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成传销、非法集资新噱头
【期刊名称】中国防伪报道
【年(卷),期】2018(000)007
【总页数】2
以虚拟货币为幌子进行网络传销
不法分子正是看到了人们对虚拟货币求而不得的遗憾心理,利用虚拟货币为幌子,进行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今年1月,公安部发文称与联合工商总局重点查处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并称此类案件常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欺骗性强,诱惑力大。
虚拟货币传销诈骗犯罪行为本质上与其他传销诈骗犯罪相同,鉴于虚拟货币具有可兑换性,或可转换为实际货币,利用虚拟货币诈骗,更具有真假难辨的特征。如同近年来的其他诈骗案一样,犯罪分子只是利用普通老百姓知识上的空白,名义上是投资理财,实际上就是诈骗,虚拟货币是一个噱头。
传销违法,组织领导传销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销活动是利用他人牟利心理骗取他人财物。虚拟货币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的直接对象不同。普通诈骗对象为现金货币及财物,虚拟货币犯罪对象则为表现形式各异的虚拟货币。
币种多但“套路”趋于一致
虽然“亚洲币”“中华币”等,还有德国某基金开发的二代虚拟货币“利物币”等“虚拟货币”花样繁多,令人瞠目结舌,但其中的传销“套路”,通常趋于一致。
通常,犯罪分子会通过建立微信群、现场讲解等方式,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拟货币,或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此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从下线处获得返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涉案人员众多
以“恒星币”传销案为例,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书里均涉及这一币种,可见此类传销地域传播性很强。恒星(国际)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系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组织,恒星币是该组织网络交易平台,参与者在网站内以“挖矿”、提成或买卖恒星币的方式获得利益。
被告人何某还会通过线下介绍宣传恒星币,吹嘘恒星币的投资收益及发展前景,引诱他人注册成为恒星币会员并投资购买能挖掘恒星币的“矿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及销售矿机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实施网络传销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2ed7337bc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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