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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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2014-2015年研究生学业奖学
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直接影响到学院精神文明单位考核;(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含学位英语考试(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六)一学期无故缺勤10学时以上者;(七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八)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培养层次
等级一等
博士
二等一等
硕士
二等三等
推免生
二等
50%510%30100%
800010006000300000
当年入校的推免生
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占参评人数比例
20%
奖励标准1000
奖励范围
第四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入校第一年参评的奖学金等次为二等或三等,从第二学年可以参加所有等次的动态评定。(符合参评条件的推免生入学当年,可直接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参加动态评定。

(三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依据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和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最低线、复试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70复试综合成绩×30%。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支教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第八条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根据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作为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70复试综合成×30%。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可在第一学年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需参加奖学金动态评定。
第九条在校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根据在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确定获奖等次,获奖等级按照《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21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量化分值排序确定.
(二研究生用于参评的各类成果均应在其相应学习阶段获得,以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评者必须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宁夏大学。
(三科研论文、获奖证书、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等加分项目须在申请奖学金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供相应支撑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内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同一学生一次只能获得一个等级学业奖学金。第十二条同等条件下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级别及成绩高者优先考虑。
第五章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学校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各培养单位统筹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工作。培养层次博士
等级一、二等
名额分配1
奖励范围博士研究生2012—203
一等
3人
各学科
3人
硕士
二等
2人11人4
级各学科2014级数学学科214级计算机学科2014级推免生2012—201
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备注

106
三等
12
2014级数学学科2014级计算机学科0122013级各学

第六章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委、研究生院、计财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等。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六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推荐。
第十七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成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推荐的博士研究生申请人进行初步评审,公示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小组申请回避。

第七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审成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按照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期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

异议,可在公示期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在发放之日前办理休学手续的,要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恢复发放。
第二十九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政策奖助。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数学计算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c65eb352a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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