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3-01-19 06:59: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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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赵婧婧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 19) 要:同人作品是网络发展下的一类新兴作品,也是文化产业发展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现有法律的空白 使得同人作品在侵权与否之间处于灰色地带,同人作品创作受阻,文化也难以交流和传播。在分析同人作品具 有的特性和价值的基础之上,立足于著作权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提出将其纳入著作权客体范畴予以保护。 关键词: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独创性 中图分类号:I)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17)03—0088—05 0 引 言 网络科技的运用直接催生了中国当代同人文 化,并使之迅速繁荣。目前,同人已成为一种广泛 同人作者进行再创作,阻碍了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因此,完善同人作品的法律规制,解决侵权纠纷, 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的文化现象,吸引了无数人关注、讨论并参与创 作。与此同时,同人作品与原作的侵权纠纷也逐 渐浮现出来,因为现有法律的空白,同人作品往往  同人作品的概念界定 现今,同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颇有影 响力的文化现象,尤其在日本,同人作品的数量已 经成为衡量一部商业作品人气程度的标准之一。 “同人”一词来源于日语“同人志”,同人是指同 处于不利地位,很容易被视为侵权作品,主要表现 为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 部分财产权等。2005年年末,音乐制作人胡戈利 用电影作品《无极》的画面剪接炮制出一部视频 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简称《馒头血 案》)。画面还是电影画面,但内容已经不再是掺 和着爱情的魔幻故事,而是充斥着各种滑稽搞笑 的旁白,其无厘头的风格赢得了众多网络观众的 好,志是指刊物,同人志就是志同道合的人所共同 出版的书刊杂志。[3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的 同人志主要是原创类的漫画同人志,到了8O年 代,随着日本动漫的爆发性成长,衍生类的同人志 漫画大行其道。中国大陆同人作品最初的萌发就 是受到了日本动漫文化的影响,同人网上的作品 青睐。《馒头血案》火了,《无极》导演陈凯歌却 “怒”了,声称要将这段视频的作者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武侠小说作者金庸对江南的同人 小说《此间的少年》提起诉讼,认为《此问的少年》 采用了自己作品中的经典人物,构成侵权,要求被 告停止侵害,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律 的空白导致同人作品在侵权与否之间处于灰色地 开始主要以动漫为主,后来逐渐扩展为文字作 品。通过对同人一词的追溯,我们可以得出,同人 作品即是从原作衍生出来的文章或者其他图片、 游戏等,换句话说,也就是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基 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得到的产物。H 同人作品 作为一类特殊的作品,与普通作品相比具有较为 明显的特性。 带,既不利于原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也不利于 收稿日期:2016—12一l0 作者简介:赵婧婧,女,陕西延安人,陕西师范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赵婧婧: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1.1 同人作品具有依托性 
同人作品与一般作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作品 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架构或者背景设定等是从原 作衍生而来的,因此同人作者的发挥空间较为狭 小,也就是同人作品一般都要依托于原作,与原作 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曾经在网络上十分流行的 《悟空传》,这篇小说完全沿用了《西游记》的基本 设定,以唐僧和孙悟空等师徒四人西天取经为故 事背景,并且以《西游记》中的部分情节为基础展 开再创作。而江南的《此间的少年》沿用金庸小 说中的郭靖、乔峰等经典人物形象,对背景和故事 进行了新的演绎。再创作也好,新演绎也罢,同人 作品与原作之间都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都是 依托于原作而存在的,这就是同人作品的依托性。 1.2同人作品的非商业性 同人作品的创作完全是基于同人作者对原作 的喜爱,虽然原作故事已经完结,但是这种喜爱却 依旧不减,并促使他们依托于原作开始创作。在 创作的过程中,同人作者依据自己所喜爱的角色、 人设或者某对CP而创作认为应该发生的情节, 完整了心目中人物的各个性格侧面。同人作者的 创作平台基本上都是网络站点,同人们根据自己 的喜好加入同人圈以后就可以开始创作。但是创 作完成的作品基本不外流,只是在同人圈里面供 大家分享,所以其读者非常有限。而且基本上各 个国家的法律都严明禁止同人作品的出版发行, 这也就注定了该类作品的非商业性,注定是同好 们彼此间的共享,这种创作带有明显的自娱自乐 性质。 1.3同人作品是小众文化 首先,同人圈的门槛也就是同人站点的进入 条件,一般都必须是实名会员注册,还要经过管理 员的认证,之所以这样设定,是因为同人是有共同 兴趣的人一起进行的活动,外来者的贸然加入可 能会影响同人圈的正常活动。其次,同人参与者 不对外宣传同人作品,因为目前同人作品毕竟处 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如果宣传出去,势 必会引起原作者和一般受众的不满,从而影响同 人活动,所以同人一般是关起门的活动。最后,同 人圈内部存在着排外的小群体,比如有角色本命 圈的排外、配对本命圈的排外和站点的排外。虽 然排外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外界对同人圈的误 解,也不利于同人圈自身的发展,但是为了同人活 动的纯粹性,排外现象一直存在。所以,同人作品 的创作和传播都处于限定的范围即同人圈内,是 典型的小众文化。 2 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据 2.1 知识产权法哲学角度 知识产权法哲学为同人作品的法律保护提供 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从源头上力证了同人作 品具有的劳动属性,所以其理应被视为作品。正 如洛克在其《政府论》里说到的,每个人对他自身 享有一种所有权,那么自然通过身体从事的劳动 和双手的工作严格意义上归他所有,只要自然人 只是获取了维持自己生存所必须的和已经给其他 人留下足够的份额即可o[2]6洛克的财产劳动理 论可以概括为,每个人对其通过劳动获得的产品 当然拥有所有权,这里的劳动在洛克时代虽然更 多的是指身体劳动,但其也为创造性劳动留有余 地。马克思把劳动分为简单性劳动和复杂性劳 动,既然简单的身体劳动都可以获得劳动产品的 所有权,那么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的智力产品当 然也拥有所有权。理论映射到同人作品,我们可 以理解为虽然同人作品依托于原作产生,但是其 不同于原作,也包含了作者的思想和智慧。 同人作者对人物性格的进一步描述或者直接 选取新的背景来继续创造,所以同人作者的劳动 不容忽视,也应该获得相应的对价。正所谓,劳动 是上帝赋予个人的勤劳和理性,个人劳动应获得 报酬,而财产所有权就是最好的报酬。 康德的人格理论认为,作品不是随便的一种 商品,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续,作者对其作品享有 的精神权利就是基于其作品的人格屙l生。马克思 也曾指出,作品是人的现实,是一个人本质力量的 对象化o[o智力作品之所以具有人格属性,就在 于其创作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作者性格、审美、思维 模式的影响,所以即使是同一题材的作品,只要没 有大幅度的抄袭,都分别反映了作者的人格精神。 89—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同理,同人作者同样也为其作品注入了活力和个 性,作品具有作者的人格属性,是作者创造性人格 的表达。所以说,同人作品也是作者独一无二的 创作,包含了作者的人格因素,法律应该予以 保护。 激励理论,其内涵是通过对著作权的保护,服 务于公共利益和促进科学及有用艺术的进步。它 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如果一个人的智力性创 造成果被赋予一定的权利或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它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创造者继续创造的热情和 动力,这样社会的总体财富则会不断扩大,社会也 会因此而受益。理论映射到同人作品后,我们可 以看出,对同人作品的保护同样也可以激励同人 作者的继续创造,这样同人作品的数量会不断增 加,也更有利于文化的交流与繁荣。 2.2著作权法角度 2.2.1著作权法的目的 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就是私权神圣,赋予作 者著作权,受国家的保护与尊重。著作权作为民 事主体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著作权法要维持利益平衡。这里的利益平衡 主要指两对主体之间,第一,本权与他权。创造者 的权利为本权,传播者和利用者的权利为他权。 第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 要对创造者的专有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 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一 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 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所以,虽然知识产权是一种绝 对权,但这种权利不应该成为社会公众从事智力 创造活动的障碍。对同人作品而言,同人作品虽 然是在原作基础之上的再创作,但是其并没有原 封不动地对原作予以照搬,它仅仅只是使用了原 作品的部分内容,作品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内容则 完全是由作者根据自己的想法独立构思和完成 的,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复制或描摹。 2.2.2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已经成为著作权法的基本 90一 6卷3期 原则,也就是说受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不 是思想本身。同人存在沿用原作部分或全部主旨 思想的情况,但往往同时拥有自己独特的表达方 式,应视为拥有一定的独创性。著作权法对于著 作权人的保护不是垄断性质的,而应是从保护促 进创作为宗旨,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作品的创作 中来,这样可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让一种思想得 到多种形式的表达,产生更加丰富的作品,并扩大 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传播范围,提升影响力,最终达 到促进文化发展、提升全民素质的目的o[4] 2.2.3作品的构成要件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后, 受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独创性的要求。顾名思 义,“独”是指独立完成,“创”是指具有一定智力 创作高度,但是这里的“创”与作品的质量和价值 并无直接关系。同人作品一般是同人作者自己独 立完成的,而且其中也不乏同人作者自己的想法 与情感,最终形成独立的构思和创造性的表达,所 以,同人作品也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 要件,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3 同人作品自身价值角度 正所谓“一千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 然都是同人,都衍生于原作,但是每个读者对原作 的理解和感悟都不相同,相应地创作出的同人作 品也是各有千秋。同人作者一般会在剧情、背景、 题材、视角、风格等方面加人自己独特的理解与思 想,可以这样说,好的同人是源于原作但又高于原 作。虽然也有一些恶搞作品,但是不能因此而否 定同人作品的价值。 2.3.1 同人作品对原作的传播 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在于权利的实现建立在传 播的基础之上。同人作者创作的出发点是基于对 原作的喜爱,比如单纯的喜欢某个人设,可是当作 品已经完结时,读者们会有意犹未尽的感觉,这时 也就萌发了续写或者创作的想法。这样来看,同 人是原作魅力的延续。有些原著作者也认为同人 数量的增多可以增加原作的曝光程度,扩大作品 的粉丝群,是一种免费而且有效的推广宣传。 ¨ 所以同人的存在对于拓宽原作品受众、丰富社会 文化多样性、满足社会公众精神生活需求有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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