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纠纷简报

发布时间:2012-05-11 17:25: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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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第三十七期

宜木司法所 201252

公平公正协调 合理合法调解

2012428,在宜木乡章达村施工的负责人找到我司法所,请求对425在工地上发生的一起赔偿纠纷进行调处。

行动迅速赴章达村428日下午4时许,我所工作人员联系好驻村工作组人员立即赶往章达村村级活动室。我工作人员,考虑到纠纷的实际情况及调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马上通知村调委会主任松子、尼玛扎西、洛绒等6名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

灵活多变掌握事态,安抚群众情绪。工作人员了解事件发生的情况:村民及受伤家属反映2012425日,章达三村村民郎拉在下班的情况下,受施工人员安排对工地上的2堆石头进行清理时,由于施工方指挥不当,当朗拉弯腰捡石头的时候,施工的推土车推土架压住了郎拉的手掌,施工方并没有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村支书松知了解后到工地劝解施工人员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施工方随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照片得出结论:郎拉手掌第三根掌骨骨折,轻度错位;施工方并没有将结果告知伤者家属,家属曾3次向施工人员索要医院照片结果,都遭拖延;施工方在事发后,找到伤者家属多卓,企图私了,施工方之前的态度及现有的一次性解决的方案让家属及群众不能接受,现场气氛一度陷入紧张。我工作人员考虑到现场的情况,一方面要求施工方暂时回工地,考虑伤者方到天全就医的要求进行研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方案后再次进行协商。另一方面,要求伤者方冷静面对,绝不能做出违法的行为,有什么要求要合理合法的提出。

找准契机,促成协商意见。我所及驻村工作人员督促双方近2个小时的研究后,再次进行了协商。我工作人员抓住施工方将赔礼道歉的核桃粉送到伤者家属手里,使伤者家属心情平和一点的契机,考虑到调解的时机已经成熟。我所工作人员就双方提出的观点结合法律、村规民约向双方进行讲解并提出意见,即施工方必须明确:第一,根据《工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的规定,确认施工方没有及时救治的错误;第二,根据《工伤条例》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郎拉的伤属于工伤,施工方必须负起责任;第三,施工方没有及时将伤情告知受伤者及其家属的行为是错误的。伤者方必须明确:第一,施工方解决纠纷的诚意是到位的;第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第三,协调中,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提出合理要求,不能冲动。双方明确以上几点后,一致表示先将伤者送往天全救治,将病情看好后再行解决,调解正式开始……

突破分歧点分别疏通,促成一致意见。我所工作人员为了避免发生之前的情况,采取将双方隔离开,分别做工作的方式进行调解。我所工作人员考虑到双方已经达成“先看病后协商”的一致意见,进一步将外出看病产生的护理、误工费多少的分歧组织进行了协商。考虑到双方无法就护理人员数额、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即施工方要求伤者方只派出1名陪护人,并提出护理费与误工费是同一费用的看法的情况,我所工作人员参照《炉霍县人民政府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纠纷实施办法》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双方提出的意见以及考虑到伤者方特殊的家庭原因(郎拉受伤,其老公多卓前往陪护的话,家中3名年幼子女无人照顾以及其中一名陪护人不懂文化等情况),提出了陪护人3名(伤者方2人,施工方1名),其护理费、误工费共计每人每天120元的赔偿方式进行;家庭照顾人郎拉的老公1人每天的误工费150元;伤者郎拉的误工费按每天70元计算的方案。并向双方进行了求证,通过我所工作人员及调解员近2个小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了赔偿方案,并自愿签订了协议书。

严明法律,多次告诫。双方签订协议后,我所工作人员再次申明协议的法律效益,告诫当事人一定要严格履行协议,施工方要实事求是的将病情告知病人及家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并将我所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告知双方,要求双方在外看病就医期间一定要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如果遇到分歧及时联系工作人员。

及时跟踪,了解情况。我所工作人员及时跟踪,了解情况,截至目前,施工方已将伤者及其陪护人送往了天全县骨科医院,并安排好了伤者住院相关手续及陪护人员吃、住、行,一切事项正有序的开展中。

报送:县司法局,乡人民政府,一区工委

(共印4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b48b900eff9aef8941e0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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