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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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作者:杨洁王洋洋来源:《商》2016年第19
摘要:民事纠纷,基于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及提出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才可能取得诉讼上的胜利。举证责任是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以及审判结果,且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诉讼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对举证责任的发展历史、举证责任制度的分类进行了介绍,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倒置、司法裁量等方面来论述举证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情况。
关键词:举证责任;责任分配;责任倒置;司法裁量一、举证责任的历史发展
(一)举证责任的变迁。早在古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有两个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其一为告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其二为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当时已经奠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后经演变发展,直到德国普通法确立了原告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进行诉讼的原因事实,被告则针对原告举证进行抗辩的一般原则,称为通常必要的宣誓。直到十九世纪中期,德国的优理务斯.格拉查提出新的学说,打破了固有思想,他提出举证责任应分为两个方面: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这一学说得到了人们的支持和倡导,也逐步摒弃了靠宣誓制度解决疑难案件的做法,把对举证责任的认识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后的发展过程中,渐渐产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二)举证责任在我国的发展。日本的举证责任制度发展较早,属于大陆法系,我国向其借鉴学习,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举证责任制度。其中,《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了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起着积极地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审判制度,使人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二、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容
(一)举证责任的内涵。举证责任,重在责任。举证责任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事实不明确时当事人一方所应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另一方面是在结果责任所对应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第一方面揭示了举证责任的本质,第二方面则是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两者存在很大差异。举证责任的实质是法院对某一事实无法查明真相但又急需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由负有举证责任且无法提出自己的证据证明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一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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