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黑幕

发布时间:2012-03-31 19:52: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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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当前销售楼盘的操作方式,隐含严重骗局。    近日,我们针对(福州)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实地现场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选择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楼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销售的手法没有大的改变,还是那种先卖不好的户型,提高销售价格,制造即将销售完毕的紧张空气,让购房者紧张,彻底发现了开发商资金紧张,挪用购房者资金的严重骗局,这是严重的犯罪。    以真实调查为例 调查员:我想看80到100平房子; 售楼小姐:你好,有85。102。110多平的,您选那种;您是第一次来吧,(打听客户的信息,好采取应对策略); 调查员:恩,第一次,我就看100平的把,都有几楼,价钱多少?; 售楼小姐:奥,这个啊,我看看啊,(去拿销控本),您好,就剩一个2楼和一个把边的4楼(我们看的是5层的多层房,目前共有6栋开盘),其余的都卖了,今天上午还卖了3套; 调查员:那么抢手啊,这不都好卖完了吗?就你们楼卖的好啊?(调侃), 售楼小姐:先生是投资还是自用啊,家里几口人啊? 调查员:自己用,就剩这2个户型了啊,那怎么看啊,我想要3楼的,没有就不想考虑了,; 售楼小姐:2,4楼也挺好的啊,您等一下啊,我问问,(转身去问领导);(回来)正好有一套,是给关系户留的,可能是不要了,您要是要,我就和领导问问,不过您得赶紧定啊,说不好明天就定出去了; 调查员:奥,还弄的挺紧张的啊,3楼多钱,2楼和4楼多钱; 售楼小姐:3楼4800左右,2楼4600左右,4楼4700左右; 调查员:3楼还最贵啊,你们这不是乱要价吗,想要多钱就多钱,3楼太贵,我看看4楼吧,4楼把边的不要,还有吗?; 售楼小姐:(看看我,犹豫一下),4楼啊,我看看啊,(翻翻销控本),这个门洞还有2楼和4楼的,在中间,不把边,(小姐心里想,这下按照你的要求找了,看你还说什么); 调查员:我看看,奥,还行啊,但是现在怎么那么贵啊,起价3000多,刚开始说的4500最高,现在可好,卖4800,怎么跟风涨价啊; 售楼小姐:我们楼卖的好啊,都卖了就剩几套了(我差点吐,知道你们对所有的客户都是说,就剩几套了,好叫客户紧张,赶紧买,在我的一再逼问下,又逼问出几套,再问的话还会有),您看怎么样啊; 调查员:我在看看,你这贷款怎么办啊,全款那?; 售楼小姐:贷款首付30%,签定合同后先交1万元,一个星期内交首付款,然后等我们把手续交到房屋备案登记管理中心备案,再办理贷款,备案得等2个月把; 调查员:?????,不对吧,我首付都就交了 ,你就应该可以马上现场办理贷款,我以前买房都是现场办理贷款的,办理贷款和备案没有直接关系把,你可以办理贷款完后直接拿去备案的,你现在这样把我的首付拿走了,就给我个收据,和合同,你说的2个月后备案,如果2个月没备上案怎么办,如果你拖上半年,甚至1年不备案怎么办,而且不办理贷款,就等于说什么,你现在是白拿我的首付款可以随便用,而且没有利息,你的合同上能签字保证2个月必须备案吗,必须有期限,没有期限,你想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再说了,你不备案,也不办理贷款,我们的合同从法律上是不生效的,就是说这个房子不是我的啊,你们到底怎么弄的啊,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啊??;    售楼小姐:不是啊,现在房子卖的多,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忙不过来,那么多开发商,都得排队等办理,所以慢啊,不备案就不能办理贷款啊,您的首付放我们这不放心啊?我们签合同啊,登记备案的多长时间不能在合同上约定期限,领导要求的,现在都这样办的啊; 调查员:登记备案管理中心的人我都认识,我打个电话问问啊,都闲的,没你说的那么忙,你们家这么规定就是霸王条款,那有这么样的啊,这不是白白用我们钱吗,过几天你不想卖了,你完全可以找个理由解除合同,没有备案就没有法律效力,贷款也不办,是不是你这个房子被抵押了啊,办不了贷款啊??;    售楼小姐:不是啊,现在别的开发商也都是这么办的啊,不光我们啊; 调查员:那全款怎么办理,备案和产权证怎么办理; 售楼小姐:全款啊,先交80%,签定合同,开收据,等6月30日交房时再交剩下的20%,办理入住手续,备案登记也是等2个月,,产权证等3-9个月才能办,你怕什么,到时给你办理入住有房子就行拜,备案漫漫办拜; 调查员:你是混淆视听、偷换概念,按照你们的办法,我钱是都交给你了,交房你也可以交给我,但是手续那,法律上能证明这个房子是我的手续办不了,你要是把房子抵押出去了,我知道个屁,你到时拿钱走了,回头银行来把我的房子收走了我找谁啊,这不是骗人吗?;    售楼小姐:我们***集团都成立10年了,不会有问题的,我们有实力,再说了,我们5证齐全,有销售许可    调查员:哈哈,成立10年?,100年有什么用,美国那个雷曼兄弟公司,都好几百年了,怎么样,该倒照样倒,你这算什么,5证全,这个在现在都不算什么了,现在弄个证都不是问题了,有销售许可证只能表明你可以销售,不能证明这个房子没有被抵押;不备案,不办理贷款,没有正式手续,谁也不敢 买啊,算了,我看看别的把;    真相点评    (1)销售手段还是采用的先卖不好的户型,再察颜观色,根据情况再一点一点把户型拿出来,总之,别让客户跑了。    (2)制造假象和气氛,让客户感到紧张,赶紧出手买房,要让客户感觉就剩2-3套房了,不买就没有了。    (3)发现重大事情及真相;可以确定,开发商已经把房子全部都抵押给银行了,并且资金已经告罄,想通过涨价,让老百姓紧张,赶紧买房,好在房价高处回笼资金,还给银行贷款,把房子赎出来,再给购房者办理正式手续,(根据确切消息,现在开发商和银行达成一个协议,就是现在已经到期的应还贷款,拖到6月份和11月份还,这是最后期限,),但是,有个严重的问题,现在的销售情况肯定是不好,回笼不了多少资金,根本就不够还银行贷款,那怎么办,到时还不上贷款,银行肯定收回房子拍卖,(银行抵押房子发放贷款是按照成本价评估的,所以不会亏本),银行进行拍卖,肯定是低价拍卖,快速收回资金,那价格就会很低,那前期从开发商手里买房的购房者就会亏了,被高价房套牢了,这是事实。    (4)有人说:那开发商为了还银行贷款,也可以自己降价卖啊,是这个道理,但是这个阶段只能是在马上还款期要到了,逼的他降价卖房,那前期高价买房的不就是上当了吗?所以,购房者的利益就是得不道保证,在现在这个动荡的时期,前往不要出手买房,肯定被套牢。    (5)可以肯定,此开发商,已经资金链断裂,前期抵押给银行的房子还没有解压,再加上现在销售情况不好,没有客户资金的进入,所以找个拖延备案时间的借口想白用客户首付款,如果下一步资金情况更加恶化的话,它都有跑路的可能,他现在这种销售手法就是违法的,就是严重的犯罪,有类似情况的还有东特星中环等楼盘,大家可以比较一下,凡是有和此类似情况的楼盘都不能买,千万记住,他们就是在骗钱。    (6)现在银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放贷情况的控制还是很严格的,不是像报纸和电视讲的那样什么大力支持等等,银行不是彪子,出现不良贷款,支行长等相关负责人是要负责任的,现在银行行长也是可以花钱当的,谁能承揽1000万的储蓄,就可以当支行长。锦绣暖山现在也是资金链断了,没有钱,到处向银行贷款,在向建设贷款3。5亿,因为开发商的资质不符合要求,只批了1000万元,这点钱好干什么,连支付建筑人工费用都不够,所以这样的项目大家也要谨慎购买。    (7)现在购房:严格记住,必须马上备案登记, 必须马上办理贷款,必须签字确定交房时间,和违约赔偿责任等,必须确定办理产权时间,现在这个动荡的时候,开发商的骗子手法太多了,连我这样的专业认识都的认真想想才能识破他们的骗子手法,普通的购房者根本识别不了,只有被骗的份,我还是郑重地奉劝大家,2009年不要买房,现在不光是房屋价格虚高的问题,而是这个过程充满了骗局,让你防不胜防,让你一生的积蓄,被骗的血本无归。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2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境内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凭证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或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权属有争议、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或者房屋、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   (七)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九)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通知抵押权人的;   (十)依法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经营行为。具体包括:   (一)买卖房屋、交换房地产的;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   (四)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随之转移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同一房屋产权分割转让时,各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应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土地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房改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的房地产转让,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出售房屋的,房屋的共有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中共有人有优先于承租人购买的权利。   第十六条 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公有房地产转让,还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但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应当按评估价格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八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到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首先核定出让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在抵押时应当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期间,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现值。   若干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为不可分担保物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管理、使用和维修,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地产。   抵押期内,抵押人确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改变用途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占用的,应由抵押人另外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 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违反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四)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的。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规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所需费用;   (二)扣缴抵押房地产处分后应缴纳的税费;   (三)抵押房地产占用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相应的出让金;   (四)偿还债务的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按上列顺序分配后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时登记的,按各方债权比例清偿。抵押人及各抵押权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处分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条 房地产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的,应签订租赁延期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当事人双方应在提前终止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   私有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及其他租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权利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按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承租人,并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能按期交付或及时维修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爱护并 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地产,不得擅自将房地产转租、转借、调换或拆改、扩建、增添。因承租人的过错损害房屋或造成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与他人互换房地产使用或者将承租房地产转租给他人的,必须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房地产投资、开发、转让、租赁、抵押、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活动中从事咨询、估价、经纪等居间经营活动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三十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务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经认证的专业估价人员须占总人数的70%以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必须有四名以上取得有关机关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的一个月内,应当到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六)依法交纳税费;   (七)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中介服务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二)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进行交易;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权利人隐瞒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 者被查封、扣押及其他禁止交易情况,而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其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备案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使用权收益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商品房预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退回违法所得的财物或赔偿当事人损失,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格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情谋私、索贿受贿、违法乱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市辖县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06月26日 (地方法规) 策略1 向售房者提出“一个要求”   购房者可以向售房者提出能否将售楼广告的确切内容写进购房合同?以此可见该广告内容虚实。   策略2 预售许可证审查掌握“两个要点”   查看预售项目是否与销售楼 盘名称相符?   查看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策略3 进售楼处要能经过“三道关卡”   “逼订”关:售楼人员以所购房屋紧俏来“逼”你尽快下单。   “封杀”关:出于“捂销”“惜售”目的,售楼人员会很自然地告知你最看中的那套房屋已售,让你放弃第一需求。   “以情动人”关:售楼人员“热情洋溢、百般周到”的贴身服务,让你感到不好意思不下单。   策略4 下定金做到“四个明确”   明确所构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   明确签正式买卖合同时间。   明确定金数额和交付时间。   明确定金返还形式。   策略5 考虑实际购买房屋的“五个差异”   环境、布局的差异。   家具摆设的差异。   装修材质的差异。   做工粗细的差异。   设计细节的差异。   策略6 参与内部认购把握“六个关键”   审查开发商除预售许可证以外是否具备“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审查工程施工合同,看清交房期限。   审查工程现场,了解实际施工状况。   审查该楼盘是否有法定查封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审查是否有预售证,如尚无预售证,签订的订购协议应当只涉及定金,以免被认为是预售合同而被撤销。   由于内部认购有风险,“订购”协议应加重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策略7 签订购房合同抓住“七个约定”   约定所购房屋标的物状况:如毛坯房还是全装修房?土地来源?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套内、建筑、公摊面积、高度等约定。   约定付款方式是否与工程进度挂钩?按揭办不下来时的处理方式等。   约定对双方公平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   约定面积误差处理办法。   约定包括所有材料、品牌的房屋装修菜单、房屋交付质量标准以及保修责任的承担。   约定屋外小区环境布局,房屋位置图必须入约。   约定小产证办妥时间。   策略8 房屋交付验收“八个步骤”   要求开发商提供合同约定的交房资料。   根据合同约定的房屋装修标准逐项验收 房屋。   购房者在房屋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即提出书面异议和解决方案,交卖方认可。   如验收过程中不存在可约定退房或拒绝交接的问题,办理交接房手续。   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多退少补。   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购房者在接到开发商第二次通知后,对房屋装修质量按约定标准再次验收。   问题解决后办理入住手续。   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及时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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