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班一级组织建设
班作为科室执勤任务的基本工作单位,在科室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班一级的组织建设直接影响到科室的建设。
一、强化班长的能力素质
部队里面最形容班长的就一句话:兵头将尾,作为日常执勤任务中的一线管理者,班长的作用非常巨大,俗话说的好: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个班长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了班级的建设发展水平。
(一)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作为一名班长,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精通本科室所有岗位的工作技能,无论是防爆口还是候机楼监护,都能游刃有余。在日常巡视的过程中,才有底气和能力发现和指出班级所属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有魄力说出“看我的,跟我学,我就是标准”,才能赢得手底下人员的敬意。其次是处置各种突发问题,拥有第一线管理员的指挥能力,了解科室各岗位的应急预案,遇有突发情况在第一时间正确处置,不是只会上报上级被动等待命令,错失处置问题的最佳时间。同时还具备一定的社交能力,能和保安、民警、机场其他部门的员工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拥有一定的协调能力,不需要任何事情都要科长去交涉沟通。
(二)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安全生产中有一个著名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班长每天的巡视就是在寻找这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民航安全的特殊性使得我们经不起任何严重事故的发生。如何去做呢?不光是每天忙忙碌碌的在候机楼各岗位巡视,作为班长,要时刻了解自己本班人员的工作动态,知道每一个人的工作岗位,换岗时间节点,同时结合航班动态,知道什么岗位什么时候压力最大,岗位人员能力素质是否可以匹配,是否需要派出机动人员或者亲自过去帮忙。自己班组谁最近的工作状态不佳,不适宜一些重要岗位或一些时间段执勤。
(三)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多时候问题的发生不可怕,问题只是暴露出我们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可怕的是我们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班里人员发生问题了,不是只需要给科室写一份检查表一个态度就可以了,这对解决问题毫无益处,班长一方面是要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同时要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措施。举一个简单例子:夜班各岗位如何避免睡过头导致没有准时展开执勤,一方面班长要知道各岗位执勤时间,到点去巡视各岗位展开情况;一方面可以在班级微信群中要求,所有岗位展开工作要在微信群中报告,内容简洁例如“1-2已就位”,班长一旦发现相应岗位未及时报告即可迅速查看情况。要把每一次的问题发生分析彻底,当做提高班级建设的一个“垫脚石”,而不是得过且过。
二、提升班级人员团结意识和认同感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生活需要仪式感,同理,安检工作也需要仪式感,仪式感从何而来,从工作的头和尾这两个点来。
(一) 抓好“头”和“尾”。这里的“头”和“尾”指的就是每天各班开始工作前的集合和当天任务结束后的讲评。每个班在执行当天的值班任务前,都会在休息室集合,班长会传达一些上级的指示或岗位上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而这个过程就需要仪式感,首先班长传达的东西都是很重要的东西,需要班级每一个成员知道的,你能指望戴着耳机玩着手机吃着东西坐在沙发上的人把你讲的话听进去吗?在听到班长下达集合的命令后,所有班组成员都应该立刻面向班长集合站队,这是一个很严肃的过程,这在提醒你已经进入工作时间了,不再是休息时间。每天当班任务结束后,班长也应该适时集合人员讲评当天工作,尤其是在班级发生问题的情况下,更需要组织,而不是一哄而散各回各家,感觉这个班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与我无关。抓好“头”和“尾”的组织有利于班长在班级中树立自己的威严,同时班长讲话也要简洁明了,只讲重点,考虑好上班时间和下班后坐班车回去时间。严肃的组织形式也有利于树立班级紧张的工作氛围,一个松松散散毫无组织的班级肯定是没有向心力和凝聚力的、更没有战斗力的。
(二) 树立竞争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科室目前有三个班,班与班之间应该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比的就是哪个班执勤任务好,而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每个班发生的问题最少,可以用质控、投诉等一系列数据去做依据,在休息室挂一个小展板,记录每个班级每月发生问题的数量,同时在每月科室召开的例行大会上,要请最好的班级和最差的班级全体成员上台亮个相,两个班长要分别述职,好的班长要讲好的做法和经验,差的班长要讲问题和教训。同时对在本月中发生恶劣违规问题的人员,可以让其在全科室面前做检查,念检讨,表现好的个人在全科室面前重点表扬。
三、对于班务会制度的探讨
不同于每天的集合和讲评,也不是团建活动,班务会的存在是班长组织的一个行政例会,它组织的目的就是让班长专门去讲评过去一段时间班内的工作,直接说具体事情具体人,同时它也是班级内部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实习生由于住在一块,每天一起上下班所以容易抱团聚堆在一块,其他科室员工又由于有新老旧,工作时间长短之分,加之岗位不同,沟通交流都比较少,甚至有时候出现同一个班级只知其人不知其名,或者只知其名不知其人的情况。大家能够一起坐下来,重新认识一下,加大对彼此的了解,也有助于工作上的沟通交流,甚至班长可以组织以“感恩致歉”为主题的班务会,很多日常工作上的误会和矛盾,大家直接说清楚就好了,而不是放在心里面或者在背后议论。当然这也非常考验班长的组织能力和语言水平,要不然很容易变成班长一个人的独角戏,也对班长的威望是一个打击。为什么说是探讨,就是目前很难实施,因为各班的工作时段不一样,实习生下班了要赶班车回去休息,老员工都有自己的私事,对于这种集体活动都是抱有抵触心理,一说开会,首先都是抵触心理,感觉在侵犯自己的私人时间,所以目前只能先提出一个想法,希望以后有机会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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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鲁安监函字〔2016〕94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制度的意见》(鲁安监发〔2015〕166号)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省安监局结合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编制了《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为规范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参考。《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分九个行业领域,行业领域之外的随机抽查事项,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有关规定为依据。
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情况,《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适时进行调整。现一并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安监局。
附件:1.《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1:
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 | 查阅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申请相关资料。 |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30、32条。 | 查阅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了解企业变更内容及时间,执照变更内容及时间,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情况,变更申请提出时间。 | ||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 查阅机构任命文件,了解机构名称、专职安全管理人数、资格证件、员工人数。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 (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责任书,查阅监督及考核资料。 |
4 | 隐患排查 |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 |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以及相关整改资料。 |
5 | 风险管控 | (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 (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 | 查阅风险管控制度,风险排查及管控措施资料;查看风险公告情况。 |
6 | 安全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 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再培训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 查阅特种作业档案及相关资格证书;现场了解特种作业人员值班及作业情况。 | ||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及安全培训档案;询问相关人员。 | ||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 |||
7 | 危险作业 |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 | 查阅制度文本。 |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 | 查阅使用过的作业证,重点查看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作业证填写是否规范。 | ||
动火监护、动火分析与动火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分析应当符合规定;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2条、第B3.1条 | 查阅使用过的动火证。 | ||
受限空间作业气体浓度监测、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的监测;《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4条、第B3.2条 | 查阅《受限空间证》及检测数据资料。 | ||
特殊作业前是否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了其他安全措施。 |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落实到位。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现场查看特殊作业实施情况。 | ||
8 | 重大危险源 | (1)是否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档案; (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 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备案资料。 |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 查阅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 | ||
9 | 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 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审查批准文件、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批准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 查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 ||
10 | 承包租赁 | (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 查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查阅相关安全检查及督促整改资料。 |
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 查阅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 ||
11 | 应急救援 |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 查阅备案登记表。 |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 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 ||
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8条 | 查阅应急预案,现场核查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 ||
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8条 | 查阅抵押金缴纳凭证或安全责任险保单。 | ||
12 | 安全评价 | (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 查阅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
13 | 检验检测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 查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及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
14 | 一书一签 | (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 查看企业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记录。现场查看安全标签的粘贴或拴挂情况。 |
15 | 领导带班 | (1)是否建立了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2)单位负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带班,并填写带班考勤记录。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条 | 查看企业领导的任命文件及带班记录的填写情况。 |
(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总体布局 |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 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 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28条;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 | 查阅设计或诊断资料,现场核对符合情况。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 查阅安全论证资料,现场核查安全间距情况。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 查阅设计图纸,现场检查装置、车间、仓库布局。 | |||
2 2 | 工艺安全 工艺安全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 现场检查相关生产工艺。 |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 查阅论证报告。 | |||
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 查阅相关制度规程。 | |||
工艺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变更审批手续。 |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查阅相关变更资料,现场核对工艺执行情况。 | |||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2.2 条 | 现场检查。 | |||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是否设置了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5.5.13 条 | ||||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 ||||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保存分析记录。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4.8条 | 查阅报警处置记录,现场检查工艺执行情况。 |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 现场检查。 | |||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有浮盘落底的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 ||||
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查阅相关记录,现场检查员工操作、巡检及交班情况。 | ||
3 3 3 | 设备安全 设备安全 设备安全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 现场检查设备。 | |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 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 | |||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 ||||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 现场检查安全联锁运行情况。 | |||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油气储罐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5)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采用固定储罐的应设置氮封; (6)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 (7)油气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及夏季降温喷淋设施,易燃液体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设施; (8)液化烃球罐的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米的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 现场检查油气储罐及相关设施设备。 | ||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系统是否与原设计一致,控制系统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查阅设计资料,现场检查设置情况。 | |||
安全设施是否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是否立即复原。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条 | 查检维修计划,现场检查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 | |||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 现场检查排放口设置情况。 | |||
4 | 仪表 自控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了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了紧急停车系统。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 现场检查设置情况。 |
(1)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是否正常使用。 (2)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 现场检查设置及完好情况。 | |||
在控制室应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分布图。 |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 ||||
仪表的安装和维护,固定牢固无松动,管线无渗漏,无损伤,无腐蚀。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 ||||
5 | 特殊作业 | 是否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查阅相关制度及作业票证,现场检查作业情况。 | |
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
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
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
6 | 储运安全 | 切水、装卸、倒罐作业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作业人员离开现场现象。 |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 检查相关制度及现场作业情况。 | |
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存在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 现场检查作业情况。 | |||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现场检查。 | |||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区域。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
防火堤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穿墙孔洞是否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是否加钢筋混凝土压顶。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 ||||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 ||||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防火堤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 现场检查。 | |||
储罐接地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体静电释放设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相关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 查阅相关检验记录,现场查看设置及完好情况。 | |||
7 | 重大危险源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 | 查阅效验和维护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设备。 |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校验。 | |||||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 |||||
8 8 | 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 | 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是否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第6章 |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配备及完好情况。 | |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3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 现场查看设置情况。 | |||
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 查阅防爆区域划分资料,现场查看相关设备和工具防爆情况。 | |||
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 《安全生产法》第54条、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现场检查员工在岗及操作情况。 | |||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是否熟练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 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 |||
在装卸前是否对运输车辆进行了查验登记,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登记表要存档备查。 | 鲁安监发[2005]81号文、 DB37/1694-2010 | 查看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填写规范性。 | |||
是否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 检查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记录及现场安全标签的粘贴或拴挂情况。 | |||
二、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8条 | 查阅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申请相关资料。 |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经营许可证变更。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16条 | 查阅安全许可证内容,了解企业变更内容及时间,执照变更内容及时间,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情况,变更申请提出时间。 | ||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4 | 隐患排查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5 | 风险管控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6 | 安全培训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7 | 危险作业 |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 | 查阅制度文本。 |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第4.6条 |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现场查看特殊作业实施情况。 | ||
8 | 重大危险源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9 | 建设项目 | 是否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设立安全评价。 |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 查阅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30条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 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及监督核查资料。 | ||
10 | 承包租赁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11 | 应急救援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12 | 安全评价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13 | 检验检测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14 | 一书一签 | 是否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 | 查看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记录,现场查看销售产品的安全标签;查阅销售记录。 |
15 | 领导带班抽查要求同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总体布局 |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 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 未经正规设计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28条、《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18号 | 查阅设计或诊断资料,现场核对符合情况。 | |
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 查阅安全论证资料,现场核查安全间距情况。 | |||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 查阅企业设计图纸,现场检查车间、仓库布局及排放口的设置情况。 | |||
2 | 工艺安全 |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第 5.5.2.2 条 | 现场检查。 | |
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 现场检查。 | |||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有浮盘落底的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 ||||
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1.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2.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 全。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查阅相关记录,现场检查员工操作、巡检及交班情况。 | ||
3 3 | 设备安全 设备安全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 现场检查设施设备。 | |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 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 | |||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 ||||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油气储罐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5)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采用固定储罐的应设置氮封; (6)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 (7)油气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及夏季降温喷淋设施,易燃液体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设施; (8)液化烃球罐的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米的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 现场检查油气储罐及相关设施设备。 现场检查油气储罐及相关设施设备。 | ||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 检查现场。 | |||
安全设施是否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是否立即复原。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第5.5.2条 | 查检维修计划,安全设施的完好及使用情况。 | |||
4 | 仪表 自控 |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是否正常使用。 |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
现场检查设置及完好情况。 |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 |||||
在控制室应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分布图。 |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 ||||
仪表的安装和维护,固定牢固无松动,管线无渗漏,无损伤,无腐蚀。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 ||||
5 | 特殊作业 | 是否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查阅相关制度及作业票证,现场检查作业情况。 | |
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
特殊作业现场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
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
6 6 | 储运安全 储运安全 | 切水、装卸、倒罐作业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作业人员离开现场现象。 |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 查阅相关制度,现场检查在岗情况 | |
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存在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 现场检查作业情况。 | |||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现场检查。 | |||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区域。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
防火堤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穿墙孔洞是否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是否加钢筋混凝土压顶。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 ||||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 ||||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防火堤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 ||||
储罐接地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人体静电释放设施是否有效接地; 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 相关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 查阅相关检验记录,现场查看设置及完好情况。 | |||
7 | 重大危险源 | (1)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校验。 (2)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二)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三)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 | 查阅效验和维护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设备。 |
8 | 现场管理 | 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是否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相关设备、器材是否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相关记录台账是否齐全。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第6章 |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配备及完好情况。 | |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3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 现场查看设置情况。 | |||
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 查阅防爆区域分布资料,现场查看相关设备和工具。 | |||
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 《安全生产法》第54条、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现场检查员工在岗情况。 | |||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是否熟练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 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 |||
在装卸前是否对运输车辆进行了查验登记,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登记表要存档备查。 | 鲁安监发[2005]81号文、 DB37/1694-2010 | 查《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填写的规范性。 | |||
是否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 | 现场查看安全标签的粘贴或拴挂情况。 | ||
三、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证照 及建设程序 | 三证一照 | 生产矿山应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基建矿山应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自主爆破的矿山应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其他矿山(非自主爆破的矿山)应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爆破协议。 | 国家局20号令第8条、10条。 | 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爆破协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安全生产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国家局36号令第4条、7条、12条、23条。 | 查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或会议纪要)。 | ||
2 | 组织机构 |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 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安全生产法》第21、24条;省260号令第9条、12条、13条。 |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成立安委会的文件;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聘用文件;查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 工数量的相关资料等。 |
3 | 安全生产 责任制 | 安全生产 责任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其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符合省260号令第8条、10条的规定。 | 省260号令第6、8、10条。 | 查责任制、责任制落实和考核等资料。 |
4 | 教育培训 |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 时。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四新”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接收实习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等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4、25、27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4、25条,国家局3号、30号令等相关条款。 | 查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育 培训档案等资料。 |
5 | 外包工程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对承包单位技术交底及考核情况。 |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 | 国家局62号令第7、8、13、14条。
| 查外包工程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技术交底资料,对外包单位考核情况等。 |
6 | 劳动保护 | 劳动防护用品制度、配备标准建立,购买、发放及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等情况。 |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42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1条、《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 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 查制度、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 |
7 | 风险管控 与隐患排查 |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措施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公告等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7、29条、国家局16号令第8、9、10、11条。 | 查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治理情况通报;查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报告和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备案情况;查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情况。 |
8 | 带班下井 |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 国家局34号令第7、8、9、11、12条。 | 查制度、考核奖惩办法;现场查月计划公告、完成情况公示情况;查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建立、填写及存档情况;现场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
9 | 事故报告 | 事故报告制度、台账建立及报告事故情况。 | 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类事故、事件登记、处理档案,制度内容和事故处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报告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 | 国务院493号令,省政府260号令第29、30条。 | 查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询问从业人员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查有无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行为。 |
10 | 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应急救援培训、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护协议签订;应急救援器材配备、维保、保养等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并按时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急救援预案培训教育活动。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立应急物资使用状况档案。高危企业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安全生产法第78、79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 查备案回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计划、演练记录(含照片、录像等)和教育培训记录;查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成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查应急物资使用状况档案;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凭证。 |
(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技术资料 |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提升运输、风、水管网、充填、井下通讯等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和井下避灾路线图。 | 图纸保存完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正确标记。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6 | 按图纸对照现场抽查 |
2 | 矿山井巷 | 安全出口 |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 | 查阅图纸及现场检查 |
每个生产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 |||||
行人的运输斜井 | 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宽度不小于1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7 | 现场检查 | ||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 | 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有效宽度符合设计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8 | 现场检查 | ||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及水平巷道 |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或躲避硐室。道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9 | 现场检查 | ||
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2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 |||||
躲避硐室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 |||||
井巷支护 | 井下巷道应根据围岩稳定情况采用有效的支护措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 | 现场检查 | ||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入口 | 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6.5 | 现场检查 | ||
防坠 |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7.1 | 现场检查 | ||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 |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7.2 | 现场检查 | ||
3 | 采矿 | 采矿方法 |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 | 对照设计查看现场 |
采空区 | 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处理采空区。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0 | 对照设计查看现场 | ||
4 | 定期检测 | 检测检验报告 | 主要提升装置、钢丝绳、防坠器、通凤系统、主排水系统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测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 AQ2022、AQ2026 AQ2019、AQ2013.2 AQ2029 | 查阅检测检验报告 |
5 | 设备及工艺 | 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 现场检查 |
矿用高低压电气、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采掘支护设备 |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附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
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及设备 | |||||
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 | |||||
应急救援设备 | |||||
6 | 运输 | 架线式电机车滑触线悬挂高度 |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Om;井底车场不低于2.2m。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3 | 现场检查 |
无轨运输设备 | 井下无轨运输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和灭火装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7 | 现场检查 | ||
7 | 提升 | 斜井提升保护装置 | 提升矿车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6 | 现场检查 |
提升装置机电控制与闭锁 |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设置以下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机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闸瓦磨损保护装置、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5.10 | 现场检查 | ||
提升系统联锁装置 | 装卸载机构运行不到位的联锁、装矿设施超载联锁、摇台或托台联锁、井口及中段安全门联锁。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5.11 | 现场检查 | ||
8 | 通风 | 通风系统 | 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风速符合规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 | 现场检查 |
通风构筑物 | 通风构筑物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9 | 现场检查 | ||
主扇 | 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压及开停传感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16.2及16.5 | 现场检查 | ||
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1 | 现场检查 |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3 | 查阅试验记录 | |||
局部通风 |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1 | 现场检查 | ||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2 | 现场检查 | |||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3 | 现场检查 | |||
风筒吊挂应平直、牢固,接头严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4 | 现场检查 | |||
9 | 电气设施 | 照明 |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1 | 现场检查 |
供电 |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的线路,并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3 | 现场检查 | ||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4 | 现场检查 | |||
电气保护 |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2 | 现场检查 | ||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3 | 现场检查 | |||
保护接地 |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都应接地。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1 | 现场检查 | ||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与接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3 | 现场检查 | |||
10 | 排水 | 排水设施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 | 现场检查 |
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 | 查阅水文资料及排水系统检测检验报告等 | |||
水泵房 |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台备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 | 现场检查 | ||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其他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防水门。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2 | 现场检查 | |||
11 | “六大系统” | 监测监控系统 | 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 AQ2031-2011 14.4 | 现场检查 |
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 AQ2031-2011 14.5 | 现场检查 | |||
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 AQ2031-2011 15.1 | 现场检查 | |||
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 AQ2031-2011 16.2 | 现场检查 | |||
对于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 | AQ2031-2011 18.1 | 现场检查 | |||
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 AQ2031-2011 18.2 | 现场检查 | |||
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 AQ2031-2011 19.2 | 查阅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与检修记录表 | |||
人员定位系统 |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 | AQ2032-2011 14.1 | 现场检查 | ||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 AQ2032-2011 14.1 | 现场检查 | |||
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 AQ2032-2011 14.6 | 现场检查 | |||
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 AQ2032-2011 4.10 | 现场检查 | |||
每个下井人识别卡,工作时不得与识别卡分离。 | AQ2032-2011 4.11 | 现场检查 | |||
应指定人员负责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 AQ2032-2011 15.4 | 查阅人员定位巡检记录与检修记录 | |||
11 | “六大系统” | 紧急避险系统 |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 AQ2033-2011 4.4 | 现场检查 |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 AQ2033-2011 4.5 | 现场检查 | |||
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示牌中应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 AQ2033-2011 5.6 | 现场检查 | |||
压风自救系统 | 压气自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AQ2034-2011 4.2 | 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 | ||
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应安装稳固、地点宽敞、安装位置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 AQ2034-2011 4.10 | 现场检查 | |||
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 AQ2034-2011 4.11 | 现场检查 | |||
应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 AQ2034-2011 5.1 | 现场检查压风自救设施是否完好 | |||
供水施救系统 | 供水施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 AQ2035-2011 4.2 | 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 | ||
施救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 AQ2035-2011 4.4 | 现场检查 | |||
三通及阀门应安装稳固、地点宽敞、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 AQ2035-2011 4.11 | 现场检查 | |||
应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 AQ2035-2011 5.1 | 现场检查 | |||
通信联络系统 | 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等。 | AQ2036-2011 4.4 | 现场检查 | ||
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并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容量应能担负井下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 AQ2036-2011 4.5 | 现场检查 | |||
应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 AQ2036-2011 5.1 | 现场检查 | |||
四、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证照及建设程序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2 | 组织机构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4 | 教育培训 |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 时。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四新”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接收实习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等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4、25、27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4、25条,国家局3号、30号令等相关条款。 | 查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育 培训档案等资料。 |
5 | 外包工程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6 | 劳动保护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7 |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8 | 现场带班 | 单位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 省政府260号令第30条。 | 查制度建立、带班考勤档案建立和填写及现场带班情况。 |
9 | 事故报告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10 | 应急救援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技术资料 | 图纸 | 矿山应保存完整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剖面图(针对采石场)、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开采现状图(至少半年更新一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5 | 按图纸对照现场抽查 |
2 | 总体要求 | 相邻矿山距离 | 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其他矿山按设计要求。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 查采矿许可证矿界范围大于300米,查资料及现场 |
开采顺序 | 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台阶高度不超过设计要求。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2 | |||
3 | 综合项目 | 设备及工艺 | 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 |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 现场查看 |
重点防护与警示 | 矿区内所有存在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4.13 | 现场检查 | ||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6 | ||||
工业场地 | 工业场地内主要建(构)筑物布置位置不应受洪水、滑坡、爆破等影响。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0 | 现场检查 | ||
4 | 露天开采 | 破碎 | 小型露天采石场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破碎系统应设置除尘装置;入料口应设置安全车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12 | 现场检查 | |||
采场管理 |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1.9 | 现场检查 | ||
穿孔作业 | 矿山穿孔设备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穿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作业,不能使用湿式凿岩的钻机应安装捕尘装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 现场检查 | ||
5 | 爆破 | 爆破设计 | 应有爆破设计和爆破作业指导书。 | 《爆破安全规程》4.3 | 查看资料 |
爆破管理 |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 《爆破安全规程》5.1.1 | 询问、查看资料 | ||
爆破记录 |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 《爆破安全规程》4.16.1 | 查看资料 | ||
爆堆安全 | 爆堆高度,不得超过设备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1.2 | 现场检查 | ||
5 | 爆破 | 爆堆安全 | 爆堆宽度应不影响矿岩的运输线路。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1.3 | 现场检查 |
坡顶不应出现伞檐,出现伞檐应及时进行处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5.7 | 现场检查 | |||
6 | 铲装作业 | 平行作业 |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小型采石场挖掘机的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7 | 现场检查 |
垂直作业 |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8 | 现场检查 | ||
7 | 运输 | 道路 | 路面宽度、坡度、缓和坡段长度、转弯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 安全设施设计 | 查看设计和现场 |
水沟 | 运输道路根据设计要求设水沟和车档,且水沟及车档应满足安全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3.2.6 | |||
警示标志 | 矿内各种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3.2.3 | 现场检查 | ||
挡车设施 | 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3.2.12 | 现场检查 | ||
8 | 供电 | 变电所 |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未接地、无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无防潮、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排水供电 | 存在夜间作业的采矿场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或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6.4 | 现场检查 | ||
供电线路 | 存在夜间作业要求采矿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等作业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1 | |||
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2.1 | ||||
从变电所到采矿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应使用固定线路。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2.5 | ||||
供电电压 | 架空线电力线路边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满足下列要求: 1) 线路电压35KV,最小距离3.0m; 2) 线路电压3~10KV,最小距离1.5m; 3) 线路电压3KV以下,最小距离1.0m。 | 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 现场检查 | ||
供电电压 |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不高于36V。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4.4 | 现场检查 | ||
露天采场照明使用电压为380V/220V。 | |||||
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 | |||||
五、尾矿库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证照、建设程序及回采 | 证照 | 生产尾矿库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 国家局38号令第17条。 | 查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安全生产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国家局38号令第9条。 | 查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或会议纪要)。 | ||
回采 |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国家局38号令第27条。 | 查回采勘查、评价及设计文本,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 ||
2 | 组织机构 |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 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国家局38号令第5条。 |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文件。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4 | 教育培训 |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4、25、27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5条,国家局3号、30号令等相关条款。 | 查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育培训档案等资料。 |
5 | 劳动保护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6 |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7 | 现场带班 | 单位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 省政府260号令第30条。 | 查制度建立、带班考勤档案建立和填写及现场带班情况。 |
8 | 事故报告 | 事故报告制度、台账建立及报告险情、事故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类事故、事件登记、处理档案,制度内容和事故处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报告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 | 国务院493号令,省政府260号令第29、30条,尾矿库38号令第20、24、25条。 | 查看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询问从业人员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查有无不按规定上报事故及险情的行为。 |
9 | 应急救援抽查要求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 ||||
10 | 作业计划 | 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 |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 国家局38号令第22条。 | 查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及生产运行记录。 |
11 | 工程档案 | 尾矿库工程管理、日常管理档案。 |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 国家局38号令第14条,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 | 查尾矿库工程档案及日常管理档案。 |
12 | 勘察与评价 | 坝体全面勘察、专项评价和现状评价。 |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 国家局38号令第19条。 | 查现状评价报告、工勘报告及稳定性专项评价报告。 |
(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周边环境 | 周边山体、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情况。 | 周边山体稳定,无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7.3.1 | 现场检查 |
库区安全 | 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3.3 | 现场检查 | ||
2 | 图纸资料 | 图纸资料 | 尾矿库勘察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及其它报告、图纸、批文保存完整。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12.2 | 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
应具有尾矿库区总平面布置图及坝体断面图、防排洪设施布置、监测设施布置等现状图纸。 | |||||
3 | 安全生产管理 | 安全生产管理 | 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放的管理工作。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1.2 | 查阅资料 |
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抗震等安全生产管理。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1.3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
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1.4 | ||||
4 | 尾矿排放 与筑坝 | 尾矿排放 与筑坝 | 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 | |
尾矿排放 |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2 | |||
筑坝 | 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无设计论证不得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4 | 现场检查 | ||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5 | 现场检查 | |||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3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2 | ||||
尾矿库下游坡面不应有滑坡、裂缝、沼泽化、流土管涌、严重冲沟等不良现象。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 | 现场检查 | |||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0. | ||||
坝体、坝面 | 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3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
5 | 监测 | 在线监控 |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第八条 | |
监测 | 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尾矿库应监测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必要时还应监测孔隙水压力、渗水量、浑浊度等。五等尾矿库应监测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监测数据必须连续、完整。 |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 4.4.1 | |||
监测设施布设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位移观测基准点应布设在固定、稳定可靠位置。 | |||||
及时分析监测数据,对于监测设施损坏、监测数据异常状况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防范。 | |||||
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2.1 | ||||
6 | 水位控制 与防汛 | 水位控制 |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4.12 | 现场检查 |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4.2. | ||||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4.6. | 查阅记录 | |||
防排洪设施 | 汛期前应对防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完好;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4.3 | 查阅记录 现场检查 | ||
7 | 浸润线 与排渗 | 渗流控制 | 尾矿库运行期间坝体浸润线严格按设计要求观测。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1 | 查阅记录 现场检查 |
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标准,应采取相应措施。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2 | ||||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4 | ||||
检查坝体排渗设施,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2.8 | ||||
六、金属冶炼企业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责任体系 | 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六条 | 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和责任状。 |
2 | 组织机构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九条 |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情况。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十三条 | 检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文件,查阅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 | ||
配备安全总监情况 |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金属冶炼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十二条 | 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文件。 | ||
3 | 安全培训 |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 企业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一条 | 查阅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查看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查阅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查看相关记录是否齐全、培训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 | ||
4 | 三同时管理 | 新(改、扩)建金属冶炼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 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③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查看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项目立项文件、安监部门审查意见、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书面报告。 |
5 |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 |
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②企业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 | ||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 ①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②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文本以及演练记录 | ||
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查阅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 | ||
6 | 外包管理 | 项目发包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查阅承包方的资质等相关材料 |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 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查阅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 ||
检维修作业情况 | 企业应当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交底并经双方责任人确认,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 查看企业检维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交底材料等。 | ||
7 | 安全标准化 | 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②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二十六条 | 查看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等 |
8 | 风险分级管控 | 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 ①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③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档案(或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信息、风险点名称和位置、诱发事故类型、安全风险等级、存在隐患情况和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手机号码、属地监管政府及相关部门情况,形成“一企一册”。 | 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十四条 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二十九条, 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 | 查阅企业部署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的实施文件,“一企一册”等 |
9 | 隐患排查治理 |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 查阅企业制度文本。 |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条 | 查看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 ||
10 | 危险作业管理 | 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 | 查阅制度文本 |
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三十一条。 | 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 | ||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以及危险作业检测数据资料。 | ||
11 | 安全设备管理 |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 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煤气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检查企业的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检查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 |
12 12 |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②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③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 |
应急演练、评估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 | ||
应急组织建立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 | ①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②金属冶炼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 查看应急组织的设立文件,现场查看企业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 | ||
应急预案评估情况 |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五条。 | 查看企业现公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时间和评估记录。 | ||
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情况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 查阅抵押金缴纳凭证或安全责任险保单。 | ||
13 | 煤气管理 | 建立健全煤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 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理制度文本。 |
煤气防护机构设置情况 |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 查看设立文件,现场查看防护站设置情况。 | ||
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 | 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 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账。 | ||
(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1 | 炼铁 单元 炼铁 单元 | 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的设置 | 1 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 出铁场的下部,其门窗应避开铁口、渣口。 ②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也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 《炼铁安全规程》 | 现场验证 现场验证 现场验证 |
事故供水 | 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 ||||
炉基、炉底 | ①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②渣罐车、铁罐车及清灰车应各有运输专线,渣、铁线应高于周围地面,两侧应有排水暗沟。 ③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50℃;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00℃。 | ||||
热风炉 | 在热风炉混风调节阀之间应设切断阀。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可靠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当燃烧器风机停止运转, 或助燃空气切断阀关闭,或煤气压力过低时,该切断阀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报。煤气管道应有煤气流量检测及调节装置。管道最高处和燃烧阀与煤气切断阀之间应设煤气放散管。 | ||||
富氧房 | 富氧房应设有通风设施 | ||||
除尘器 | ①高炉重力除尘器,其荒煤气入口的切断装置,应采用远距离操作。 ②除尘器应设带旋塞的蒸汽或氮气管头,其蒸汽管或氮气管应与炉台蒸汽包相联接,且不应堵塞或冻结。 | ||||
喷吹煤粉 | ①制备烟煤时,其干燥气体应采用惰化气体;负压系统末端气体的含氧量,不应大于12%。 ②烟煤喷吹系统,应设置气控装置和非电动顺序控制系统,超温、超压、含氧超标等事故报警装置,还应设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装置。 ③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仓式泵、贮煤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的加压、收尘和流化的介质,应采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 ④磨煤机入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处应设置上限温度监控装置, 磨煤机出口等关键部位应设置上、下限双温监控装置及报警装置。 ⑤制粉系统应设固定式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 达到报警值时应报警并自动充氮, 达到上限值时应自动停机。厂房内人员活动区域应设置氧气和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⑥应对喷吹罐压力、混合气出口压力与高炉热风压力的差值和喷吹用气压力与喷吹罐压力的差值进行安全联锁控制。氧煤枪供氧系统应具有自动转换或充氮保护功能。炉前供氧总管应设置保护功能。 ⑦煤粉输送和喷吹系统所有气动阀门在事故断电时应能向安全位置切换。高炉喷枪前输煤管上应设非金属管段,在发生回火时能立即熔断。高炉前的输煤管上应有测压点和送风装置,当该压力与高炉热风压力差值低于安全值时,能够立即启动送风装置送风。 | 《炼铁安全规程》《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 |||
2 2 | 炼钢 单元 炼钢 单元 | 主控室的布置 | 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②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 ③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④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 ⑤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 《炼钢安全规程》 《炼钢安全规程》 | |
连铸 | ①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 ②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装置,应配备事故供水系统。 | ||||
转炉 转炉 | ①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②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 ||||
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 | |||||
①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②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 |||||
电炉 | ①电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电极升降应有上限位锁定;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有可靠的安全联锁。 ②氧气阀门站至氧燃烧嘴和碳氧喷枪的氧气管线,应采用不锈钢制作,并应在软管接头前焊接长1.5m以上的铜管。 | ||||
铁水贮运 | 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 | ||||
制氧 | ①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度监测装置。 ②透平膨胀机应具有密封气压力与油压的差压联锁保护装置。 ③透平氧压机应设置可熔探针或温度探头、自动快速氮气灭火或其他灭火设施。 ④架空氧气管道应在管道分叉处、与电力架空电缆的交叉处、无分叉管道每隔80~100m处以及进出装置或设施等处,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⑤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轴承温度过高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⑥液氧储罐液氧中乙炔含量,每周至少化验一次。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 查看记录现场验证 | ||
3 3 | 轧钢 单元 轧钢 单元 | 初轧 | ①初轧机应设有防止过载、误操作或出现意外情况的安全装置。 ②在初轧机和前后推床的侧面,应有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和钢渣爆炸危害的挡板、索链或金属网。 | 《轧钢安全规程》 | 现场验证 |
轧制 | ①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②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③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在地沟入口;手持式的不应高于12V。 | ||||
板、带轧制 | 热带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挡板。 | ||||
电气室、液压站 | ①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②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③液压站、阀台、蓄势器和液压管路,应有安全阀。减压阀、液压控制阀和截止阀,蓄势器与油路之间应有紧急闭锁装置。 ④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压力上下限、油温上限和油泵过滤器堵塞的显示和警报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 《轧钢安全规程》 | 现场验证 | ||
4 | 烧结单元 | 安全防护设施 | ①生产中应采用下列信号及安全防护设施:煤气、空气压降报警和指示信号(音响及色灯),煤气管道压力自动调节和煤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②主抽风机室应设有监测烟气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其浓度的信号报警装置。 ③机头电除尘器应设有防火防爆装置。④煤气加压站、油泵室、油罐区、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不应有明火。⑤各燃气管道在厂入口处,应设总管切断阀。⑥配料圆盘应与配料皮带输送机联锁。 |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 现场验证 |
5 5 | 煤气单元 煤气单元 | 厂房布置、设备设施 | ①煤压机房和操作室应有一氧化碳在线报警器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②煤气区域必须设置齐全安全警示标志。煤气岗位必须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③煤气区域严禁设置人员密集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④蒸汽、氮气、水等其他介质管道不能与煤气管道硬连接,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盲板。⑤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不能安装在厂房内。⑥煤气设备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能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安全通道或走梯平台。 | 《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 程》 | 现场验证 现场验证 |
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煤气发生站 | ①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②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③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④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 ||||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 ①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②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③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
煤气柜 | ①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 柜位到达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送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②布帘式煤气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③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④煤气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 | ||||
高炉煤气 | ①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 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②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入口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 ||||
转炉煤气 | ①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有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 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②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冲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到达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③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 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④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和泄爆装置。 ⑤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 ||||
煤气管道 | ①架空煤气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方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经过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②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③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 ||||
6 | 有限空间作业 | 设施设备及作业票据 | ①对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②设置警示标识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必须指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有限空间风险,标明严禁擅自进入和盲目施救风险。③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④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⑤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 分钟;气体监测连续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h;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⑦作业时使用的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⑧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 规定》 | 查看相关设备设施台账并现场验证 |
7 | 高温熔融金属 | 铁水罐、钢水罐、渣罐 | ①使用的铁水罐应烘干,不应使用轴耳开裂、内衬损坏的铁水罐。 ②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③每年应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 ④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⑤渣、铁罐内的最高渣、铁液面,应低于罐沿0.3m。 ⑥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⑦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 | 《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 | 查看报告现场验证 |
起重机械 | ①起重机起升机构的每套驱动系统应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 ②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③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能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④起升高度>20m时,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⑤额定起重量>20t应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⑥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应设连锁保护装置。 ⑦大车行走机构应设置限位器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⑧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 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⑩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 《炼钢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现场验证 现场验证 | ||
8 8 | 铜冶炼单元 铜冶炼单元 | 矿仓、熔剂仓 | 应有防雨、防潮、防渗漏等措施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生产规范》 | |
事故供电/供水 | 为防止停电、断水,熔炼炉/吹炼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如高位水塔等)和供电设施(如应急发电机) | ||||
熔炼炉/ 吹炼炉 | ①炉基周围应保持干燥,不应积水。 ②炉渣装、运应有运输专线。 ③炉体应配有重要工艺参数的测量装置,测量数据传输至自动控制系统。 ④应装有循环水流量、温度报警装置,并传输至自动控制系统。 ⑤应安装收尘及二氧化硫收集处理系统。 ⑥应装有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 ⑦应设置熔体泄漏后能够存放熔体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坑、围堰等。 | ||||
阳极精炼炉 | ①应配备应急电源或发电装置,具备紧急停车装置。 ②工艺用风的流量、压力与炉体倾动角度应有联锁控制装置。 ③应设置熔体泄漏后能够存放熔体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坑、围堰等。 ④应有炉体耐火砖厚薄度测量的设施、装置或措施,出现炉体发红情况应有风冷或其他应急处置设施。 ⑤应安装收尘及二氧化硫收集处理系统。 | ||||
阳极浇铸系统 | ①浇铸阳极板前,确保溜槽、中间包、浇包、铜模干燥。 ②浇铸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模温控制设施,确保在浇铸位铜模无积水。 ③应设置蒸汽收集及排气装置。 ④浇铸操作室应有相应的防铜水喷溅进入室内的设施,如操作室窗户使用夹胶玻璃或铁丝网。 ⑤浇铸系统配置有液压站的应与高温区进行隔离,液压油应设置油温、油压报警装置及液位检测装置。 | ||||
9 | 氧化铝 单元 | 磨机及附属设施 | 磨机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设备零部件应齐全,紧固可靠,无缺陷。各润滑部位油量充足,油泵管路畅通,管接法兰无泄漏,设备周围无障碍物。 |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 | |
溶出器、酸槽动火作业 | 溶出器、酸槽等动火作业前,应用水冲洗干净,卸开管道通风放气。 | ||||
叶滤机及设施检查 | 叶滤机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机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破损、明显变形、机械失灵、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应报修或报废。 | ||||
种分槽作业 | 种分槽开启人孔、检查出料阀、拆卸三通,应确认槽内无料方可作业。 | ||||
焙烧炉及附属设施检查 | 焙烧炉及相关设施应定期检查,炉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监控装置、衬砖损坏、超过规定使用周期,应报修或报废。 | ||||
10 10 | 电解铝单元 电解铝单元 | 厂房、车间内的设置 | ①电解厂房不得漏雨,厂房周围应设置畅通的排水设施和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的措施,确保电解槽下不积水;电解槽下须设置防止漏炉铝液外流的挡铝墙(围堰)。 ②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③设备设施布置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空间。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 |
水管道 设计 | ①铝水吊运通道与浇铸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 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 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 应采取可靠保护措施。 ②所有与铝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 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③定期检查阻隔铝液泄漏与水接触的设施完好情况 | 《铝冶炼行业标准》 | 现场验证 | ||
铝电解 | ①电解槽的槽壳与上部机构支腿、风格板、槽壳支座、母线之间的绝缘,电解槽上部机构的各打壳气缸与支座、烟道与厂房、烟道端与上部机构相连的管道的绝缘,必须定期检查,确保绝缘有效。 ②电解槽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对侧部及炉底进行温度检测,对异常(破损)槽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防止漏炉事故。 ③电解使用的阳极托盘和残极托盘必须定点放置,对导杆上残极过小不能摆放稳定的必须使用带支撑架的托盘。 ④工具使用前应充分预热,用完后放回指定位置。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 |||
设备接地 | ①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配电系统、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限位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 ||||
净化 | 所有产生烟气及粉尘的系统,都应设净化或收尘系统。产生粉尘、烟气的设备和输送装置均应设置密闭罩壳。 | 《铝冶炼行业标准》 | 现场验证 | ||
电解操作 | 电解槽进行阳极提升作业时,操作者应仔细观察电压变化,发现电压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防止阳极脱离发生放炮事故。 | ||||
设备维修保养 | ①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配件等完整无缺陷,使用专用设备及工器具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 ②定期检查各设备电气线路,确保无裸漏和破损,预防触电事故。 ③电气焊作业,氧气乙炔存放间距应大于5m,气瓶不应在夏季炎热阳光下暴晒,乙炔瓶不应卧放使用。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 |||
天车作业 | ①不应在行驶中的出铝车上起吊、下放出铝抬包。 ②吊运物行走时,严禁从人的上方通行;非作业需要,驾驶室不应移动至过道上方运行。 ③开车前,确定各机构在上限位方可动车。 | ||||
入铝作业 | ①非作业人员禁止在作业区域行走或逗留。 ②在吊运过程中,抬包应平稳地放在开口包底座上,包梁的卡具应卡到位,防止翻包。 ③捞渣作业时,工具应充分预热干燥,防止爆炸。④不应向抬包内加入带潮气的铝锭及其他物品,防止爆炸伤人 。 | ||||
七、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与标准 | 抽查方法 |
1 | 营业执照 | 总局管四函〔2013〕28号,二、(一)1. 相关证照齐全;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 检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
2 | 组织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21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员工花名册、任命文件。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省政府 260号令第6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18条中规定的7项职责。 | 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内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生产责任制是否包含《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国务院安委〔2013〕6号文件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2条至少包括: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等。 | 查操作规程及内容设置情况。 | ||
4 | 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5条: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应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查培训计划。 制冷、压力容器、电工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查阅安全培训记录档案、证件。 查安全培训记录档案及询问,新员工的三级教育登记表。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5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省政府260号令第27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查制度及隐患排查记录,记录体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省政府260号令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相关材料),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总局70号令: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 查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相关材料、教育培训档案等。 | ||
6 | 应急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18条: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家局88号令第12、33、4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 应制定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查预案。 |
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查演练记录、评估报告、照片、视频。 | |||
7 | 危险作业 | 国务院安委〔2013〕6号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6条:应建立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查制度和作业票。 |
8 | 设备维修维护保养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国务院安委〔2013〕6号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4条:制冷压缩机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它制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螺杆式压缩机3年,活塞式2万小时大修)。 | 查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台帐及氨气浓度报警仪、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
9 | 重大危险源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安监总局40号令第2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19条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应按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储氨量≥10吨,系统最大设计容量,500米内为一个辨识单元)。查辨识记录、评价报告、备案表、告知记录、重大危险源档案(10项内容)。 |
10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内容。 |
(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与标准 | 抽查方法 |
1 | 防火间距 | 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与周边民用建筑物等(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表: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小于50米距离,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对照3.4.1表。 | 用测距仪实测距离。 |
2 | 安全自动控制系统 | 安全自动控制系统 | 《冷库设计规范》7.2.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障风机的可靠供电;7.3.19:速冻设备加工间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包括氨泵)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机房控制室报警;7.2.5: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自控系统应用电单独设立线路,用双电源或双回路);总局66号令16条第6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门化学有害因素:预报警浓度为30pp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5.3:报警器应设置为防爆型声光报警器。 | 现场查看并询问: 1.氨气浓度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报警、事故排风、快速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电机连锁联动切断; 2.适时显示各相关安全系统的运行状态、氨气浓度等技术指标。 |
3 | 电气设备 | 电气设备设置及电源 | 《冷库设计规范》7.2.11: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置;《冷库安全规程》7.8: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冷库安全规程》7.3和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三、2中规定: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采用防爆型外,其他设备如: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取防爆型电器;绝缘电线需穿钢管敷设;消防设备、事故风机、应急照明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 现场查看。对电气设备要求前提是冷库设置了有效的报警、联动、连锁、切断的安全自动控制系统。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是否为防爆型、电源是否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
4 |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 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管理情况。总局40号令16条: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17条: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18条: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内容依据70号令,二:危险程度、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20条: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 500米单元内系统最大设计容量储氨量≥10吨为重大危险源单位,查阅安全评价报告。查看现场,询问现场工人。 |
5 | 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 | 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等隔离及设备裸露转动部分 | 《安全生产法》39条: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液氨车间、仓库、控制室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现场查看、询问。 |
《冷库设计规范》4.6.5: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公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分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 现场查看。不应有泄露氨气能扩散到配电室、缝隙和孔洞;不能辨别防火墙时须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 |||
《冷库安全规程》5.1.5:制冷机泵、油泵、氨压缩机、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 现场查看。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 | |||
6 | 氨管线安全标示、静电跨接及止逆阀 | 氨管线安全标示、静电跨接及止逆阀 管道标识色等 | 《冷库设计规范》6.4.1.1: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气出口处应设止逆阀(单向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 | 现场查看、询问。单级活塞压缩机排气大红管道上应有单向阀,双级活塞压缩机上应安装两个单向阀。 |
《冷库设计规范》6.6.6:制冷管道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制冷高低压液体管道—淡黄色;制冷吸气管—天酞蓝;制冷高压气体管道、安全管、均压管—大红;放油管—黄;油分离器—大红;冷凝器—银灰色;集油器—天酞蓝;《工业管道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在管道上标注颜色、流向、介质等。 | 现场查看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或色环、物料走向等)。 |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6.12.1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 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现场抽查检查。跨接点连接应采用铜(铝)金属片或铜(铝)丝带横截面不小于6mm2连接。 | |||
7 | 氨气浓度检测器 | 氨气浓度检测器设置位置、数量、报警的设定值 | 《冷库设计规范》7.2.1: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4.2.2、4.2.3、6.1.2: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米;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于释放源0.5m-2m。 | 现场查看。氨气浓度检测器安装位置和数量。每个泄露点上方应有检测器覆盖。 |
《冷库安全规程》7.2.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 查看并询问氨有毒气体探测仪的报警范围。 | |||
8 | 事故通风 | 事故通风、位置、风量 | 《采暖通风与空气条件设计规范》6.3.1.2、6.3.2.1、6.3.2.4: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在高处或屋顶,在侧墙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4m;对于既具有可燃性又有毒性气体的气体形成有死角区域应设置导流设施,避免送风口和排风口发生短路。 | 现场查看。在客观条件下送风口和排风口距离最大化,即不形成送风和排风短路。导流设施可理解为在其吸风口安装通风管道。 |
《冷库设计规范》9.3: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风机为防爆型,用电单独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区、氨制冷机房)。 | 现场查看。结合风机说明书并进行简单计算。风量大小:如机房面积小于186m2,风量为34000m3/h;超过面积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 | |||
9 | 洗眼器、局部用电柜 | 洗眼器、局部用电柜、应急灯、紧急电源按钮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5.1.6: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 现场查看。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 |
《冷库设计规范》第7.2.6: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控制室中。《冷库安全规程》7.3: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为防爆型,照明时间不小于30分钟。 | 现场查看。压缩机房其他电气和局部控制用电柜在事故时不应带电即自控设备在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能将其断电。 | |||
《冷库设计规范》7.2.2: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 现场查看。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事故风机启动按钮。可实际检测事故风机运转。 | |||
10 | 围堰、挡鼠板等 | 围堰、挡鼠板、遮阳棚、喷淋、风向标、警示标示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5条: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即围堰,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控制室、配电室门口应设置可移动挡鼠板。 | 现场查看。 |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34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措施(遮阳棚)、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 现场查看。 | |||
《安全生产法》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冷库安全规程》7.7: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包括液氨储罐)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冷库设计规范》4.1.2.7:在库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 现场查看。看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的警示标志。 | |||
11 | 快速冻结装置 | 快速冻结装置包括单冻机和平板机区域安装防爆型事故风机、氨气浓度检测仪。 | 《冷库设计规范》6.2.7: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鲁安办发[2014]83号文:严禁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国务院安委办[2014]10号文中二、(二):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人。 | 现场查看。快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房间或区域,单独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门洞上方必须有至少半米高度横梁(门楣),一旦氨泄漏不许第一时间扩散到其他房间。 |
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二、3、⑵中规定: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 | 针对快速冻结装置,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如电磁阀。 | |||
12 | 控制操作室 | 控制操作室和机器间隔离 | 《冷库设计规范》4.6.1.3: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冷库安全规程》7.6:制冷机房门应向外开。 | 控制室和制冷机房的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墙上的观察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其厚度不小于10mm。控制室和压缩机房之间不应设连通门。 |
控制操作室防护用品等 | 《职业病防治法》23条、《有毒作业条例》21条: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并正确使用。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总局57号令16条和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二、(三)、4中规定:控制室必须配防化服、空气呼吸机、防毒面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3.5:乙类厂房(液氨厂房)内不应设有休息室、办公室。 | 现场查看及个人佩戴情况。 | ||
八、涉粉尘工商贸企业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组织机构 保障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①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③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 查看机构设立文件;查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④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 |||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情况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三条。 |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以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
2 | 规章制度 保障 | 主要负责人职责和落实情况 | 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第八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落实情况 | 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条。 |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和落实情况 | 企业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明确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要逐级落实和考核。 | 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责任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资料。 | ||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 ①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②操作规程应包括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 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68号令)第五条。 | 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记录。 | ||
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 ①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帐;②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作业场所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按程序办理作业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6.2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68号令)第五条。 | 查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调阅动火、检维修等作业证办理情况;现场查看粉尘清理情况。 | ||
3 | 安全培训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 ①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有粉尘防爆知识的内容;②从业人员要掌握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三条。 | 查看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查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培训教育 |
涉粉尘岗位人员培训情况 | 涉粉尘爆炸危险岗位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68号令)第五条。 | 档案等资料;现场抽查询问涉粉尘爆炸危险岗位员工。 | ||
4 | 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 |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查阅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现场检查查看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
隐患治理情况 | 企业应当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五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 ||||
事故隐患台账建立情况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
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 企业要将涉可燃粉尘的车间,除尘系统,粉碎、筛分等生产设备及粉尘输送管道等列为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对风险要公告警示。 | ||||
5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制定 | 企业应当制定、评审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有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
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应急救援组织和器材配备情况 | ①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针对粉尘环境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②规模较小的企业,应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救援队伍。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条。 | 查看组织成立文件、应急物资档案或救援协议等相关资料。 | ||
6 | 粉尘清理 | 粉尘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 ①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②清扫时宜采用负压方式清扫,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③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时应停止作业;④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8.3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68号令)第二条、第四条。 | 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粉尘清理情况 |
(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 项目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建(构) 筑物 |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5.2、5.3、5.4、5.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8号)第一条。 |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
2 |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疏散路线应有应急照明。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6.2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4.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2条 |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
3 | 作业场所清洁要求 | 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清扫粉尘时应采用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最好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气体,以防止清灰过程粉尘爆炸。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堆积厚度最厚处超过1mm)时,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作业岗位。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其释义第二条;《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 |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责任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用的方式,现场查看是否有积尘。 |
序号 | 抽查 项目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4 | 防爆电气设备 |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具体情况,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防爆电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其释义第三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4.2、4.3条;《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2.1条。 | 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插座开口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角度不应大于60度。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符合情况。 | ||
5 |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 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2条。 | 检查企业电力线路布置图,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4.1、6.4.2、6.4.3、6.4.4条。 | 检查企业工艺流程图,现场检查符合情况。 |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0)第6.2.1.2。 | 了解企业风管及火花探测报警设置情况,现场检查符合情况。 | ||
序号 | 抽查 项目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6 | 防雷 防静电 |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对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其释义第三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2007)第6.3.2条。 |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
7 | 通风 除尘 |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2007第6.6条。 |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情况。 |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9-2014第9.3.7条。 | 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 ||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8条。 | 现场检查: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情况。 | ||
序号 | 抽查 项目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7 | 通风 除尘 | 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设立隔(阻)爆装置。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条。 |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 |
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并根据除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入口粉尘浓度等确定合理清理周期,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并详细记录。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要求配备防水防潮设施。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第4.4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2007。 | 检查除尘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是否及时清灰。 | ||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和隐患》(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第三条。 |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 ||
8 | 作业前的准备 | 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进行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 检查危险源辨识、控制措施档案,现场检查安全警示标志及作业场所安全风险告知牌。 |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4.5条。 |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 | ||
序号 | 抽查 项目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9 | 作业的安全防护 |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第五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第4.1条。 |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
企业配备防爆电气维护人员,具备防爆电气知识,负责防爆电气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7.1.2条。 |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防爆电器日常检查和维护记录。 | ||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 |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2005)第3、4、5条。 | 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 ||
九、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随机抽查事项
(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组织机构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 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④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省政府260号令 第九条 |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 委员会 建立情况 |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 第十三条 |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以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 ||
2 | 安全生产 责任制 | 主要负责人 责任制 | 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 第八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 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260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
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应当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 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 |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 ||
责任书签订 |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安监总办〔2010〕139号文 | 查看签订的责任书。 | ||
3 3 3 |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 安全告知 | ①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 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
劳动防护 |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的劳动防护用品)。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 | 查看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登记台账。 | ||
风险管控 与隐患排查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确定排查出的风险点的危险性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③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五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十、十五、十八条,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6〕36号)文等 |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隐患备案、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等相关资料。 | ||
标准化建设 |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六条 | 查看证书及相关资料。 | ||
承包租赁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 ②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③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 ||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③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含应急救援内容),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④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条款 | 查看相关制度、证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等资料。 | ||
应急救援 | ①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 ②中型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③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④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 | 查看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装备、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等资料。 (中型规模企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 ||
有限空间 排查辨识 | ①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②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③将管理台账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 总局59号令第七条,省局鲁安监发〔2016〕62号文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
有限空间 作业制度 和规程 | 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6项内容。 | 总局59号令第五条 | 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 ||
(二)安全专家随机抽查事项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法 |
1 | 操作规程 | 操作规程 | ①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②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应当涵盖每种岗位及符合岗位实际。 | 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查看安全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执行情况。 |
2 | 现场管理 | 防护用品 | 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
其他方面 | ①企业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③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④按规定实施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危险设备试生产等作业,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由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 |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查看评价报告、相关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检查。 | ||
3 3 3 | 有限空间 安全管理 有限空间 安全管理 有限空间 安全管理 | 警示标志 | 对于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除上述外的有限空间,应设置足够数量且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等内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 2011/5.2.2,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警示标志。 |
电气设备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 总局59号令第十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DB37T1933-2011/第5.6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安全电压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 | ||
作业审批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总局59号令第八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
安全职责 |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 总局59号令第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
安全交底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 总局59号令第十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 ||
通风检测 | ①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②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总局59号令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等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检测仪器。 | ||
作业票管理 | ①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作业期限需要延长的,延长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②《作业证》应严格执行审批、发放、延期、取消、关闭等流程。 ③《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④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作业证》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 2011/第5.3.1、5.3.2、7.3、 7.4、7.5条 | 查看《作业证》。 | ||
应急救援 | 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 总局59号令第二十三条,DB37T1933-2011/第6.4条 | 查看应急装备、器材和演练记录。 | ||
其他方面 | ①进行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5-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高处作业安全条件。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等。 ②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在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2-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对于使用电焊、电钻、砂轮等用电类动火作业应符合5.6(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相关要求;对于气焊、气割类等增加泄露源的动火作业时,气瓶宜置于有限空间外部,视通风口所处空间的通风情况,气瓶应处于通风口的下风侧,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的气体检测需待动火作业设施和器具布置到位后方可进行;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宜采用强制通风和连续监测。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5.9.7、5.9.8条 | 查看作业证、相关设备,现场检查。 | ||
附件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
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厅函〔2016〕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的相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列出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重点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清单》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抽查,不断规范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是让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较为全面、准确了解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的重点事项和依据,以便其对照自查、整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清单》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自2017年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情况,及时公布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与有关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行政处罚清单、自由裁量标准等结合起来,做到相关事项不重叠、不交叉,不重复编制各类清单。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文件的要求,一是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企业为主,下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需短时期内对某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二是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信息化等方式,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双随机(随机确定待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三是在实施随机抽查时,要根据《清单》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确定1项或者多项具体的抽查事项;无相关规定作为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执法措施。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确定《清单》以外的临时性抽查事项,并及时补充完善《清单》。《清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附件
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说明:
1、抽查主体,主要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确定的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
2、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企业,下同)进行随机抽查的,以《清单》所列的相关重点事项为主,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3、抽查频次,一般按年度计算,有两个统计分析口径:一是以抽查对象为标准,即对某类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的抽查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二是以抽查事项为标准,即对某一事项在一年内抽查的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抽查频次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清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和调整。
4、《清单》中行政法规所列的国务院令号、部门规章所列的部门令号是公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令号,相关法规规章修改的,其文本以最新修改为准。
5、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附后。
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下同)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2 |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4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5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6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 ||
7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8 | 安全设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9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部门 | ||
10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1 |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2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3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4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5 |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 |||
16 |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 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 | 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的,针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期间,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 | |
17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 ||
二、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下同)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2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3 |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4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5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6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7 |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8 |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9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0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技术服务规范性和客观真实性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 每5年覆盖1次。 |
三、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1 | 非煤矿山(通用)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大、中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一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大、中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四、五等尾矿库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2次。 | ||
1.1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1.2 证照齐全情况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 |||
1.3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
1.4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
1.5 安全投入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
1.6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
1.7 图纸真实性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 | ||||
1.8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
2 | 地下矿山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2.1 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 ||||
2.2 安全出口情况 | 《矿山安全法》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 ||||
2.3 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第6章 | ||||
2.4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 | ||||
2.5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 | ||||
2.6 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 ||||
2.7 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 ||||
2.8 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 ||||
3 | 露天矿山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3.1 爆破安全距离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 | ||||
3.2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 ||||
3.3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
3.4 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
3.5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 ||||
3.6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 ||||
4 | 尾矿库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4.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 ||||
4.2 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4章 | ||||
4.3 尾矿库试运行情况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 ||||
4.4 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章 | ||||
4.5 排洪、排渗设施情况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7章 | ||||
4.6 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4章 | ||||
4.7 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章 | ||||
4.8 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 ||||
5 |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5.1 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执行情况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第5章 | ||||
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情况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第5章 | ||||
5.2 硫化氢防护情况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第4章 | ||||
5.3 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第4章 | ||||
5.4 放射源的领取、运输、使用和防护情况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第5章 | ||||
5.5 储油罐安全管理情况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第5章 | ||||
6 |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 海油安办各分部 | |||
6.1 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情况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 | ||||
6.2 井控管理情况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 | ||||
6.3 船舶拖航作业管理情况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第六章 | ||||
6.4 救生、逃生设施备情况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8)第六章 | ||||
6.5 油气装卸作业管理情况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9)第六章 | ||||
6.6 海洋石油应急管理情况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 | ||||
四、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1 |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一般每年1次。 | ||
1.1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
1.2 工艺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
1.3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
2 | 管道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2.1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
2.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抽查比例≥10%。 | |||
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3.1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
3.2 生产活动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
4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
4.1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4.2 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4.3 经营活动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5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许可(备案)部门 | |||
5.1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
5.2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
五、冶金等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1 | 冶金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检查范围为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
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 检查范围为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
1.3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
1.4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检查范围为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
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
1.6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
1.7 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备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4.4 | ||||
1.8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1.3 | ||||
1.9 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6.2.6 | ||||
1.10 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
2 | 有色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检查范围为有色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
2.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 检查范围为有色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
2.5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有色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
2.3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检查范围为有色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
2.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
2.6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情况。 |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程》(GB30186-2013)4.2.4.1、4.3.1.1、4.4.4.1、4.5.1.1、4.5.2.1、4.6.1.1、4.9.1.1、4.9.2.1。 | ||||
2.7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3.1.5.6 | ||||
2.8 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T29741-2013)4.1.1.2 | ||||
3 | 建材企业 | 各级安监部门 | |||
3.1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
3.2 水泥筒形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 《水泥工厂筒形储存库人工清堵安全规程》(AQ 2047-2012)5 | 水泥企业 | |||
3.3 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 《玻璃工厂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5.4.7 | 玻璃生产企业 | |||
3.3 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 | ||||
3.5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5.1 | ||||
4 | 机械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4.1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
4.2 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8.1.7 | 涉及企业危险介质(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的管道 | |||
4.3 超过20吨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17.2 | 涉及大型部件的起吊作业 | |||
4.4 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14.2.1、14.3 | 涉及企业的油库和可燃液体库 | |||
4.5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4.1.1b);《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 6067.5-2014)4.2.4、9.2、9.5 | 涉及铸造工艺 | |||
4.6 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 |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2.1 | 涉及铸造工艺 | |||
4.7 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 |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2.2 | 涉及铸造工艺 | |||
4.8 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2.3、7.2.5、7.2.6、7.2.7、7.2.9、7.2.10、7.3.2、7.4.2、7.5.3、7.7.2、7.8.2、7.8.4、7.8.5 | 涉及热处理工艺 | |||
4.9 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8.2 | 涉及热处理工艺 | |||
4.10 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8.4 | 涉及热处理工艺 | |||
4.11 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件》(AQ 5203-2008)5.7 | 涉及电镀工艺 | |||
4.12 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第9.1、9.2、6.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5.1.3.1、5.1.3.2、5.1.3.3、5.11.1 | 涉及涂装工艺 | |||
4.13 涂装烘干系统的烟囱中沉积物情况和定期清扫情况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9.6 | 涉及涂装工艺 | |||
4.14 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9.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2012)5.1.16、5.1.25 | 涉及涂装工艺 | |||
4.15 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6.3 | 涉及焊接与切割工艺或动火作业 | |||
4.16 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8.11;《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9.7;《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10.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13 | 涉及所有设备设施检修 | |||
5 | 轻工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5.1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
5.2 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 涉及烘制、油炸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企业 | |||
5.3 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的措施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 | |||
5.4 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 04-91)3.0.8、3.0.10 | 植物油加工企业 | |||
5.5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3.4 | 白酒生产企业 | |||
5.6 白酒储罐的防雷措施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2.3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7.4.1和7.4.2 | 白酒生产企业 | |||
5.7 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5.3.2 | 制浆造纸企业 | |||
5.8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 |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 | |||
5.9 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爆。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 电池制造企业 | |||
6 | 纺织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6.1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
6.2 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1.2.2.4 | ||||
6.3 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 |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10.2 | ||||
6.4 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3.3.6 | ||||
7 | 烟草企业 | 各级安监部门 | |||
7.1 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 301-2009)4.1.1.2、4.1.2.1 | ||||
7.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 《卷烟厂设计规范》(YC/T 9-2006)6.4.11、6.4.12 | ||||
8 | 粮食仓储企业 | 各级安监部门 | |||
8.1 粮食出入仓作业、内部清理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4.2.8、4.2.17、5.2.1.3、5.2.1.4 | ||||
9 | 粉尘涉爆企业 | 各级安监部门 | |||
9.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5.1 | ||||
9.2 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5、6.6.1、7.3 、7.4、7.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6.9.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9.3.8 | ||||
9.3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2.1、5.2.2和5.2.3 | ||||
9.4 粉尘清扫情况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8.3.1、8.3.2 | ||||
9.5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4.2 | ||||
9.6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2.1.2 | 木材加工企业 | |||
9.7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6.4 | 重点在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和木材加工企业 | |||
10 | 液氨制冷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0.1 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 | ||||
10.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
11 |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 |||
11.1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 ||||
11.2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 ||||
11.3 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 ||||
附表:
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
(截至2016年7月31日)
一、法律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生效日期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6月29日 2002年11月1日 |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年10月27日 2002年5月1日 |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2年11月7日 1993年5月1日 | |
二、行政法规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生效日期 | 公布令号 | 备注 |
1 | 尘肺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7年12月3日 | 国发〔1987〕105号 | |
2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批准 | 1996年10月30日 | 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令第4号 | |
3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年4月21日 | 国务院令第302号 | |
4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5月12日 | 国务院令第352号 |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1月13日 | 国务院令第397号 |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6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8月26日 2005年11月1日 | 国务院令第445号 | |
7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1月21日 | 国务院令第455号 | |
8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7年4月9日 2007年6月1日 | 国务院令第493号 | |
9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3月2日 2011年12月1日 | 国务院令第591号 |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10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国务院 | 2012年4月28日 | 国务院令第619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废止。 |
*11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 | 2012年9月3日 | 国务院令第446号 | 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本行政法规是其行政执法依据。 |
三、部门规章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公布/生效日期 | 公布令号 | 备注 |
1 |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2003年6月13日 2003年8月1日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2号 | 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
2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2003年7月2日 2003年8月15日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 | 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
3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2003年7月4日 2003年8月15日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6号 | 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
4 |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2003年7月14日 2003年8月1日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7号 | 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
5 |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2004年11月1日 2004年12月1日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4号 | |
6 |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2004年11月3日 2004年11月3日 |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5号 | |
7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6年1月17日 2006年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8 |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6年2月7日 2006年5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 | 1.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
9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6年4月5日 2006年4月15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
10 |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6年10月20日 2006年11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号 | |
11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7年1月11日 2007年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 | 1.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4年5月21日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 |
12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7年1月31日 2007年4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 1.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13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7年7月12日 2007年7月12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 1.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 2.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规章名称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14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7年10月8日 2007年11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 | 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
15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7年11月30日 2008年1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 1.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16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7年12月28日 2008年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
17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年5月14日 2009年8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 |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
18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年6月8日 2009年6月8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 1.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19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年6月16日 2009年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 |
20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年7月1日 2009年10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 | 1.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21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年7月25日 2009年10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1.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 2.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规章名称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22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年9月7日 2009年1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 |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
23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年9月7日 2009年11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
24 | 煤矿防治水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年9月21日 2009年1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
25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0年5月24日 2010年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1.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26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0年7月15日 2010年10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 |
27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0年9月7日 2010年10月7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 | 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
28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0年10月13日 2010年11月15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29 |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0年12月3日 2011年1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30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0年12月14日 2011年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规章名称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31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1月5月4日 2011年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 1.2006年4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32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1月5月4日 2011年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1.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 |
33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1年8月5日 2011年1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3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1年8月5日 2011年1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1.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35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1月17日 2012年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36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1月19日 2012年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1.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37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1月30日 2012年4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38 |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2月22日 2012年4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6号 |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
39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4月27日 2012年6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40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4月27日 2012年6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41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4月27日 2012年6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
4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4月27日 2012年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
43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4月27日 2012年6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
44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5月28日 2012年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 |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
45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7月1日 2012年8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 | |
4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7月1日 2012年8月1日 | 54号 | 原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4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5月21日 2012年9月1日 | 55号 |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48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9月21日 2012年11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 | |
4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年11月16日 2013年5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50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3年5月20日 2013年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51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3年7月10日 2013年9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 |
52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3年8月23日 2013年10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
53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3年10月16日 2013年1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54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4年1月3日 2014年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55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年2月28日 2015年4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3号 | |
56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6年2月16日 2016年4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 | 原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57 | 煤矿安全规程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6年2月25日 2016年10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 | 原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
5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6年6月3日 2016年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 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2305636a0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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