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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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少数民族习惯法
【摘要】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习惯法独立于国家制定之外,其内容、效力范围、作用、执行等都成自然体系。少数民族习惯法现实有效地调节着民族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除具有规范和法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作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独特的特征。【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成文法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1]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上说明,“习惯法反映国家认可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这是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我认为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缩小了习惯法的范围,法并不必然同国家相联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中。与国家法角度对应的是非国家法。博登海默认为:“历史学派的观点在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正确的:只有那些适应早期社会一般生活方式及那个时代的经济要求的习惯,才能得到统治阶级或者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阶级的执行,任何一个当权者都不可能长时间地实施与当时当地的社会需要背道而驰的规则或安排。[2]高其才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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