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邮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31 09:48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扬人社〔2018〕204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a4e8f8c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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