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年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8 12:17:05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0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导我院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规范学生的评奖评优工作标准,保证测评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现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学院全体学生在参评学年内的综合表现采用量化方式评定,评定时根据我院学生的特点,将德育素质、智育素质和文体活动所占比例作如下分配:德育素质占15%,智育素质占78%,文体活动占7%。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先进荣誉称号的主要评定依据,并根据得分高低依次推荐。综合测评在辅导员、班主任的主持下,由班级成立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操作,对本班级同学所提供的参评期间在校表现的素材进行统一整理和确认,并统一填写测评计分排名表,测评结果应及时向本班级同学公布,并接受同学的合理查核。各班级应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现任以及上任班委和团支委、外班班委组成测评小组,测评过程应注意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内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包括单项奖学金;“学生先进荣誉称号”包括优秀三好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等,被评为“优秀三好生“的同时荣获校内一等奖学金,评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获二等校内奖学金,“优秀团员”原则上同时获三等以上校内奖学金;本年度学生先进荣誉称号不计入下一年度综合测评的加分项目。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标准参照厦门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校内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二至四年级本科生,参评标准参照本办法;同一学年中奖学金之间的兼得问题依据学校《关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第六条 凡在参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学生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所学公共基本课程、专业类基本课程、专业类普通课程和高等数学(不包括选修课)有不及格需重修者;

2.受过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或2次以上学院书面通报批评者;

3.课程成绩未列入本班总人数的前60%。

第七条 凡在参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学生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1.有第六条规定之一;

2.所学政治理论公共课单科成绩未达70分以上。如遇特殊情况,单科成绩排名需在本班(专业)排名的前三分之一以内,并提供证明。

3、参加志愿者服务未满4个工时(以厦门大学志愿者服务网网上记录为准);

4、未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以是否上交社会实践调查表为准)。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参评对象应当是担任班委、团支委以上职务,任职时间连续达两个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两个学期担任的职务可以不同。

第九条 各个系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先进荣誉称号的名额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人数比例统一下拨。

第二章 德育素质(15%)

第十条 德育素质测评最高分为15分。

第十一条 平时综合表现(4分):

1.基本分(2分),其余由测评小组根据参评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性、集体荣誉感、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测评。

2.凡能够积极参加校级院、系级组织的各项学生活动者可得基本分;自愿报名参加迎新、回迁本部等重大活动的志愿者或自愿参加运动会队列等大型活动(具体活动详见附则),表现积极的,可以酌情加分;无故不参加学院学生大会及其他按规定必须参加的平时活动者每次扣0.2分。

3.内务卫生所在宿舍被校区或学院通报为最佳宿舍(以化学化工学院权益部门颁发的奖状为准)的,每学年最高0.2分;最差宿舍的,每次扣0.2分。

4.开学未按规定请假,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者扣0.5分。

5.违反学生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0.2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扣141015分。

6.如遇本条第234款中扣分累计超过2分者,该项目得分取其基本分2分;如遇本条第5款中扣分累计超过2分者,可低于本条规定的基本分,直至0分。

第十二条 担任社会工作(3分)

1.担任校区或学院学生会委员、校区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委员院系团总支正、副书记、校区艺术团执行团长和副团长、校区青年宣传中心正副主任(3分)、

2.担任本条第1款所列学生机构正部长,(2.5分),副部长、(1.5分)

3.担任团支书、班长、院系团总支、主席团优秀干事(不计校团委学生会优秀干事)2分)

4.担任班级或团支部委员、团委学生会优秀干事、院系团总支、主席团干事(不计校团委学生会干事)1分)

5.担任团委、学生会干事(未获得优秀干事称号)、院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辩论队、舞蹈队的队长0.5分)

6.担任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须经校区社团联合会确认)可参照本条第4款酌情加分。

7.担任社会工作的时间应达到一学期(第三学期除外)以上方可加分;兼任数项职务者,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学生干部怠于履行工作职责或有重大失误者,可以酌情减分或不给分;团委、学生会学生干事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应由其所属的团委、学生会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评定,并视评定情况酌情减分或不给分。

第十三条 集体活动(8分)

1.积极参加校、校区、学院组织的演讲、辩论、征文、知识竞答等各项竞赛,个人获省级以上奖励(4分);市级、校级或校区级前3名或一等奖每次(2分);市级、校级或校区级46名或二等奖,学院级前3名或一等奖每次(1.5分);校级或校区级78名或三等奖,学院级46名或二等奖每次(1分);学院级78名或三等奖每次(0.5分);最佳单项奖校级或校区级每次(1分),学院级每次(0.5分)。两人以上五人以下集体项目获奖的主力队员按上述标准分别平均给分,五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的主力队员按照五人的标准平均给分。

2.积极参加校、校区、学院统一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活动(0.2分),获校暑期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荣誉称号(1分);获学院暑期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荣誉称号(0.5分)本项可从高给分,但不累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637434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e9.html

《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年综合素质测评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