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5 00:21: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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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合规使用,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北京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收支管理基本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公司工会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依法收缴原则。公司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五)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公司工会会计部门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

第二章 工会经费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要按规定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组织开展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的审批,并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总行工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

(四)协调公司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关系。

第四条 工会会计核算管理要求

公司工会会计核算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由工会委托同级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等代为处理会计事务,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受托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坚持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经费账户管理

公司工会应设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工会经费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制度。工会经费的使用通过工会经费专用账户直接支付或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严禁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含受托工作人员)以个人账户过渡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资金。

第六条 工会经费计提及解缴管理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行工资薪金总额的2%,每季初通过税务代收系统向北京市总工会按时全额上缴已计提工会经费,并以银行返回的缴款书作为解缴工会经费的凭证。公司工会以上级工会按比例返还的留成经费银行进账单作为确认工会拨缴经费收入的依据。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决算管理

第七条 工会经费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八条 工会经费的年度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期末滚存经费余额不得出现赤字。

第九条 工会经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开展职工教育和工会活动方面。

工会经费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不可预见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条 工会经费预算经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执行。公司工会的预算方案应在次年115日前报备总行工会。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设备购建等资本性支出费用一般不得开支。

第十二条 当年工会经费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决算报告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工会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决算报告应在次年115日前报备总行工会。

第四章 工会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拨缴经费收入。指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后按规定比例回拔公司工会的经费收入。

(二)行政补助收入或上级专项拨款。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以及上级工会下拨款项。

(三)其他收入。指公司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四)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第五章 工会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会员服务及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具体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几大类。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用于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教师酬金参照市财政局下发的《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于对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标准应在培训方案中明确,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工会举办慰问职工文艺演出。邀请专业演出团体演员、所在地职工艺术家每场演出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演员每场演出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维修及活动场地租赁等;基层工会购置、租赁的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时要避免物品损坏造成损失。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公司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基层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公司工会开展或参加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本着实用节俭原则购买参赛用服装。公司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等级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教练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如需组织参赛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可以向参赛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训练补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每次比赛每人累计发放训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需要每天可为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60/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人。公司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层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用于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用于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用于工会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活动各项支出。

1)节日慰问。工会逢年过节可开展节日慰问活动,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公司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当年经费预算支出的3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200元。发放范围为机关全体工会会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不超过当年经费预算支出30%的前提下,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适当提高全年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提高的标准必须控制在全年最高标准的20%以内。

2)生日慰问。工会开展会员生日慰问活动, 为会员购买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者向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让会员感受工会组织温暖。发放范围为机关全体工会会员。

(3)生病住院慰问。具体包括:

会员本人生病住院慰问:会员生病住院治疗,一般由公司工会组织安排工会干部到医院探视一次,一次在1,000元以内(含)购买慰问品或支付慰问金。特殊情况需突破慰问标准的,一事一议,由工会主席最终核准。

会员直系亲属住院,如病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 一事一议,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公司工会组织酌情派员进行慰问。慰问标准由工会主席最终核准。

在以上慰问事项中, 对于多次住院的,应根据情况控制慰问次数:会员本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慰问一般不超过3次。

4)退休慰问。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工会可以为当年退休的每位会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

5)丧葬慰问。具体包括:

会员本人去世,工会给予亲属一次性慰问,慰问金标准为10,000元。

会员直系亲属,包括会员本人的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金标准为4,000元。

6)吊唁慰问。退休人员、会员本人、会员直系亲属(包括会员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去世,工会可购买花圈(花篮)前往吊唁,购买花圈(花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7)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会员特殊困难补助是指工会因组织内会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灾难等原因面临实际经济困难而向其发放的特殊补助。该项补助原则上就事发放一次。

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指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补助认定为治疗所必须医药费自费项目,累计总额达到3万元以上,按照自费项目总额的10%,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含20,000),给予补助。对符合北京市总工会温暖基金补助条件的,可向北京市总工会申请追加补助。

员工本人遇意外伤害事故,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

会员本人遇突发灾难指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补助标准为保险公司认定或根据市场价格估算的家庭财产损失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

会员因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疑难杂症或遇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如情况较为特殊的,由工会委员会集体决议并报同级党委会审查同意后,给予补助。

以上困难补助,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重复补助,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冬季“送温暖”等形式予以适当慰问。

(二)维权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用、法律援助费用、困难职工帮扶费用、送温暖费用、其他维权支出等。具体如下: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集体)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宣传、竞赛等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所发生的支出。工会可以向全体职工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3.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长期致困的,在公司工会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依据市总关于困难帮扶的规定和要求,经工会委员会集体决议后,可适当给予连续性救助。

5.“送温暖(清凉)慰问。是指由工会组织开展的面向会员的 “两节”冬季送温暖、“两节”加班慰问、夏季送清凉等活动。

“两节”冬季送温暖慰问。是指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的送温暖慰问活动。慰问的范围是:因遭受意外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会员、单亲困难会员、因本人或直系亲属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会员。慰问金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

“两节”坚持一线生产慰问。是指元旦、春节期间对参加年终决算和坚持工作的会员,给予每人300元标准的慰问品。

暑期“送清凉”慰问。给予暑期坚持高温生产的会员每人200元标准慰问品。

公司工会可按照市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送温暖内容,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发生的以上各项维权支出以外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参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酌情给予奖励。

3.用于公司工会对兼职、代办工会干部发放的补贴,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兼职工会干部工作补贴办法,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执行。

4.用于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

1)基层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聘请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2)工会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时,应积极争取行政对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经费支持。

5.用于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6.用于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职工小家、母婴关爱室、员工解压心灵驿站等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等各项支出。

7.用于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是指工会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工会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按照《公司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五)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对外捐赠、赞助、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及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

(一)各项工会经费支出应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各项支出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充公司使职代会等机构的日常监督权和审议决定权。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二)工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具体为: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工会经费的审批权限和开支流程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采用在已批准的年度预算框架内实行先申请后支出的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设定

工会经费支出逐笔由预算申请部门发起经办,提请公司工会财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财务委员、工会主席审批后执行或拟写签报提请工会委员会集体审批,重大支出事项同时报请同级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开支流程

(一)申请:工会经费开支部门或经办人员根据开支的不同类别,分别填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工会经费开支申请单》(附件1),由经办人、工会小组长或协会会长签字后,提请公司工会财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财务委员、工会主席审批或拟写签报提请工会委员会集体审批

(二)使用:零星开支按各级工会所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要求办理;专项开支事项实行专项签批、专款专用、双人办理的原则;大宗采购事项,应结合实际,参照我行行政采购政策进行。

(三)报销:工会经费支出后,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填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工会经费付款报销单》(附件2),将正式发票、开支申请审批单、活动预算或活动方案签报等一并提交有权人(工会小组长、协会负责人、工会办公室干事、工会办公室主任、财务委员、工会主席)审签后提交财务部门,财务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备用金借款与归还。备用金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借领支票和预汇款。经办人员在费用开支申请获批后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办理借款、汇款或开立支票手续。借款人在费用开支发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结算和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提交报账单据要求

(一)报销单据上所填日期顺序为:申请单-原始发票-报销单,即申请单日期应不晚于发票日期,发票日期不晚于付款报销单日期。申请单和报销单各栏填写完整、正确,不得涂改,申请单和报销单上必须有经办人、有权人签字。

()原始凭证应是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制或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票据。原始凭证要素齐全,凭证真实、合理、合规,字迹、印章清晰且印章符合发票印章管理要求。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三)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报销单与原始凭证累计金额相符(有支出标准的,报销时应控制在标准之内),同时附预算情况执行表。

(四)各类原始单据要分类、整齐、有序粘贴,粘贴凭证与报销单边缘对齐,自左上角起自左向右粘贴,原始单据不得外露,超出部分折叠,不得遮盖报销金额,以便核对和装订。

(五)原始发票丢失必须出示原出票单位盖有发票专用章或公章的证明,证明须加注原凭证记载的相关内容;或提供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公章的原件复印件,并经有权人审批后代替原始凭证报账。对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如火车、机票等凭证,由经办人出具详细说明,经工会主席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报账。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依法履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会要按照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组织、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解释。

附件:1公司工会费用开支申请单

2.公司工会付款报销单

3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

附件1

公司工会费用开支申请单

 

 

申请人

所属工会小组

申请事由

费用预算支出明细

标准、单价()

预计金额(元)

预计总额()

经办人签字:

工会办公室审核:

工会办公室主任签字:

工会财务委员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附件2

公司工会付款报销单

签报号:

报销日期:

编号:

报销金额 (小写)

亿

报销方式

(打√)

□还借款 □现金 □支票 □汇款

报销金额

(大写)

付款项目

标准、单价

数量、平米

单项金额

工会主席: 工会财务委员: 工会办公室:

经办人:

附件3

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

第一条 工会经费使用方面

(一)用于为会员及职工开展活动方面。

1. 严禁职工活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

2. 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

3. 严禁以现金奖励代替实物奖励。

4. 严禁利用组织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 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给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讯费、加班费、交通费、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

6. 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组织职工活动。

7.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教练费、训练补助、演出补助、误餐补助等。

8. 严禁违反《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擅自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资金不足的标准。

(二)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1.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慰问职工、困难补助、帮扶救助等制度,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禁止按职务、级别定标准。对于制定的制度要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决策,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2. 使用中央和市级专项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资金,严格按照《关于专项帮扶资金的实施细则》(津工发〔201523号)有关规定执行,准确确定救助范围和帮扶对象,确保困难救助对象在市总帮扶库中,禁止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用于培训、会议、公务接待方面。

1.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

2. 严禁擅自提高会议费、培训费标准。

3.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召开会议。

4. 严禁借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5.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给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发放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7.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8. 严禁公务接待超标准、超范围。

9. 严禁报销与会议、培训、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10. 严禁将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结余费用存在承办单位形成“小金库”。

11. 严禁以会议、培训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

(四)用于职工福利等方面。

1. 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

2. 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节日慰问品。

3. 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生日蛋糕、电影券等。

4. 严禁在《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允许范围以外的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现金补贴等。

(五)工会经费其他使用方面。

1. 严禁用工会经费列支工会组织以外其他组织的费用,确需给予其他单位资金支持的情况,应按“三重一大”程序进行决策,并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执行。

2. 严禁行政挤占工会经费。不得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不得用工会经费发放应由行政承担的各项奖励;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行政办公场所有关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职代会(区域、行业职代会工作除外)、职工体检费、职工伙食费、职工食堂费用、职工丧葬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应由行政列支的费用。

3. 严禁违反市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一线职工疗休养相关规定和要求,擅自扩大疗休养人员范围或提高标准;严禁组织到文件规定以外的地点进行疗休养。

4. 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5. 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方面

1. 严禁工会财务不独立核算;严禁将工会经费在行政挂账。凡因特殊原因无独立工会账户的,其工会经费一律由上一级工会代管。

2. 严禁工会经费列支非本级工会应支付的费用,如用本地区(系统)工会经费为机关本部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等。

3. 严禁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工会财务工作,严禁不相容职务兼容。

4. 严禁不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等各种报表。

5.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禁追加预算不履行相关程序。

6. 严禁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不经同级工会经审会审查。

7. 严禁出租、出借工会账户,严禁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8. 严禁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支出各项大额资金

9. 严禁工会经费支出经济事项与发票内容不符、使用虚假发票,发票无明细,支出无明细、无发放记录或发放记录无本人或代领人签字,白条入账等不规范财务行为。

10. 严禁违规出借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划拨给同级行政使用。

11. 严禁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对于盘亏资产、报废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理,不编制、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条 工会经(会)费收缴方面

(一)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或少提工会经费。

(二)严禁不将财政划拨工会经费计入拨缴经费收入;严禁将应计入收入的经费在往来科目核算,形成“小金库”。

(三)严禁下级工会不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四)严禁不收或少收工会会员会费。

第四条 相关要求

(一)各级工会在严格遵守《负面清单》各项规定的前提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全总的要求,按照市总工会和总行工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在服务中心工作和职工群众等方面,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敢于创新工作方法,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切实维护职工群众权益,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真正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二)市总工会、总行工会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对《负面清单》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工会经费合规有效使用。

(三)当《负面清单》与属地工会、本地区(系统)党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不一致时,以属地工会、本地区(系统)党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7ba844bf8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f5.html

《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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