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doc 23页)

发布时间:2019-12-09 14:51:4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路政管理事项协议书

1、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

2、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

3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协议书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

5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编号:

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

控制区)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日至 日在 高速公路 KM+ M KM+ M 处临时占用 ,进行 (施工)作业。

二、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设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临时占用的公路及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的构筑物:

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缴纳路产

元。

四、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的权利。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缴纳施工现场维护费

元。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且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取消本协议第1条对乙方的许可。

五、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赣高路路政字[2001]6号《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标志设置管理规定》设置施工标志。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作业,按期不能完工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一旦可能逾期或者已经逾期,对于乙方应向甲方继续支付的逾期赔(补)偿费、现场维护费等问题以及其它相关问题,双方应于重新申报办理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七、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时间:

注:1若乙方系单位,且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该授权委托书成为本协议书之有效附件。

2、此协议书适用于:建设工程需用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核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核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3、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须与本协议一并使用。

编号:

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

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跨线临时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的路政管理工作,在原有《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日至 日在 高速公路 KM M KM M左(右)侧边沟外缘 M处临时占用 进行

(施工)作业。

二、跨线工程设置完工后,因跨越线路损坏、脱落及不可预见性原因发生的法律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乙方在对其原有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的跨线工程维护、施工时必须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

四、乙方在对其原有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跨线工程进行线路变更、线路增加及电线杆移位时必须向甲方重新办理审批申报手续。

五、甲方发现乙方跨线工程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时,有义务向乙方予以书面通报,乙方在进行维修期间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六、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现场维护费等问题,双方应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七、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时间:

注:本协议配合《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使用。

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

公路用地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日至 日在 高速公路 KM M左(右)侧边沟外缘(收复冈亭、跨线桥、匝道互通) 处临时占用 ,埋设非公路标志。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法定资格(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以及管辖路段路政大队的验收(签署意见),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的范围进行非公路标志埋设作业的权利。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或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迁移)非公路标志

四、乙方在从事非公路标志埋设作业时应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标志设置管理规定》设置施工标志。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各种事故导致不良后果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非公路标志埋设作业,不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非公路标志埋设完工后,因非公路标志损坏、脱落及不可预见原因发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加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非公路标志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对非公路标志的版面或内容在进行更换前必须重新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

九、乙方对其非公路标志的产权(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下同)发生变更时,必须由变更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甲方重新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附涉及产权变更的协议或合同的副本。

十、甲方在发现乙方非公路标志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时,有义务向乙方予以书面通报,乙方在进行维修期间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一、乙方若有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

十二、若乙方未续签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拆除所埋设的非公路标志,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十三、合同期内,若基于公益性政府部门行为出现可能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之情形,甲方基于安全、畅通等合理性考虑,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以给乙方必要的拆除非公路标志时间。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拆除,否则甲方有权按第12条处理

十四、如遇特殊情况,在合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非公路标志进行临时性覆盖,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事后甲方应负责恢复乙方非公路标志之原状。

十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违章建筑,甲方有权单方拆除该非公路标志,拆除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现场维护费等问题,双方应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十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和高速公路的行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偿费收费标准》(赣计收费字[2002]555)的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时至 时行驶 高速公路( 收费站) KM+ M 高速公路( 收费站) KM+ M

二、乙方在行驶高速公路过程中,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进行动态监督、现场管理和处罚的权利。乙方如不听从甲方的监督、现场管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按擅自超限运输进行处罚。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定的吨位、车货体积、车辆型号、运载物品及时间、路线行驶。

四、因乙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而造成的损害,乙方同意一次性缴纳公路补偿费 元。

五、甲方应乙方要求,对乙方车辆进行引导,为其提供方便,并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乙方同意据此向甲方缴纳因此而发生的所需费用 元。

六、因乙方车、货原因,需要加固和改建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偿。对损(毁)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按《江西省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暂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对于超宽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还应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甲方只负责为乙方办理通行甲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提供便利和许可的手续,其它(如交通安全等)问题不在甲方负责范围之内。

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注:乙方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该授权委托书成为本协议书之有效附件。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日至 日在 高速公路 KM M左(右)侧建筑控制区内 M(至 M)处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法定资格(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以及管辖路段路政大队的验收(签署意见),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的范围进行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的权利。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或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迁移)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乙方在从事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时应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标志设置管理规定》设置施工标志。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各种事故导致不良后果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不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完工后,因所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发生损坏及不可预见原因发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加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如需对其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更换(改造、迁移)前必须重新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

九、乙方对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产权(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下同)发生变更时,必须由变更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甲方重新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附涉及产权变更的协议或合同的副本。

十、甲方在发现乙方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时,有义务向乙方予以书面通报,乙方在进行维修期间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一、乙方若有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

十二、若乙方未续签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拆除所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十三、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违章建筑,甲方有权单方拆除该非公路标志,拆除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现场维护费等问题,双方应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十五、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五)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路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政许可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路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路政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路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路政许可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大队受理申请并初审,支队进行复核,总队作出审查决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路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路政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路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许可项目及依据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路政管理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路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路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临时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正式申请函。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所有权人向省路政总队正式文函,说明申请事项、申请期限、相关理由等;

2、施工计划(方案)和平面图。施工计划(方案)中应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施工期限、具体位置、施工单位、施工保障措施、改造修复措施等相关内容,施工平面图中应包含有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具体位置、离边沟或路面的空间距离、安全保障设施的设置方位等信息;

3、工程设计图。主要是该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物的具体工程技术设计图,能够科学地反映出该段(个)工程的原貌以及相关技术数据信息,需要改造修复高速公路的,应有全面的改造修复措施设计图;

4、委托(授权)书或相关承建合同(协议)。若申请人委托其它单位承建(施工),须由申请人指明该项工程的施工方,并以相关文件证明二者关系,以保障施工期间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承建(施工)人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其委托或授权其下属单位进行承建的委托(授权)书,承建人不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方应当出示其与该承建单位的相关承建合同(协议);

5、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承诺书。申请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防护措施,并作出相关安全承诺,确保施工期间的各项保障、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存在期间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设置公益性广告的,还应当承诺决不作任何其它商业用途;

6、承建(施工)方和工程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承建(施工)方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具有相关承建资质的各种证书复印件,以及工程监理方的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需要年检的应当年检至上一年末;

7、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经营)单位签署的意见。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就其申请事项,首先取得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经营)单位的意见,然后提供该路段管理(经营)单位的答复意见(文函)复印件,以供路政管理部门参考;

8、申请人与路政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书。申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申请人(施工方)就申请事项、交纳的费用及保证金等与路政管理部门达成协议;

9、路政管理部门认为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申请人(一般指承运人或使用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超限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申请人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法人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5、车辆外廓彩色照片。

6、申请人与路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书》。

第十四条 路政管理部门收到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路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申请,申请人填写《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书》、《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部门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路政管理部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路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路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路政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事项现场勘查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重点工程、特大项目或大型跨设区市超限运输的可报请总队派员参与)与申请人共同到实地勘查确认。并根据现场勘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路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路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路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路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路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路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路政许可事项,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路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前发出路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路政管理部门路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路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二十八条 根据规定需要听证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路政许可的机构负责组织。听证由路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路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路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路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路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路政许可期限内。

第六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被许可人在路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路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路政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可以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路政许可。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路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路政管理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路政管理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路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部门注销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对实施的路政许可实行年审制。申请人应于路政许可年限内每年第一季度将许可材料和许可证交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由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原许可决定,并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

第七章 监督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实施路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路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路政许可的,按照《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和《江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路政许可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路政管理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ea4fa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86.html

《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doc 23页).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