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怎样做倒预防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10-12-29 11:14: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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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怎样做到预防职务犯罪

今年是我市大规划、大建设、大发展、大拆迁之年,也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和“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提出了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实施1255”城市发展战略,把马鞍山建设成为具有时代特色的现代化大城市的宏伟目标。市委、市政府还决定把征迁拆迁拆违作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今年市“两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打响征迁拆迁拆违攻坚战。这是在科学分析我市当前发展形势,充分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基础上作出的战略性部署,是实现“坚持科学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努力把马鞍山建设成现代化大城市”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现实需要,是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者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面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随着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稳步推进,涉及到大量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那么如何在城市拆迁补偿安置中做到预防职务犯罪,是摆到各级政府和所有征迁、拆迁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根据资料显示,我市的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比较规范,拆迁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也较少,但周边城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共同贪污等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现象却时有发生,如南京。2009年南京市检查机关共查办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件,涉案人员35人,占全年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5.2%

为什么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会呈现如此高发的态势?

我对各类拆迁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和特点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认真地剖析,再充分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实际情况后,我认为在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职权直接将多余拆迁安置房出售转让,侵吞房款用于小团体开支或为他人调换拆迁房,将好地段、好层次、好朝向住房分配给被拆迁户,从中收受贿赂。

2、伪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售拆迁安置房,侵吞房款。这种手段表面上是安置了拆迁,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被拆迁的旧房,犯罪嫌疑人直接与买方参照市场价商定房款,然后扣除补偿协议上的小部分房款,侵吞其余钱款。

3、为非拆迁户伪造拆迁资格,从中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家庭成员伪造资格,中饱私囊。有的是直接伪造资格,有的则是将被放弃的拆迁资格移花接木给他人,其手段较为隐私。由于政府对拆迁安置房的管理较为严密,要直接出售很容易暴露,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找准政策的空子,伪造材料,在表面上看是符合政策的安置,因此较为隐私,不易被发现。

4、一些拆迁人员利用赋予的权限腐败。由于拆迁人员的权利有限,他们大都是利用组织赋予的工作上的权限便利,在负责具体拆迁事项时与拆迁户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在实地面积测算过程中为拆迁户多算拆迁面积;有的则在拆迁评估过程中为拆迁户多评估拆迁费等。

5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共同贪污。由于将属于国家财产的安置房出售需要具备相应材料和手续,需要多个工作环节上的配合,因此犯罪嫌疑人往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内部职责分工的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有的则事前共谋,事后私分,构成共同贪污犯罪,甚至出现“小政府”骗取“大政府”补偿款现象发生。

6、虚增拆迁补偿、虚构拆迁项目,骗取拆迁补偿款。一是利用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突击搭盖违章建筑,骗取拆迁补偿款。二是采取虚构事实、欺骗及出具虚假租赁材料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三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明显有变造、涂改痕迹的土地使用、房屋产权等证明材料,未尽审核义务,随意签署相关补偿协议,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拆迁一线的工作人员地位不高,但权力不小,不仅掌握拆迁政策,而且对实际情况最为熟悉,在拆迁补偿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针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何才能行之有效的预防拆迁领域中职务犯罪行为,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性的预防对策。

1、严格把好拆迁工作的“用人关”。一是严把“入口关”在调任或抽调拆迁工作人员,要经单位推荐、组织考察、严格筛选,把认真负责、靠得住、信得过的干部调派任用,严防细想不纯、动机不正的人混入拆迁队伍,确保拆迁工作人员的素质过硬。二是严把“培训关”认真抓好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岗前短期培训,进行拆迁业务、政策的学习,注意职业道德、廉政和警示教育,以增强拆迁人员工作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三是严把“考核关”加强对分管领导,拆迁人员的考核,对责任心不强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拆迁人员,应坚决查处,以达到警示效果。

2、严格把好拆迁复查的“审查关”。主要部门应当健全拆迁安置房资产的台账,对涉及安置出售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及时备案审查。有条件的可设立拆迁审查组,抽调3-4名拆迁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或老同志担任拆迁审查组的成员,专门负责对拆迁对象、拆迁面积、拆迁评估的审查,有权进行抽样实地核查实行拆迁项目备案制度和拆迁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防止熟人好办事。

3、严格把好拆迁监督的“公开关”。要大力推行拆迁安置阳光政策。拆迁和安置房的分配方案操作过程要公开、公正,鼓励动拆户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畅通交流的渠道,多听取群众意见,保证拆迁工作的问题、隐患能被及时发现,使拆迁的各项工作对群众负责,使群众满意。

4、严格完善拆迁工作的“制度关”。应在全尽快制定和完善拆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的监督方法等一系列规范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时,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责任制度,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一旦发现要从严处理。

5、严格拆迁工作的“预防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一方面,对行为有监督权另一方面,对行为主体有监督权,而拆迁工作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此外,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现阶段,拆迁工作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从源头上遏制因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现象,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规定,要划定好监督范围,既参与又不干预,要正确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能,主要是进行预防拆迁工作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适时开展预防拆迁工作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并在拆迁工作点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同步监督,杜绝拆迁工作中“暗箱操作”的弊端和隐患,严厉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以达到警示效果,减少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确保真正实现惠民、阳光、依法、廉洁、和谐拆迁的原则和目标。

综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从源头抓起,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法治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内部预防,专业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形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进行预防,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一○年六月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458cd6b561252d380eb6e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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