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编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知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保障对象: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县城主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新招录的公务员和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并在县城区工作)及城市(县城区)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准入条件:
年满18岁,在县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1、有稳定工作是指: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营根镇城镇居民户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在县城区居住2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县城主城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
(1)县城主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单身职工月收入不高于我县本年度新招录公务员首月薪资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2000元,且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0000元。
(2)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不高于40000元。
3、无自有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二、申请程序
(一)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
申请程序:
(二)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程序: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材料
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书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5、申请人与县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县城区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8、琼中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本人严格遵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中府〔2014〕29号)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收入证明
(适用于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主管部门。
5.根据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就业和收入证明 (适用于灵活就业的共同申请人)
说明:
1.此证明由灵活就业的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无工作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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