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23 14:14: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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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第四组

一、合同法案例

案例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

  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案例2. 英国A商于5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8日上午。试问: 

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 

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B56日上午作出承诺,AB两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AB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在被发价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本案A商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所以A商撤销要约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26608d81c758f5f71f67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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