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太寿企业设立、投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典型案例讲解

发布时间:2013-12-04 11:42: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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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投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典型案例讲解

 

  第一讲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三种新理念
  · 控制税收成本是企业控制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
  ·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两大关键点
  ·
  · 一、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
  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三证统一
  三证统一的内涵: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
  法律凭证是:企业经常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协议 和企业内部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定。
  会计凭证是:企业正常账务处理中涉及的会计报表、会计记账凭证和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
  税务凭证是发票、各类合法凭证。
  ·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和10万元。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2%5%。请问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计税基数。
  房产税=120+10×12%=15.6(万元)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5.6+6.5=22.1(万元)
  (2)筹划方案:
  采取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则设备不作为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就不需计入房产税计算基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总体税负也因此得以降低。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房产税=120×12%=14.万元)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
  通过合同分立,节税22.1-20.9=1.2(万元)
  · 案例分析2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26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8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请帮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800万元÷13%)=776.70万元。
  应纳增值税=776.70万元×2%15.53万元.
  (2)筹划方案:
  甲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55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50万元。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客车应缴纳增值税,线路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市场,按主管部门授权的线路、站点、班次进行运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无形的不属于货物范畴,不缴纳增值税。那么,转让特许线路经营权如何缴纳流转税?能否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呢?《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基于以上政策法规规定,特许的线路经营权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依据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要求对此进行会计核算。营业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对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六种类型的规定中没有包括特许经营权,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征税。因此,甲公司的线路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该转让线路经营权行为也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550万元÷13%)=533.98万元
  应纳增值税=533.98万元×2%10.68万元.
  显然,通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15.53万元-10.68万元=4.89万元。
  · 案例分析3:采购合同的违约金涉税成本分析
  (1)案情介绍
  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请分析涉税成本。
  (2)涉税成本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则在本案中,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1.17*17%)。
  (3)修改合同内容节税
  如果B公司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如果A公司违约,则必须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7264.96元(5000/1.17*17%)。
  (4)分析结论
  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 案例分析4:债务剥离式股权收购的涉税成本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收购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A公司净资产评估价3亿元。股权收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支付李先生股权转让款4亿元,其中1亿元为甲公司支付给李先生用于偿还从A公司剥离的债务款项,3亿元为甲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3亿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代A公司偿还从A公司剥离的债务款1亿元。
  (2)涉税成本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代A公司偿还从A公司剥离的债务款1亿元,A公司无需再偿还1亿元的负债。在税法上,李先生代A公司偿还从债务款1亿元,视同为老股东李先生对A公司的捐赠,A公司再把从老股东李先生得到的捐赠款用于偿还负责。因此,A公司按接受捐赠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万元×25%=2500万元。
  (3)合同修订方案可节省税收
  甲公司与李先生的股权转让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甲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3亿元。同时,甲公司、A公司、李先生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为A公司偿还1亿元债务,该债务由李先生代为履行。这样处理后,A公司就不涉及捐赠问题,可以为A公司节省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
  · 二、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二
  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到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
  纳税筹划是公司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公司在做筹划时必须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不相悖!
  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不是实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 三、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三
  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三: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好的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的一种税收照顾,如果能够充分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身就是最好的纳税筹划。为此,企业为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 案例分析5:某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税收筹划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有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0年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格确认,认定为该公司是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
  (2)税收规划前的涉税分析
  本案例中的公司自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
  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000×25%×50%250万元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1250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25037550012502375(万元)。
  (3)税收规划的法律依据、技巧及规划后的涉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12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12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1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应进行如下税收规划:、
  第一,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如果公司变选在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2009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根据吉祥公司20092011年免税。则根据以上税法优惠政策规定,该公司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3755006251500(万元)。
  通过税收规划,规划后的税负比规划前的税负节约了23751500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上述吉祥公司2008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企业应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
  例如,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公司。20091月开业,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2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
  该公司2010年弥补2009年亏损不纳税。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
  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总共税额为:3755006251500万元。
  该公司在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2009年到2011年为三免期,2012年到2014年为半征期。企业实际上少享受税收优惠3年。只不过2009年和2010年因无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企业201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白白缴纳了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于2011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则2011年,企业就是免企业所得税期限,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为企业节约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成本。
  因此,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

  第二讲 企业设立时的纳税筹划
  · 一、把门市部、办事处销售变更为独立的销售子公司更省税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案例分析6
  【案例】
  维思集团201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业务招待费若按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
  【筹划方案】
  把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后分析】
  维思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万元+9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2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
  · 二、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节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两类,即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主要包括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如果根据企业的注册地来分类,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可以免税,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自身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 案例7:设立子公司更省税的分析
  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12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6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筹划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而且子公司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可以免税,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自身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方案一: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6×50%×20%=0.6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1.9万元。
  方案二: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0+6×25%=251.5万元。
  比较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1.5251.5-250)万元。从本案例来看,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节税。
  · 四、将公司注册在国际避税地节税
  避税地亦称避税港财政天堂税收绿洲离岸中心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的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或地区。它可以是低税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也可以是一些虽然采用正常税率,却提供某些特殊的税收豁免项目以及投资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跨国公司可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从事转移和积累利润。基地公司通常以再开票中心、控股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等形式存在。
  · 四、将公司注册在国际避税地节税
  世界各地避税港的分布图如下:
  · 案例8:设立国际控股公司节税的分析]
  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1000×30%300万元。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300700万元。
  · 案例8:设立国际控股公司节税的分析]
  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而从荷兰汇往香港的股息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万元。选择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比直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节约税款30050250万元。
  · 案例9:在避税地巴哈马设立公司节税的分析
  (1)案情介绍:
  中国瓷花瓶的出厂单价为5美元,在美国市场单价为10美元,美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现在英国某公司在中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分别设有分支机构,即在中国公司生产商品,在美国公司销售商品。
  · 案例9:在避税地巴哈马设立公司节税的分析
  (2)筹划分析:
  如果英国公司在避税地巴哈马设置一个中介贸易居民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并将大部分利润在巴哈马形成,那么集团的税收负担就能达到最小化。
  操作方法:在中国的生产企业按原来的单价5美元将商品销售到巴哈马,巴哈马中介公司按提高了的转让价格9美元将商品再出口到美国,在自己的帐目中形成利润4美元。在美国,商品按原来的价格10美元出售。
  · 案例9:在避税地巴哈马设立公司节税的分析
  (2)筹划分析:
  英国公司的税收义务发生如下变化:
  设立前:美国公司应交所得税=10-5×40%=2(美元)
  设立后:巴哈马公司应交所得税=9-5×10%=0.4(美元)
  美国公司应交所得税=10-9×40%=0.4(美元)
  合计共交所得税0.8美元。由于英国公司在避税地巴哈马建立了基地公司,并运用转让定价手段,使跨国公司-----英国公司减少了税收负担1.2美元。

  第三讲 企业投融资的税收筹划
  · 一、投资于国家鼓励的行业
  由于国家对于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外,国家对文化产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也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投资前,应该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发展。
  例如,利用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第一、积极开拓国外市场,节省税负大有空间
  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演出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新闻出版向海外销售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第二,利用出版、发行企业利用呆滞出版物的库存时间进行筹划
  根据财税[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出版、发行企业要充分利用该条呆滞出版物库存时间的规定,增加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以致减少企业所得税。
  · 案例分析10
  某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2012年第三季度库存有一批201011月份出版的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价值(计税成本)是3万元,20129月份,该公司低价亏本处理,实现收入1万元,即亏本2万元。该公司第三季度共发生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假设会计利润为36万元。
  [筹划方案]
  该企业选择20129月份不对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进行处理,而是推到12月份进行处理。
  [筹划分析]
  (1)筹划前,该音像制品发行公司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为36万元×25%=9万元
  (2)筹划后的企业所得税分析
  通过筹划音像制品发行公司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为[36+3-1]万元×25%=9.5万元,比筹划前多交所得税9.5万元-9万元=0.5万元。
  [筹划分析]
  根据财税[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该音像制品发行公司2012年第4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据实扣除财产损失3万元,即第4季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万元×25%=0.75万元。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该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在以后的时间进行废品处置,实现收入为0.05万元,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05万元×25%=130元。
  [筹划分析]
  (3)从整个处理时间来看,筹划后共减少企业所得税为0.75万元-0.5万元-0.013万元=0.237万元,同时还得到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
  · 二、利用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对以不动产投资和入股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对于这种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自20031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这种固定收入既可能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也可能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名目多种多样。这实质上是一定时期转让不动产使用权行为。尽管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收入往往以利润名目出现,但由于投资者的收入并不随所投资项目利润的增减而增减,因而性质上属于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在不动产投资入股中,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在以上两种投资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选择,可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 案例11:某企业以房屋投资入股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与乙两个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两企业中中方出资人为同一人,外方投资者也为同一人,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甲企业注册资本9600万元,乙企业注册资本4.8亿元。甲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乙企业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乙企业于20115月投资兴建一幢楼。由于乙企业没有建房资质,因此以甲企业的名义投资兴建。
  乙企业将所需资金转至甲企业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128月份,大厦已建成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由于甲企业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甲企业以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竣工,甲企业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5220万元。
  当甲企业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乙企业名下,却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甲企业,如果要转移至乙企业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需缴纳营业税约302.4万元。乙企业自己出钱盖楼,最后为了获得它,却需要自己的关联公司缴纳约302.4万元的税款。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税务规划方案及税负分析
  方案一:乙企业委托甲企业建房。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乙企业应当于20115月份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乙企业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乙企业,或由甲企业将发票转交给乙企业。乙企业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方案二:房屋建成后投资入股。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建房合同,在工程完工后可以采取投资形式将房屋交给甲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甲企业以该项不动产对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该公司采用了上述税务规划方案,成功地节省302.4万元营业税税款。
  可见,以不动产投资的税收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
  · 三、融资拆借筹划
  (1)如果集团公司没有充足资金借给下属企业的话,应实行统借统贷的借款方式。而且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必须与归还银行的贷款利息是一致。
  (2)如果集团公司有充足的资金借给下属企业的话,一定要选择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即委托银行把钱借给下属企业使用,不能直接把钱借给下属企业使用。否则,下属企业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缺乏金融企业的利息票据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 案例分析12
  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0%)。该集团2011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请问应如何税收筹划?
  方案一:由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 96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960×5%=19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19.8(万元)。
  黄河集团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960-3600-198-19.8×25%=35.55(万元),黄河集团纳税总额=198+19.8+35.55=253.35(万元)。
  方案二:由黄河集团与各控股企业签订转贷款合同。
  黄河集团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0万元。由于黄河集团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集团总部不缴纳营业税。向黄河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比较两个方案,如果黄河集团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253.35万元。

  第四讲 企业经营中的税务筹划
  · 一、利用税法规定中的临界点节税
  (一)利用业务招待费临界点节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假设Y代表实际的交际应酬费,X代表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T代表允许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则T=60%Y …………………(1
  Y0.5%X………………(2
  由于这些公司的实际交际应酬费都往往超过营业收入的0.5%这个最高限制,要有效控制这比支出,其最好支出额也只能达到0.5%X。根据上述公式(1)和公式(2),得出下面的公式:
  T=60%Y =0.5%X…………(3
  整理公式(3),得出:Y=0.83%X………………(4
  从公式(4)我们可以看出,当把年交际应酬支出控制在企业年收入的0.83%以内时,企业可以不必每年进行交际应酬费的大幅度纳税调增。因此,企业可以在年初制定一个计划,并在每月结束时,对当月以及以前月度的交际应酬费与营业收入作对比,如果其比例超过0.83%,就要及时作出调整了。
  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下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由于这些公司的实际交际应酬费都往往超过营业收入的0.5%这个最高限制,要有效控制这比支出,其最好支出额也只能达到0.5%X。根据上述公式(1)和公式(2),得出下面的公式:
  T=60%Y =0.5%X…………(3
  整理公式(3),得出:Y=0.83%X………………(4
  从公式(4)我们可以看出,当把年交际应酬支出控制在企业年收入的0.83%以内时,企业可以不必每年进行交际应酬费的大幅度纳税调增。因此,企业可以在年初制定一个计划,并在每月结束时,对当月以及以前月度的交际应酬费与营业收入作对比,如果其比例超过0.83%,就要及时作出调整了。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假定2012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二)利用20%的临界点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筹划方案
  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而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使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
  二是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
  · 案例分析13
  汕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开发土地的费用为100万元,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10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80万元,该批住宅以2410万元的价格出售。请进行纳税筹划,使企业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
  [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0+100+1000×20%=320万元。
  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41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5%.
  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2410-500-100-1000-80-320×30%=123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410-500-100-1000-80-320-123×25%=71.7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为2410-500-100-1000-80-320-123- 71.75 =215.25万元。
  [筹划方案及涉税分析]
  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由2410万元降低为2400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率为(240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为(2400-500-100-1000-80-320×25%=100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为2400-500-100-1000-80-320-100=300万元。进行纳税筹划后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300- 215.25 = 84.75万元。
  · 案例分析14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34-85=49万元。
  (三)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回避纳税临界点。
  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的商数必须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之内,如果超过纳税临界点,就应该超过的部分下次发放。
  · 案例分析15
  北京腾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小李,月薪为3500元,公司打算给小李发放2012年年终奖18100元,请问该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小李的个人所得税更低?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小李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8100元除以12的商数所对应工资、薪金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税率为10%,速算扣除系数为105,则小李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18100×10%-105=1705元,实际得到的税后奖金为18100-1705=1639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由于小李的年终奖18100除以12的商数为1508元超过了工资、薪金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的第一档和第二档含税级距的临界点1500元,使税率从3%爬升到10%。为了降低税负,必须降低税率,则公司应给小李发年终奖18000元,剩下的100元以后月份发或不发。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小李18000元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8000除以12的商数所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系数为0,则小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0=480元。实际得到的税后奖金为18000-480=17520元。比纳税筹划前多了17520- 16395 =1125元。
  · 案例分析16
  假设张先生于201112月获得年终奖金18500元,并发放当月工资3000元;李先生当月月工资同样也为3000元,于年底获得年终奖金19100元。请分析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按照当前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18500-(35003000]÷12=1500,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张先生税后所得为18500-540=17960元。
  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19100-(35003000]÷12=155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9100-(35003000]×10%105=1755,李先生的税后所得为19100-1755=17345元。
  张先生应发奖金低于李先生,但实际收入反而高于李先生。
  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单位:元)
  
  从以上图中看出,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看,新的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54001元,60187.50][108001元,114600][420001元,447500][660001元,706538.46][960001元,1120000]
  · 二、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筹划思路]
  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
  · 案例分析17
  2012616日,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希望取得收入600万元,该项股权的计税成本为350万元。股权转让时,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税后留存收益700万元。从节税的角度,甲公司应如何税收筹划?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价为600万元,本方案下甲公司的纳税额为:
  (600350×25%=62.5万元。
  (2)筹划方案及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甲公司先从乙公司分配股息300万元,而后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丙方。
  本方案下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00-350=-50万元,纳税额为0
  较之未筹划之前相比,甲方的收入同为600万元,但节省企业所得税62.5万元。
  · 案例分析18
  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B公司截止20106月底账面净资产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现A公司按220万元出售予境内C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转让所得的税负最低?
  (1)纳税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部分,上述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不得扣减。则A企业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120万元(220100),而不是20万元(2201003070)。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为120万元×25%=3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似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属于税后提取,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对该部分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纳税筹划思路及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如A企业先将未分配利润70万元以股利形式分回,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再以15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150-100),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25%=12.5万元,与纳税筹划前相比减少30- 12.5= 17.5万元。
  ·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法律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认真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落实好企业所得税行业征管操作指南;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预缴税款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筹划方案
  企业平常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税额缴大,企业应该力争控制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使多余的税款留到企业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清算,争取资金的使用价值。
  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其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会出现上半年有收入,下半年没有收入只有支出的情况。由于发票已经开出了,确认了收入必须纳税,结果到年终发现了企业多交税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多缴纳的税收可以向当地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退税,但退税手续复杂而麻烦,在实践当中顶多只能在下一年度预缴税款时进行抵扣。在某种程度上占用了资金的使用价值。因此,可以在有收入的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没有收入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延期缴纳税款处理。
  · 四、巧签经济合同促降税收成本
  (一) 分解合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以降低税收负担。营业税纳税人有时可以在合同中把营业额进行分解,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销售行为时,也可以在签定销售合同时,把销售额进行分解,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 案例19:某展览公司分解营业额的节税分析
  20124月份,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参展的客户共有400家,共取得营业收入3500万元。该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给展览馆租金等费用1500万元。请问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使税负更轻?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3500×5%=175(万元)。
  (2)纳税筹划方案:
  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其中2000万元服务收入汇到展览公司,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另外15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是,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双方可以洽谈回报方式。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后,1500万元营业额经过形式上的转换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该展览公司只需就取得的提供服务的收入2000万元缴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客户和展览馆的税负不变的前提条件下,该展览公司可少缴纳营业税75(即175-100)万元。
  由此可知,对某些要支付租金的营业活动,可以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或者减少纳税环节,达到合法节约税收之效。
  · 案例20:某房地产企业售后返租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拟开发一栋商业大楼,按工程进度大约在201212月完工,公司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与分析,准备采取售后返租的形式销售。开发商承诺,购房者买房后,自买房后5年内每年可以得到房款7%的租金。开发商再将所售出的大楼,统一租赁给某商业集团,进行商业经营。开发商每年付购房者的租金为650万元,开发商每年收到某商业集团付给的租金为700万元。请问应怎样进行税务规划,使该房地产公司的税负最低?
  (2)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所谓售后返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开发商承诺在购房后几年内,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所购房屋由开发商统一经营。开发商一般会将已售出的房屋整体再租赁给另外的公司,进行商业经营。开发商收取租金后,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给购房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中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虽然有些房地产商说,售后返租销售的是已竣工商品房,与客户签订的是《利润分配协议书》,没有违规。但是现在开发商售房是以期房买卖为主的,这就意味着这种售房方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购房者收到开发商返还的租金与开发商收到的整体租赁单位的租金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即对以上两个环节的租金都要缴纳营业税。
  此项售后返租业务产生的税费(印花税略不计)为:开发商每年就收到的租金需缴纳营业税为35万元(7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3.5万元,合计开发商收到的租金所产生的税金为38.50万元。而开发商付给购房者的租金650万元,也需要受托代扣代缴相应的营业税、房产税、域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或由购房者自行缴纳)。其中,每年缴纳营业税为3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3.25万元,缴纳的房产税为78万元(650×12%)。
  这种销售形式存在着重复纳税的情况,即开发商和购房者在收到租金时,都要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是属于租赁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税务规划方案
  开发商成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各购房者在购房时,由物业公司与购房者另外签订委托代理租房协议,而不是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租房合同。
  (4)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通过税务规划,可将收取的700万元租金分解为代收的租金650万元和代理手续费50万元,物业公司可以仅就收到的代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代收的租金不用纳税,则物业公司仅需要50万元缴纳相应的营业税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25万元,合计由此产生的税金为2.75万元,比由开发商与购房者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节省税金35.75万元。
  (二)在合同中明确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实现增值税的延期纳税。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 案例分析21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家具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此规定,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了销项税额116.24万元[800÷(117×17%],属于延期缴纳税款行为;
  若对未收到的8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经济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缓缴纳增值税,并收到免费使用税款资金的功效。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某造纸厂2010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 五、企业经营中的流转税筹划
  企业经营中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流转税的特点是流转环节越多,流转税就会越多,因此,要减少流转税的核心是尽量减少流转环节。
  当然,分解营业额,巧签经济合同,正确选择促销方式,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开核算,选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也可以达到降低流转税的目的。
  · 案例23:改变业务流程节约税收成本的分析
  (1)案情介绍:
  201211日,北京腾飞货运有限公司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产原值为16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企业应该如何利用好闲置资源,使企业能够保持较低的运行成本,降低税收成本,又能依法纳税呢?
  (2)改变业务流程前的税收成本分析
  北京腾飞货运有限公司租金收入应纳税额合计为52.5万元。其中: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纳房产税=300×12%36(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由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即抵减企业所得税52.5万元×25%=13.13(万元),实际应纳税额为52.5万元-13.13万元=38.37(万元)。
  (3)改变业务流程的方案设计
  公司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继续利用库房为客户存放商品,但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假设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约为300万元,收入不变。
  (4)改变业务流程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的规定,作为服务业的租赁业和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注: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同);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
  由于租赁房屋和自用房屋的房产税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房产自用的房产税比房产用于租赁的房产税更低10倍,因此,变房屋租赁为库房仓储更省税。
  (5)改变业务流程后的税收成本分析
  经过改变业务流程后,北京腾飞货运有限公司保管收入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其中: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纳房产税=1600×(130%×1.2%13.44(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抵减企业所得税29.94万元×25%=7.49(万元),实际应纳税额为29.94万元-7.49万元=22.45(万元)。
  改变业务流程后,库房仓储比房屋租赁每年节税38.37(万元)-22.45(万元)=15.92万元。当然,由于库房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如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纳税筹划要考虑该笔费用和节省的税的比较进行决策。但一般情况下,即使要支付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这些费用远员低于每年节省的税收。
  · 案例24:把资产(厂房)无偿划拨变为投资入股更节税
  甲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仓储、贸易、酒店等,乙公司则是甲公司下属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业务。甲、乙两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了使乙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甲公司计划将其所有厂房(账面价值420万元,重置价值500万元)划拨给乙公司,并由乙公司承受权属。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的划拨会导致大额的纳税支出,甲公司采取何种资产划拨方式可以节约双方的税收成本呢?
  方案一:无偿划拨
  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500×5%×(1+7%+3%=27.5(万元)。
  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假设该厂房的成新度为80%,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500-500×80%-27.5-0.25=72.25(万元),增值率为72.25÷427.75=16.8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72.25×30%=21.675(万元)。
  4、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无偿捐赠固定资产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确认不动产的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无偿划拨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而且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27.5-0.25-21.675×25%=112.6438(万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1、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201211日至20141231日止,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基于此规定,乙公司不缴契税。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对子公司来讲,要按照取得的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15-0.25×25%=121.1875(万元)。
  方案一:无偿划拨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可见,方案一中母子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为:27.5+0.25+21.675+7.6438+0.25+124.9375=182.2563(万元)。 
  方案二:投资入股  
  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的该项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420-0.25×25%=19.9375(万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产权受让方按投资房地产价值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为:500×3%=15(万元)。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对子公司而言,由于未发生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从双方的纳税情况来看,显然方案二可以节约税收成本,可少缴税(费):182.2563-35.4375=146.8188(万元)。可见,母子公司之间转移不动产,不宜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以投资的方式处理相对较好。
  · 案例25:抵债资产的营业税纳税筹划
  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该部分贷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 ,乙企业收回房产后再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 。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甲、乙的税负更低。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基于以上规定,以物抵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甲企业应交营业税为:(25001000×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乙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负,但是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此此时无需缴纳。契税目前的税率为3%5%,在此按低限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为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一般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在此忽略不计。
  (2)筹划方案
  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丙企业而不经过乙方,即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的货款,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
  (3)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甲方的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为55万元。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的税负为零。
  丙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不变。
  方案一:无偿划拨
  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500×5%×(1+7%+3%=27.5(万元)。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假设该厂房的成新度为80%,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500-500×80%-27.5-0.25=72.25(万元),增值率为72.25÷427.75=16.8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72.25×30%=21.675(万元)。
  4、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无偿捐赠固定资产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确认不动产的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无偿划拨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而且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27.5-0.25-21.675×25%=112.6438(万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1、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201211日至20141231日止,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基于此规定,乙公司不缴契税。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对子公司来讲,要按照取得的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15-0.25×25%=121.1875(万元)。
  方案一:无偿划拨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可见,方案一中母子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为:27.5+0.25+21.675+7.6438+0.25+124.9375=182.2563(万元)。 
  方案二:投资入股
  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的该项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420-0.25×25%=19.9375(万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产权受让方按投资房地产价值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为:500×3%=15(万元)。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对子公司而言,由于未发生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从双方的纳税情况来看,显然方案二可以节约税收成本,可少缴税(费):182.2563-35.4375=146.8188(万元)。可见,母子公司之间转移不动产,不宜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以投资的方式处理相对较好。
  · 案例25:抵债资产的营业税纳税筹划
  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该部分贷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 ,乙企业收回房产后再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 。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甲、乙的税负更低。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基于以上规定,以物抵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甲企业应交营业税为:(25001000×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乙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负,但是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此此时无需缴纳。契税目前的税率为3%5%,在此按低限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为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一般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在此忽略不计。
  (2)筹划方案
  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丙企业而不经过乙方,即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的货款,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
  (3)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甲方的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为55万元。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的税负为零。
  丙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不变。
  · 六、企业经营中的个人所得税收筹划
  1、均衡发放工资,使月工资低于起征点。
  由于我国工作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的费用扣除额,在年所得一定的前提下,通常各月所得越均衡,全年累计税负就越轻。
  · 案例分析26
  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2012年,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4000,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按企业实际情况,该企业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四个月中,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60,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总额为180元。
  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16000元(4000×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每月1333元(16000÷12,则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年应纳税总额为0。从该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而达到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在税法允许的费用扣除范围内,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只要企业的福利费不超标的情况下,单位通过提高职工福利,比大幅度加薪于职工,要少纳所得税。另外,不少地方政府对暖气费、降温费、通讯费和交通补贴都有一定限额的发放标准,只要在该限额标准内进行发放的现金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单位可以提供住所、住房补贴、免费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及免费医疗等等,都可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负担。
  (四)将高工资中的一部分工资收入转化成年终奖。
  当职工的月工资收入大大超过了3500元的起征点,可以把月工资降低一点,降低的工资用于发放年终奖,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 案例分析27
  201211日,王先生应聘在一个单位上班,单位打算每月给予王先生含奖金,津贴的工资7500,年终不发奖金,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使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
  [分析]
  如果公司每月给予王先生含奖金,津贴的工资7500,年终不发奖金,则王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3500×10%-105=295,全年共纳税为3540,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即将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基于此规定,不防把王先生工资从每月7500元调整为每月6000,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对照个人所得税率表,查得商数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3%=480,每月工资缴纳个税为(6000-3500×10%-105=145,这样全年共纳个人所得税2220元(480+145×12)。比纳税筹划前少了个人所得税3540-2220=1320元。
  (五)销售业绩奖的纳税筹划技巧
  为了减轻销售人员获得销售业绩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应按照以下技巧进行纳税筹划:
  1、如果销售人员是企业的雇员,即销售人员与企业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应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按照一次性年终奖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 案例分析28
  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2012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35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张明2012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张明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分析:
  由于张明每月可以从公司那里获得3500元的收入,说明张明与公司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和分析,张明的销售业绩奖310000除以12等于25833元,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速算扣除系数为1005,则张明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310000×25%-1005=7649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
  (3)纳税筹划后的分析:
  通过纳税筹划,张明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310000-310000×(10%+15%+5%]。则张明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5%-1005=53245元。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310000×(10%+15%+5%]×25%。比纳税筹划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250元(76495-53245),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
  2、如果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公司与销售人员应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司里实报实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然后,对剩下的销售业绩奖分次发放。
  · 案例分析29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药品生产制造公司。2012年初,该公司对非公司职工的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挂钩的办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平常没有底薪,只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于年终领取销售奖,销售人员张明2012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张明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分析:
  由于张明没有底薪而且不是公司的职工,说明张明与公司间是没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张明获得的销售业绩奖应按照劳务报酬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10000×(1-20%×30%-2000]×20%=72400(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公司与销售人员在合同中约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销售人员实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假设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报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通信费用。剩下的销售奖分别在6月分和12月分结清。
  (3)纳税筹划后的分析:
  通过纳税筹划,张明的年销售奖金总共为217000[310000-310000×(10%+15%+5%]。假设张明6月份和12月份分别从公司获得的销售奖金分别为100000元,117000元。
  则张明6月份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元。。
  (3)纳税筹划后的分析:
  12月份因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17000×(1-20%×40%-7000=30440元。
  张明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440元,比纳税筹划前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6960元(72400-55440),
  另外,由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甲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310000×(10%+15%+5%]×25%
  (六)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更节省个人所得税。
  把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 案例分析30
  A公司有职工500人,职工月平均工资在4000元,2012年年末,A公司人均考核奖金,计划发放一次性奖金60000元,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张明的个税更低?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个人年终考核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20%55511445元(因60000/12=5000元,介于4500-9000元,适用税率20%),个人应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0=15元,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12+ 11445 =11625元,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600004000×12116259637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该公司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上半年末人均发放资金10000元,年度末再发放考核资金5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上半年末发放个人10000元考核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4000-3500×25%1005=1620元。(5000元并入发行当月的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即10000元不能扣除费用,直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度末再发放50000元考核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105=4895元(因50000/12=4167元,介于1500-4500元,适用税率10%),个人全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11+1620+4895=6680(元)。比筹划前节省11625元-6680=4945元。
  个人全年税后净收入=600004000×126680101320(元)。比筹划前多了101320元- 96375 (元)=4945元。
  通过以上计算比较可知,A公司年终考核奖金,分两次发放可使职工每年纳税更少,相对使职工纯收入要高。
  (七)劳务报酬的三个纳税筹划点
  1、采用分次纳税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纳税人要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为获得劳务报酬收入的人分次确定收入,分次纳税,在需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 案例分析31
  张某为某企业职工,通过业余自学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终可能会得到30000元劳务报酬。请问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如果是一次性收入,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工作期限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分六个月支付,每月支付5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月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总计应纳税额=800×6=4800(元),比纳税筹划前,张某可以少缴税款400元(5200-4800=400(元))。
  2、分项申报法
  根据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是按照不同的具体项目来分别计算的。因此,当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进行纳税筹划。
  · 案例分析32
  李明在2011年分别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到了年底,他同时收到3家企业给他的年底红包: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1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15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企业的2万元报酬。请问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综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0020000×120%)=36000(元)
  应纳税额=36000×30%20008800(元)
  (2)纳税筹划方案:
  李明应该分项申报,分项计算劳务报酬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后,李明通过分项目分别申报纳税,应承担的税负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总计应纳税额=1600240032007200(元),比纳税筹划前就可以少纳1600元。
  3、费用转移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比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则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自己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这样做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会有所增加。
  · 案例分析33
  王教授是某大学教师,对企业税务筹划颇有研究,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邀请,每年到当地讲课一次,报酬年底结算。合同签订,由王教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2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王教授)支付讲课费3万元人民币,往返路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理。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支付讲课费:30000-520024800(元)
  王教授2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4000元,伙食费1000元,合计:8000元。王教授2天净收入为:24800-8000=16800(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24800元,往返路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由甲方负责安排。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800×(1-20%×20%=3968(元),王教授2天的净收入为:24800-3968=20832(元),通过费用转移,王教授可以少缴税款1232元。
  (八)把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案例分析34
  甲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12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3500元。假若2012年甲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0×25%=150000(元)。
  5位股东月工资3500元,不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5位股东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150000×20%90000(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金240000元(150000+90000
  (2)纳税筹划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有税前领取工资和税后分配股息、红利两种,在选择领取报酬的方式时,若能充分利用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税前扣除的优惠,把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降低投资者的整体税收负担。
  将预计分配的股利450000元,其中150000元作为年终奖平均发放给5位股东,每人年终奖30000元,其余300000元平均增加到5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每月增加5000元。
  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扣除,筹划方案实施后:甲公司2012年增加工资总额450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0-450000×25%=37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因此,将150000元作为年终奖发给5位股东,人均发放年终奖30000元,
  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5149475(元)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500-3500×20%-555] ×12 ×5=26700(元)
  5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149475 +26700176175(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金213675 元(37500+ 176175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通过纳税筹划,5位股东少缴税金26325元(240000- 213675 ) 
  · 七、选择适当的促销方案节税
  任何企业为了扩大销售,盘活现金流,都会实施不同的营销方案。例如,买一送一、买一增一、售后返租、满额赠、返券、积分送礼、销售折让、折让销售和抽奖活动。这些促销方案给企业产生的税收成本是不一样的。由于不同的促销方案涉及的流转税税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先对拟实施的各种营销方案进行涉税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管理目标,正确选择税收负担低的促销方案。
  · 案例35:百货公司满额赠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丙商场在周年庆期间推出满额赠促销,单笔消费达5000元即送咖啡机1台,总限量10000台。商场从X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此赠品,不含税采购价为200元/台,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 案例35:百货公司满额赠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2)税务规划方案
  满额赠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形式,赠品由商场提供,通常是顾客持购物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满额赠在提高单价方面有较明显的效果。在税务处理上,当地税务局一般做法是:把满额赠中相应的赠品视同销售处理,这将会增加赠品缴纳增值税的负担。
  · 案例35:百货公司满额赠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2)税务规划方案
  考虑到百货公司赠品促销活动频繁,且赠品发放数量大、品类多,为有效控制赠品的税负,简化税收申报工作,建议百货公司将赠品比照自营商品来管理。赠品采购时,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在定义赠品销售资料时,自行设定合理的零售价格。赠品发放时,按设定的零售价格作正常销售处理,通过POS机系统结算,收款方式选择应收账款,在活动结束后结转销售费用应收账款
  (3)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商场对此批赠品比照自营商品管理,并在销售系统中建立新品,设定零售单价为245.7元。活动期间赠品全部送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赠品采购:采购成本(库存商品)=200×10000200万元;进项税额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00×17%34万元。同时结转应付账款——X商贸公司=20034234万元。
  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245.7×10000÷(117%)=2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000×17%35.7万元;应收账款=21035.7245.7万元。
  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
  结转赠品费用:销售费用=245.7万元;应收账款=245.7万元。
  本例确认销售收入2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应计视同销售收入220万元(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增值税3.4万元。由此可见,将赠品发放比照自营商品销售处理,不仅减少了纳税申报时计算视同销售收入的环节,还可通过自主设定零售价格,将销项税额控制在合理水平。
  · 案例36:百货公司返券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丁商场90%的专柜均签订联营合同,抽成率为20%(特价商品除外),在圣诞节期间,丁商场举行联营专柜全场200200”的返券促销,购物券由商场统一赠送,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585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510万元,发出购物券3000万元,回收购物券2340万元。丁商场应付厂商货款共计:5850×(145%)=3217.5万元,销售成本=3217.5÷(117%)=27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17%467.5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一般的做法(会增加企业税负)是:送出的购物券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预计负债。本案例的财税处理如下:
  发放购物券:销售费用=3000万元;预计负债=3000万元。
  (2)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510万元,预计负债=23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850÷(117%)=5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
  冲销未回收之购物券:预计负债=3000234066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382.5万元(850467.5),毛利2250万元(5000-2750),名义毛利率为45%,但除去返券产生的2340万元销售费用后,实际利润为-90万元。
  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
  (3)税务规划方案
  企业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
  (4)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000510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17%)=3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42.5万元(510467.5),实现毛利250万元(30002750),毛利率为8.33%,无其他销售费用。与方案一相比,仅增值税一项即可为公司节省340万元。
  · 八、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法
  所谓的转让定价筹划是指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间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价格转移实现利润的分摊以致达到少缴纳税收目的的经济安排。这种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内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分布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下。
  · 案例分析37
  华强建材总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山东、上海、江苏、珠海、广东、深圳等省市,该公司在广西(西部地区)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总公司只专注于生产。总公司给销售公司每件产品的批发价格为26000元。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1000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15000元,销售费用3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假设每年的销售收入为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前纳税分析:
  该华强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6000-15000×25%=275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6000-3000×15%=300元,两公司共计纳税为:2750+300=3050元。
  (2)筹划方案:
  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广西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广西销售公司的售价降到23000/件。
  (3)筹划后纳税分析:
  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3000-15000×25%=200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3000-3000×15%=750元。
  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2000+750=2750元,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企业所得税:3050-2750=300元。
  · 九、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应注意两点:
  · 一是企业集团一定要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政策,实现税前扣除最大化。
  · 二是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适时是指把超过当年税前允许扣除的最大捐赠额的部分,放在第二年元月份进行捐赠,享受第二年的税前扣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应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集团一定要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政策,实现税前扣除最大化。
  二是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适时是指把超过当年税前允许扣除的最大捐赠额的部分,放在第二年元月份进行捐赠,享受第二年的税前扣除政策。
  · 案例分析38
  某企业集团决定通过本县民政部门向地震灾区捐款200万元人民币。该集团下属企业中,只有甲、乙两家公司具备捐赠该项赈灾款项的经济实力。甲、乙两公司预计2012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 000万元和800万元,如何进行捐赠,既能够实现捐赠200万元的目标,又能够把集团费用降到最低?
  (1)准予扣除标准120万元
  2012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 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1000万元×12%
  (2)不准扣除部分80万元
  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不准扣除部分=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
  (3)增加的税务负担20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的税务负担=80万元×25%=20万元。
  甲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0万元。
  方案二:由乙企业单独捐赠
  (1)准予扣除标准96万元。
  2012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800万元×12%=96万元
  (2)不准扣除部分104万元
  公益性捐赠96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不准扣除部分=200万元-96万元=104万元。
  方案二:由乙企业单独捐赠
  (3)增加的税务负担26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4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的税务负担=104万元×25%=26万元。
  乙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6万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1、甲企业在准予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乙企业捐赠
  (1)甲企业捐赠120万元;
  2012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2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2)乙企业捐赠80万元
  2012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8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2、乙企业在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甲企业捐赠
  (1)乙企业捐赠96万元
  2012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9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 案例分析38
  (2)甲企业捐赠104万元
  2012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04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根据以上分析:方案一,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0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二,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6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三,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不需负担任何所得税。显而易见,方案三对该集团来说,无疑是最优选择。
  · 十、经营租赁减税筹划
  租赁也是企业集团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较好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对足额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的税负降低。
  十一、企业集团资产重组的税收筹划
  1、筹划的法律依据
  (1)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201110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资产重组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11日至201412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2、纳税筹划的技巧
  一是要享受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受收购企业和合并企业。
  二是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的书面备案资料,否则,没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符号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特别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使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案例分析39
  20123月,上市公司A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B(该B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B持有中国境内的水泥有限公司C50%的股权。增发价7.61/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建工建材总公司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1、筹划前分析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中股权收购的定义。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水泥有限公司C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
  由于B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
  (2)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3)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筹划方案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3、筹划后分析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2)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629475元(856839300×75%)。
  (3)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通过筹划,使B公司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 案例40:企业重组的流转税筹划
  20122月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后,B公司和C承继及承接A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A公司的股东成为B公司和C公司的股东;A公司终止上市并不经过清算程序办理注销手续。B公司和C公司的股票在获得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的主要股东是D公司持股26.90%E公司持股22.29%F公司持股17.92%,其他公众持有占全部股本的32.89%
  A公司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A公司股份将转换为一股B公司的股份和一股C公司的股份。在此基础上,D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与E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上述股权划转是本次分立上市的一部分,将在分立后公司股票上市前完成。
  分析: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新设分立,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第二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基于此规定,A股份公司无需就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
  (3)契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11日至20141231日止到20141231日为止,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B公司和C公司无需就其受让A股份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该条的意思是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它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 案例41:EPC总承包业务的纳税筹划
  (一) EPC总承包商面临的税务风险
  1、总承包商面临着被税务局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
  由于在EPC的总承包合同中,设计(E)、采购(P)和施工(C)三部分的权责利等方面实际上密不可分。因此,将EPC总承包合同的采购部分单独签订合同的想法,其实只能是总承包商一厢情愿而无法真正落实的空想。实际的做法是,总承包商往往只能在一个商务合同中,将设计、采购和施工三部分金额分项列示而已。同时,由于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部分往往都不是自产货物,因此,总承包商就面临着被税务局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
  (一) EPC总承包商面临的税务风险
  2、被判定为混合销售后,总承包商面临着全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无法退回的风险。
  由于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设备部分占60%-70%的比重,因此,总承包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单位,需就合同总承包额全部缴纳增值税。这样,EPC总承包商不仅面临着税负成本上升,同时,设计和施工部分已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基本上也无法申请退回。
  3、总承包商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风险。
  《营业税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样,对于EPC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来说,就面临着立法模糊不清的状态,一方面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供其作进项抵扣,另一方面,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又有可能依据该第十六条要求设备缴纳营业税。这一问题在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复杂。且即便地方税务局同意设备部分缴纳增值税,对于总承包商来说,还面临着材料部分如何划分成设备主材和施工材料的难题。
  (二)EPC总承包业务的纳税筹划
  1 设立一家专门做安装设备的销售公司(一般纳税人),以设备安装公司与建设方(业主)签定设备销售合同,提供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
  总包商与建设方或业主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而且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设计费和施工劳务费用。(法律依据: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利用自己的设计公司与建设方签定设计合同,总承包商只与建设方签定施工合同。(这种方案违背了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模式,没有实际操作性。)
  2、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从别的企业处采购建筑施工材料并用于建筑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合并提供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使建筑施工企业成为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应税建筑劳务的建筑企业。
  某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主营工程施工。2012年承包某市区一家建设单位A公司办公大楼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工程价款为7000万元(含电梯设备价款500万、钢筋和混凝土价款共计3000万,地面砖、墙面砖及其他人工料共3500万元等),其中,甲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是从当地一家混凝土企业乙公司购得,价款2000万元。甲公司提供的钢筋是从一家钢材生产企业丙公司购得,价款1000万元。甲公司提供的电梯设备价款500万,是从一家电梯设备生产企业丁公司购得。
  假设甲公司的工程年底前竣工并进行了成本结算,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此外,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假定当地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4%,案例中各企业均没有其他业务,不考虑其他事项。请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1)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35003000500×3%21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10×(7%3%)=21(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甲公司当年共应缴纳税费21021100331(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4%4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乙公司应纳各税费合计4042569(万元)。
  丙公司应纳增值税2000×4%8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0×(7%3%)=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丙公司应纳各税费合计80850138(万元)。甲、乙、丙三公司共应纳税费33169138538(万元)。
  (2)筹划方案:
  甲公司拓展业务,将与乙、丙和丁三公司合并成一家法人企业B公司,原甲、乙、丙和丁四公司分别作为新设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公司,不需要办理单独的税务登记,因此新成立的丁公司不仅提供建筑业劳务,而且同时生产混凝土和钢筋。法人企业B公司在对外承接工程时,均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自产的混凝土和钢筋。法人企业B公司在2012年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由B公司自行提供其自产的混凝土和钢筋和电梯。 B公司对其建筑业劳务和自产货物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筹划后的B公司应纳营业税3500×3%105(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5×(7%3%)=10.5(万元)。
  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500×4%=140 (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40×(7%3%)=14(万元)。
  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100+200×25%=175 (万元)。
  总共缴纳税收175+14+140+ 10.5+105=444.5 (万元)。
  筹划后的B公司比原来甲、乙、丙和丁四公司共计少纳税费538444.5 93.5(万元)。
  3、把全资子公司改制为非法人机构或分公司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3、把全资子公司改制为非法人机构或分公司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3、把全资子公司改制为非法人机构或分公司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筹划
  例如,A公司是湖北省的一家以建筑安装为主导产业的大型集团企业,该集团总公司下设建筑安装公司、钢结构公司、混凝土公司、门窗加工厂、预制构件公司五家子公司。该集团总公司顺应国家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对原有的全资子公司一律改组改制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通过机构的整合,全年共节约税收成本上千万元。
  因为该集团公司下设的子公司为法人公司,对建筑安装公司从其他子公司购入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的,子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建筑安装公司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还必须包括支付给子公司的货物价款。通过将子公司全面改组改制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后,对各分支机构生产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就构成了自产货物自用的事实,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其计税营业额就不再包括自产货物的价款,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7c7be5ba45177232e60a21a.html

《肖太寿企业设立、投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典型案例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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