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4 16:10: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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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推动扶贫举措到村到户到人,拓宽贫困群众就业渠道,增加收入,按照《XX县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要求,现制定XX镇农村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对象及范围

1、岗位对象。农村公益性岗位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年龄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用于安置大龄、残疾、易迁户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的就业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

2、岗位范围。全镇有建档立卡户的行政村。包括设立乡村道路维护员、环境卫生保洁员、公益设施管理和治安联络员、社会保障协管和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看护员、农村饮水安全等公益性岗位(其中:各村必须有1名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实现特殊困难家庭增收脱贫、巩固脱贫。

二、岗位职责

1、环境卫生保洁员负责村内公共场所、道路、便道及道岸两侧清扫保洁,做到每天早晨按时全面清扫,做到无塑料袋,无果皮,无纸团,无杂物。

2、乡村道路养护员按照日常标准管养道路,使路面平整、洁净,物堆积物,无积水;路肩整洁,无杂草;经常上路巡查,保持边沟排水畅通。

3、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做好辖区的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4、公益设施管理和治安联防员负责熟悉居民的家庭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变动情况;维护社会稳定,遇到群众上访要予以疏导劝阻,坚决杜绝“邪教”活动;经常性的巡视,主动防止辖区范围的防盗、防火、防抢、防骗、防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报。

5、社会保障协管和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看护员负责熟悉村内未就业人员、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掌握变动情况,对他们遇到的困难及时帮助解决,并做好上报工作。

三、日常管理和监督办法

村委会是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村明确1名坚持原则、敢于斗硬、认真负责的村级干部负责管理工作,每月做好工作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和劳务完成情况记录。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强平时巡查和管理,村支两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镇政府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每季度至少要检查督查一次村级公益岗位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通过审查、抽查、接受举报调查、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人岗不一、用工不实,挂名上岗等现象,将坚决予以取缔,对骗取、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将追回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律实行书面请假,请假人需事先写出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的,由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两天以上的,由联村领导批准。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每人每年累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村两委会召开的村干部会议,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请假。

3、请假人员请假后,一律将请假条交村委会,并以此作考勤依据,否则视为无故缺勤。

4、请假人员请假期限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需要延期的要及时说明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5、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失误、重大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考核退出办法

1、平时考核采取扣岗位补贴办法。各村委会每月要对公益岗位人员考核一次,对没有足额完成劳务数量或达到工作标准的、劳务出勤时间不够或出工不出力等人员,采取扣发岗位补贴办法,按照未完成劳务数量比例、未出勤比例扣发岗位补贴等方式严格考核。

2、年底测评与决定是否解除劳务合同挂钩。在每月考核的基础上,各村每年12月底前对公益岗位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年度评议会上,公益岗位人员要向大会做自我总结发言,村负责考核的干部要向大会汇报平时考核情况,再由参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最后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投票。评议票上设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现场要公开唱票公布评议结果。凡基本满意以上票达不到半数以上的,必须解除劳务合同,不再与之签订下一年岗位合同。基本满意票超过一半以上的公益岗位人员,由村两委开会集体决定是否继续与之签订下一年劳务合同,决定继续签订的要及时签订下一年岗位合同,决定不再签订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做好解释说明。民主评议会的记录、投票和结果材料要在民主评议会召开后一周内上报镇政府备案备查。

3、出现以下情况随时解除协议。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岗位合同,并将解除情况报镇政府及县就业局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1)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6)严重违反岗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8)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岗位的;

(9)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

4、补岗办法。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时,上报县就业局审核同意后可以补岗。

六、工作纪律

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工作是一项重大就业扶贫措施,群众受益,群众关注,政策性强。凡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出现安置对象不符合条件,暗箱操作、简化程序、优亲厚友等违反开发安置程序办法,不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造成公益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差,不严格开展年度评议或不严格评议结果运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要全镇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其他方面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补贴标准、上报材料和拨付程序以县级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项以《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8ebcc34a2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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