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与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8 09:20: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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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

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

现将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年十月一日

(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和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由同级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纪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举报和报告。

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一条 集团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一)集团业务保安职能部、处、室、安全监察局要将煤矿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集团纪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安全“八条线”部门,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平煤神马报》上通报督查结果。

(三)集团安全“八条线”每季度及半年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把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免去职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单位,集团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107日起施行。

主题词生产 安全 监督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0102印发

校对人:范惠芳

平煤股份四〔2010110

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中平2010386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

其他领导完成带班任务,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履行手续,当日值班长安排有带班资格的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集团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和矿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举报和报告。

第四 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五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候罐室公示领导姓名、在矿公示栏公示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 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七 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在井下填写交接班记录。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填写好矿领导带班记录。

纪委监察科负责制定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并建档管理。

调度室、安检中心负责领导带班在调度室、井口

公示。

安检中心专人负责领导下井带班查出隐患收集整改落实情况。

安监科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

调度室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值班领导值班及下井记录、带班记录

组干科负责每月在矿公示栏公示领导带班及下井情况,并建档管理。

计算机中心负责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归档工作。

安监科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以上记录、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八 无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九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 领导干部违反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根据集团规定接受处罚。

第十一条 非带班期间的下井记录按规定填写。

第十二 矿公布举报电话2734458 2734160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107起施行。

附:《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平2010386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 检查 管理 制度

平煤股份四矿办公室 20101011日印发

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

现将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年十月一日

(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和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由同级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纪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举报和报告。

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一条 集团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一)集团业务保安职能部、处、室、安全监察局要将煤矿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集团纪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安全“八条线”部门,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平煤神马报》上通报督查结果。

(三)集团安全“八条线”每季度及半年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把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免去职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单位,集团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107日起施行。

主题词生产 安全 监督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0102印发

校对人:范惠芳

团关于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煤生产、建井单位要每月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做到带班下井人员、时间、地点(当月突出工作面及关键生产环节)清楚。

二、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负责安全生产的副职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其他副职也要坚持带班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记录。

三、高突工作面、水患严重区域施工地点,巷道开口、贯通、揭(过)煤,过地质构造带、初采初放、采面安装与回收等关键生产环节,必须保证每天有一班领导现场带班,严格检查防突及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进行处理

四、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按计划带班下井的,必须安排有带班资格的干部替班,严禁空班、空岗。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大系统的完善、稳定和生产设备保护设施的完善可靠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督促按计划组织生产、落实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五)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应为当天安全生产负责,同时要对所带班地点的作业安全负责。即:领导干部带班地点当班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承担领导责任。

六、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须在矿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领导姓名、职务、每月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七、必须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现场交接班记录等资料,应由安检部门设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八、煤矿领导违反带班下井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采取上述追究方式的同时,按集团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1万元。

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或当月领导干部带班计划,带班(包头面)情况未在公开栏进行公示的;

2.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次数未按第二条规定完成的;

3.井口未设带班公示标示或标示不清的;

4.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准确反映下井人员情况的;

5.未在值班、带班记录上签字或带班记录代签的;

6.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善,或造成空岗的。

(二)带班不能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或未在井下交接班的,带班隐患排查记录填写不认真,处理隐患未形成闭合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1万元;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免去职务。

(三)领导下井资料管理不规范,材料不完整,保管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九、对带班领导当班井下发生事故,未能现场指挥,造成后果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33号令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生产和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具备带班资格的副总工程师。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电子公文)

主题词煤矿 安全 领导带班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134印发

校对人:闫宏勋

关于加强2011年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

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各事业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82号)精神,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督查力度,促进各级安全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集团研究决定,从2011111231,对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实行“安全包保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杜绝较大以上伤亡事故,控制零星伤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

(二)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暨“五优”矿井创建规划目标。

二、工作方法及督查重点

安全督查活动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现场督查等方法,督促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的落实,并通报督查情况。具体督查内容如下: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上级和集团安全文件、会议精神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干部包头包面安全管理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矿井区域瓦斯治理工程计划进展情况,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善及可靠程度,瓦斯综合治理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完善及落实情况防火、防尘压风自救系统设施完善及可靠程度,瓦斯治理、综合防尘示范化矿井建设情况,火工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四)区域防治水工程计划进展情况,矿井防治水系统的完善及可靠程度情况。

(五)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情况。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建立、专业人员配备,防治措施的制订及落实情况。

(六)矿井重点采掘工作面、生产关键施工地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情况。

(七)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八)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进展情况。

)大型生产设备(包括乘人设备)的维护、检修制度落实情况和安全保护设施的完善及可靠程度。

)安全费用、质量标准化专项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

十一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重大隐患和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职业安全健康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十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十四)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十五)举办大型活动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订及落实情况

三、工作机构及督查分工

成立集团安全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梁铁山 杨建国

副组长: 徐建明 张友谊 张兆锋

万善福 巩国顺 裴大文 张富有 张允春

于励民 刘银志 卫修君 倪政新

仵自连 杨玉生 赵海龙 张建国 张金常

员:中平能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级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23个督查组,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负责督查一矿。

长:梁铁山 杜 波

员:马明荣 陈德亮

于泽阳 吴跃峰 张玉华

第二组:负责督查

长:杨建国

员: 康国峰 邓殿卿 张健男

陈金伟 许尽峰 王全营

第三组:负责督查梨园矿。

长:马

员:李普山 段文亮 李春奎 广

王志信 杜均琦 徐洪涛 杨东华

组:负责督查平宝公司。

长:王

员:王新义 张电子 杜传献

刘 臻 庞立新

组:负责督查十一矿。

长:徐建明

成 员:张 韩习运 孙晓维 郭建伟

吕纯良 腾国栋

组:负责督查七矿

长:张友谊

员:崔全良 王明安 江俊富 梅文泽

宋建军  陈坤峰

组:负责督查大庄矿。

长:张兆锋

成 员:吉如升 梁建民 吕有厂 张慧臣

王文彬 苏俊玲

组:负责督查瑞平公司

长:万善福

孙长贵 王红磊 吕庆刚 尹保民

汤清德 胡晓东

组:负责督查高庄矿。

长:巩国顺

员:秦建设 李申军 尤国忠 李永杰

郭文 郑尚超

组:负责督查建井一处、建井三处。

长:裴大文

员:仝洪昌 魏东辉 靳国亭 邓 齐

侯和平 何青林 袁宏伟

第十组:负责督查四矿。

长:张富有

员: 李俊峰 郑永泉 黄爱军

曹恩平 邓五先 雷鸿聚

第十组:负责督查三矿。

长:张允春

员:秦子龙 王和平 卢安民 李兆平

孙 坚 刘汝涛 段剑南

第十组:负责督查八矿。

长:于励民

员:刘信业 岳殿召 陶建平

第十组:负责督查十二矿。

长:刘银志

员:赵运通 陈林清 谭绍先 肖宇乡

庞永忠 赵良贤 陈旭昌

第十组:负责督查香山矿。

长:王

员:崔玉坤 齐建华 李 磊 郭凯军

王平山 曹国林 张平卿

第十组:负责督查五矿

长:卫修君

员:郑晓广 郑银柱 徐继民 乔明翰

王利民

第十组:负责督查二矿。

长:倪政新

员:王万恩 张志杰 沈跃平 郭春生

王二东 肖旺云 姚晓东

第十组:负责督查天力公司。

长:仵自连

员:万 孙观献 杨志强 杜铁山

志强 李四民

第十组:负责督查十三矿

长:杨玉生

员:李广民 欧阳广斌 范新川

广 魏耀东 张军营

十组:负责督查朝川矿

长:赵海龙

员:聂世勇 王启山 刘怀连

常喜贵 苗霄檀 周浏伟

第二十组:负责督查十矿。

长:张建国

员:余清海 蔡有章 李喜员

罗国胜 方国平 刘永川

第二十组:负责督查平禹煤电公司。

长:张金常

员:郑寿亭 王结实 张晋京

杜卫东 孙引忠

第二十组:负责督查矿。

长:涂兴子

员:谢留申 尚广杰 王英杰

李连成 陈启永 梁红霞

、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单位、督查组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强化安全监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抓住关键,把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关。狠抓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督促基层生产单位量化细化责任,落实区域瓦斯治理和区域水害治理的战略部署,强化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和突、火灾和水害隐患严重区域、大型生产设备和乘人设备、生产关键环节和要害岗(部)位等方面安全管理,做到项项件件工作和每个管理环节责任到人,安全措施严谨可靠、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做到每月至少对所包单位进行1次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分别报集团纪委和安监局。

(四)督查组成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督人员责任与所包单位安全目标要切实挂钩所包单位未实现安全目标的,严格按集团有关规定追究督人员的责任。

)各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并及时按照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中平能化集团

年一月十六

(电子公文)

主题词监察 安全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1117印发

校对人:关雅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ff8a691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1f.html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与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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