的一些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绩效评价,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体现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财审办对各项目专用资金要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审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四)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将专项资金归还财政外,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款、投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四)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cdcf64d43323968011c92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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