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10 18:52: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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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适应兵役制度和兵员结构的特点,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以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素质较高产 对稳定的党员队伍,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搞好比例控制,加强宏观指导。   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3%以内。从士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士官总数的40%以内。   从干部和院校学员中发展党员,不作统一比例规定,但必须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重视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党组织接到申请入党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派人谈话,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逐步确立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 确定申请入党人为入党积极分子,须经党小组提名,支委会研究同意。确定28周岁以下的青年为入党积极分子,还须经团支部推荐。党支部应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每半年至少作一次考察鉴定,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训   第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和党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同意,可以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第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经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 入党。   政治审查的内容:个人历史;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结果要有结论性的意见,并形成政审材料,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待入党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党员发展对象,营级单位党委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对其进行3至5天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政治部编写的有关党的知识的辅导材料。   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也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必须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是:   (一)认真了解和考察被介绍人的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表现,以及个人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二)向被介绍人介绍和讲解党的基本知识,针对被介绍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教育帮助,并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其进行培养考察的情况。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四)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支委会必须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培养考察结果。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了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表决数内。   (五)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主持人代表党支部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时提出的主要优点、缺点和希望;形成决议的情况(包括应到、实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形成决议的日期等);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和入党申请书),报上级政关预审,合格后再由有审批权限的党组织正式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书》上,并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党委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听取谈的详细汇报,坚持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采用传阅等方式。审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党委审批意见应当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及时通知呈报的党支部。   第十九条 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授权的党的总支部,以办理审批手续(须注明授权党委的名称)。 临时党组得吸收、审批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正副书记一人不在时,一般不吸收或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条 火线入党一般适用于战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把在战斗中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为预备党员并立即宣布,入党手续可在战斗结束后补办。 平时在执行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中,也可以开展火线入党活动,但须经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并从严控制。火线入党者应当是表现特别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誓词,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营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驻地分散的单位,也可由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委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每半年至少考察一次。   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对其培养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审查其入党材料,对入党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原单位党组织补充;对无法认定为预备党员的,报经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不得提前转正。 预备期满时,本人应当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在 听取党小组和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时间半年至一年;不具备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单位的,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以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对在执行作战或者其他重大任务中牺牲,事迹突出,一贯表现好,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的人,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须经其生前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党组织审查,报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士兵党员转业、退伍或调动时,政治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会同军务部门,对其档案进行联审,保证入党材料真实、齐全。   第二十七条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可以在军队内部直接互转党员组织关系。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或者设组织部门的政治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互转党员组织关系。   给调动、转业、退伍士兵党员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当根据下级党组织或政治机关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材料,逐人办理。旅、团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及时将转业、退伍士兵党员名册(含姓名、入党、转业、退伍时间,家庭住址等),抄送地方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转移组织关系。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员组织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大军区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就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台宏观指导。   第三十条 军、师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做好年度发展党员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每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一条 旅、团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根据展党员总体比例,制定年度发展工作计划,对所属单位发党员的数量及分布进行调控。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发展员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基层单位党组织应当抓好对申请入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定期进行考察,一时吸收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入党。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一般不得安排转业、退伍,特殊情况须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发的《中国共产党入名志愿书》式样,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统一翻印。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须按照发展党员规划,由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加盖专用章并统一编号,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发展党员工作指导造成严重失误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的人拉入党内,除不予承认外,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直至开除党籍。 第三十六条 政治机关组织部门,每年初将上年度发党员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向上级组织门作出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政治部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 1日起施行,1991年5月4日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军队其他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及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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