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重庆宏漆包装桶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申请人王贵德工伤待遇、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经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 受理此案后,我们根据被申请人的案件情况,搜集了相关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采纳。 申请人王贵德于2003年3月进入重庆宏漆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包装桶车间工作,后包装桶车间成立为重庆宏漆包装桶有限责任公司,最有一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合同期限是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签署单位是重庆宏漆涂料(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系重庆宏漆涂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申请人系重庆宏漆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调入被申请人处上班,这期间劳动合同一直有效。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的问题。同时申请人的该部分劳动争议已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依法不应当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在其受伤后积极为其申请工伤待遇,在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9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元。其余赔偿项目因为申请人拒绝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签字手续,导致社保局不予办理待遇申领,因此答辩人依法可以不予支付。同时申请人进48岁距离退休年龄只有2年,依法应当就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一定标准扣减。
三、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认为其比适应在原工作岗位工作,根据其自身身体情况向其发出通知,调他到其他部门上班,工资待遇不变。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权作出调动工作岗位,因此觉不服从单位的决定,并撕毁单位的通告。被申请人通过其丈夫作其思想工作,但申请人仍坚决主动提出辞职申请。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综上所述,请求贵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望能得到走仲裁庭的重视和采纳。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 云、曹 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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