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锡山区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锡山区消防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4 05:59: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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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府办〔2007146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锡山区

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锡山区消防

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密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消防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区政府于20078月建立了锡山区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了《锡山区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锡山区消防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 1.锡山区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2.锡山区消防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锡山区消防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江苏省消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锡政发〔2006430)等要求,区政府决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规范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主任和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林局、文体局、水农局、外经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宗教局、粮食局、服务业局、供销社、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电信局、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及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的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消防工作的业务处()负责人为区消防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第三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区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消防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需调整、变更时,应报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其联席会议成员时,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有: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消防工作;

()定期分析、通报全区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制定全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提请区政府与各部门、各地区定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负责每年的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考评情况报区政府;

()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有:

()联系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工作;

()检查、了解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区政府、区消防联席会议消防工作部署情况,并向消防联席会议报告;

()定期汇总全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承办消防联席会议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承办消防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加强与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第八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消防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消防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消防联席会议文件由消防联席会议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由消防联席会议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锡山区消防联席会议

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为深入推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充分发挥区消防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消防工作的发展,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和《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6430)等文件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现就区消防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协调发展;

2.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协调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队伍和重大项目的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等建设经费;

4.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

二、区经贸局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条例》第四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企业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参与组织、协调帮助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2.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目标、规划之中,组织协调产业经济安全发展。

三、区教育局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把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锡山公安分局

履行《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34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45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条例》第五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4.负责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五、区监察局

履行《监察法》第二条和《意见》第十九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六、区财政局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全区消防事业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2.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使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七、锡山规划分局

履行《消防法》第八条,《条例》第十四条和《意见》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根据城市消防规划,严格控制消防站建设用地,确保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编;

2.加强对部门内部的消防规划业务指导,确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发展;

3.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等危旧房改造进度,适时规划搬迁影响城市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改善城市消防安全环境;

5.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和完成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决议或领导批示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关议案、提案。

八、区建设局

履行《消防法》第八条、第十条,《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3.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九、区交通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国务院(34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全区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和道路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3.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区农林局

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二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2.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区文体局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第十条,国务院(45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全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3.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4.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区卫生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医疗卫生单位评定内容;

2.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拟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三、区安监局

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消防法》第十七条,国务院(34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39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六条,《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

4.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5.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检查和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制度;

6.组织、协调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锡山工商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三条,《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国务院(37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依法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年审手续;

3.依法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

十五、锡山质监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九条,国务院(34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生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2.指导协调全区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3.指导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六、区消防大队

履行《消防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和《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全区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结合全区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制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

3.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

4.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组织指导或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主题词:公安 消防 规则△ 职责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16日印发

共印6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06464afdd3383c4bb4cd2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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