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挂靠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作者:丁茂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9期
关键词 挂靠 挂靠人 被挂靠人 诉讼主体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丁茂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86
挂靠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内涵、外延至今尚未得到法律规范的界定。但挂靠现象由来已久,十分常见。如,个人、合伙挂靠集体组织或者国有单位、组织经营;工程挂靠施工;船舶挂靠经营;车辆挂靠经营,等等。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中就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旨在解决挂靠纠纷案件。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释滞后,如何处理挂靠诉讼中的问题,如对挂靠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对挂靠案件民事责任的承担,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争议。
因此,对挂靠案件诉讼主体、民事责任等问题,需要专门进行研究、解决。
挂靠经营,是指挂靠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被挂靠单位(通常是乡、镇、村的企业或有关单位)约定,以被挂靠单位为主管部门,领取集体或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由被挂靠单位提供经营凭证等条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
挂靠经营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开办型”挂靠;另一种是“提供型”挂靠 。最常见的是“提供型”挂靠经营方式。
(一)第一种形式:“开办型”挂靠
“开办型”挂靠,是指挂靠经营者(即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即被挂靠人)商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为“主管部门”,被挂靠人为挂靠人出具有关证明,申请工商注册登记,领取集体或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的挂靠企业由挂靠人独立经营,挂靠人按约定给付被挂靠人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c6e2e425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64.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