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2 15:34: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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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精神,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我县“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在职正、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是指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与所担任职务(含非领导职务)岗位职责要求不相适应,干部群众认可度低,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在现任岗位继续任职的干部。

第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进行调整,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对上级政策决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一言堂”,独断专行的。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难以与其他班子成员合作共事,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请销假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敢担当、不认真履职,工作不实、作风漂浮,为官不为、庸懒散慢推拖,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连续两年在市(或县)考核评比中排名挂末,或一年内连续两次在省(或市、县)明查暗访中被通报,或在市(或县)动态跟踪考核中被红色预警且在预警期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等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工作一年内连续两次在电视上被公开表态发言(或曝光)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干事缺乏激情,得过且过,不主动思发展、谋发展、抓落实,甚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打不开局面,质量和效率不高,在一个岗位一至两年后总体工作没有起色和变化,甚至处于下滑和后进状态的。或作为乡镇(街道)干部长期“走读”,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差的;

(六)大局意识不强,不服从县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安排,工作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推进不力的。在县委政府安排的如征地拆迁、控违拆违、计划生育、信访维稳等中心工作中不带头执行政策规定、不主动配合做好父母子女以及亲属的思想工作,甚至参与做反面工作的;

(七)德性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干部德的反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

(八)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信访维稳)、征地拆迁以及抗灾救灾、疫情防治、重大突发事件等重点工作中,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如实向组织介绍被考察对象情况,甚至明知考察对象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而隐瞒不讲,造成组织用人失察失误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对其职务调整决定,组织谈话后15日内不到岗工作,或到岗后不服从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懈怠不在状态的;

(十一)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我要求不严,以权谋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社会舆论反映经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

(十二)在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全额定向推荐得推荐票不过半数,经组织考察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三)在年度考核、平常考察考核和干部考察等工作中,民主测评不称职(不合格)得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票数合计超过5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十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

(十五)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建议调整的,或被诫勉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明显改进的;

(十六)在“双考双评双挂钩”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中,连续两年在同职级干部排名中名列后三位的;

(十七)被组织召回管理后工作作风、工作绩效无明显改进的;

(十八)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因个人素质能力、个性特征、知识水平等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的;

(十九)改任非领导职务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或不服从本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工作安排,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二十)有其他不胜任现职情形的。

第六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建议名单。凡属于上述第五条所列情形的:

1、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日常掌握了解的情况提出;

2、县委组织部根据对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工作调研、日常督查考核等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直部门党组(党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县委组织部提出。

(二)组织核实。不胜任现职干部的核实认定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民主测评、查阅有关资料、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听取干部本人申述和说明等方式开展,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调整对象的情况。

(三)提出调整建议。县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考察考核)结果以及平常掌握的情况,同时征求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县委研究决定。

(四)讨论决定。县委召开常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需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选举或任命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领导谈话。县委、政府有关领导及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 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存在不足和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第七条 对被确定为不适宜任现职的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干部任免程序作如下调整安排。不适宜任现职干部调整后,按新的职务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等待遇:

(一)诫勉谈话。由县委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干部本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改正时限,要求其书面提出改进措施;

(二)召回管理。按照《XX县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三)平级调整岗位。根据干部的岗位适应度,平级调整到适合干部特点和专长的其他岗位任职。

(四)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五)停职。停止职务履行,接受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再作决定。停职期间暂停对应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按最低生活标准发放。

(六)免职。对政治素质或纪律意识较差,作风不实,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免去其领导职务,视情况安排工作岗位。不宜在原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工作;

(七)降职。对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应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免去现职,改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不宜在原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降职使用。

对因健康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安排到适当的岗位工作或离岗休养,离岗休养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病休期间保留原职级待遇,病休后按新任职务确定职级待遇,其年度考核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被调整的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县委申请复核。县委按规定组织人员进行核查,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情况通知干部本人。

第九条 被调整的干部应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干部受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对调整干部的跟踪管理,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被调整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各方面进步明显,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管理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有不胜任现职情形的,由县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3c5b9f6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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