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发布时间:2023-03-26 15:49: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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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图片是相对于盗版图片的概念。通常指经过图片的著作权持有人,也许是创作图片的作者或者机构,授权可以用于商业,出版,展览等用途的图像作品。这些图片都可以最终追查到图片的版权持有人获得他们的使用授权。但是这类图片的使用,往往需要支付给版权持有人一定的授权费用。
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许多人在使用图片时,为图方便习惯上网寻找‘免费’素材。殊不知,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侵权。不少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许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时还很纳闷,图片网络上到处可见,谁都可以复制过来使用,难道这也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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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www.wtoip.com宁横路某立交桥下有一张大型广告,广告背景是一张风景图片。一个多月前,宁波两家公司因这张图片被告上了法庭。原告称该风景图片系自己拍摄,对方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对图片进行修改,侵犯了他的著作署名权、修改权等多项权利。
在甬上法院受理的图片侵权案件中,类似这样涉嫌对作品进行改造的现象并不少见。
“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鄞州法院法官解释,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单位或个人“莫名”坐上被告席,多是由于被委托的广告代理公司不懂法造成。有一些广告公司为图省事,往往信手找来一张图片,再进行改造就出笼了。因此,大家在委托设计公司制作时,可以让对方提供作品的合法来源,比如是否有经合法的授权等。
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其中有一种情形就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因此并不能以‘非盈利目的’来推卸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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