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业公司
【发文字号】琼府[2009]7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7
【实施日期】2009.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利于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融资难问题,对健全我省金融组织体系,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优化金融服务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省政府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和琼海市先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全省逐步推开。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明确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结合海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海南省内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指导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牵头监管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准入资格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具有特殊从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的发起人,经批准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40%。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第八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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