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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0 05:52: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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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
所谓公司的学理分类,是指在学理上对公司按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公司在学理上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1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运作主要有赖于股东名望、地位和信用状况,与公司的资本多寡之间并无密切联系,股东相互之间也具有十分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在人合公司中最为典型的是无限责任公司。
2.资合公司。即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信用基础而成立的公司。作为这种公司的信用来源主要是公司的实有财产,公司信用程度的大小也与公司财产的多少成正比;相反,这种公司对股东的身份、地位及个人财产情况则不太关注。此类公司中以股份公司最为典型。
3.人合兼资合公司。即公司的运作既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信用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就是比较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二)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凡是具有本国国籍,其公司行为受本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即为本国公司;相反,凡是不具有本国国籍,其行为也不受本国公司法进行调整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准据法说。即以公司的章程依据哪国的法律制定、公司的设立依据哪国法律进行,即推定公司具有该国国籍。
2.设立行为地说。即以公司设立行为地的国家作为其国籍。其中又可具体细分为设立契约签订地、公司资本募集地和公司设立登记地三种方法。
3.股东国籍说。即以公司的主要股东的国籍作为公司的国籍。这里的多数股东可以是人数过半数,也可以是资本额过半数。
4.住所地说。即以公司的住所地(包括管理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所在地)的国家作为公司的国籍。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的原则。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凡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与本国公司相对应的即为外国公司。
多国公
司又称跨国公司,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数个公司混合组成的公司。
(三)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按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
1.一元组织公司。即由承担单一相同责任的股东共同创立的公司。股东承担的可以都是无限责任,如无限公司;也可以都是有限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多元组织公司。即由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在这种公司之中,公司股东被分为不同的类型,分别享受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责任。如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四)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按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
1.国有公司。即由国家单独出资兴建的公司,或者是国家资本占多数的或国家在企业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有的又把由政府单独出资经营的公司称为国营公司;政府资本占到半数以上或在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称为公营公司。
2.民营公司。即主要由私人资本出资兴建的公司。我国则按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和混合公司。
(五)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指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2公司。指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六)本公司和分公司。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1.本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辖公司的业务执行及资金调度均由本公司发号施令。
2.分公司。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活动主要有赖于本公司的意志。
子公司与分公司虽然都属于基础公司的下属公司,但二者无论就其形式,还是就其内容都有许多不同之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民事和商事主体,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更不具有法人资格。2)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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