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9 18:35: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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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 【公布日期】2008.07.25 • 【字 号】苏卫应急[2008]20号 • 【施行日期】2008.07.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8〕2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体系和结构,全面提升我省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水平,按照“分类组队、统一管理,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技术精湛、优势互补,运转协调、灵活机动”的原则,根据省卫生厅《关于组建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08〕9号)的要求,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我厅决定建立8大类,21支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成员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主要职责:根据队伍和专业分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它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事件的核实确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与样品采集、卫生学评价、现场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执法等;参加相关培训和演练;对卫生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我厅交办的其它卫生应急工作等。
二、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队长任命、队员调换、培训、演练、装备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交通、食宿、通信、保险等费用由我厅负责。基本装备要求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目录和标准执行。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我厅按相关规定派出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的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三)发生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提供卫生应急处置支持;
(五)上级领导指示。
四、派出的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工作要求:
(一)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不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时,由副队长负责;
(二)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应在接到通知后最短时间内到达事件发生地,并及时与当地卫生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和合作;
(三)每日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向我厅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有重要情况及时电话汇报和请示;
(四)在处置事件期间,有关事件信息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在向我厅请示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事件处置结束后,向我厅提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及完整的工作资料。
五、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员所在单位要为队员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的条件、支持和便利,全力支持入选队员共同做好我省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六、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员要不断提高卫生应急专业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服
从我厅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成员名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队员名单
一、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含生物恐怖)卫生应急处置一队
队 长:汪 华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副队长:赵 伟 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
队 员:周东辉 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孙培莉 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王 昊 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朱凤才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顾 玲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
谈 智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
李 亮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
顾 健 省卫生监督所主任医师
二、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含生物恐怖)卫生应急处置二队
队 长:羊海涛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副队长:黄 茂 省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队 员:张苏明 省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李 军 省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史智扬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徐 燕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胡月梅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张雪峰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
李开波 省卫生监督所副主任医师
赵 红 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
三、食物中毒(含食源性疾病)卫生应急处置一队
队 长:李延平 省卫生监督所研究员
副队长:袁宝君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队 员:林 琳 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张劲松 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于莲珍 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吉文亮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
乔 昕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师
吴高林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
王春明 省卫生监督所副主任医师
陈 宇 省卫生监督所副主任医师
四、食物中毒(含食源性疾病)卫生应急处置二队
队 长:羊海涛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副队长:高湘陵 省卫生监督所主任医师
队 员:张 芹 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施瑞华 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