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人寿的康宁保险脑中风鉴定必须6个月以后才能做

发布时间:2015-03-14 09:08: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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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人寿的康宁保险脑中风鉴定必须6个月以后才能做

1、 这个6个月的规定与防止带病投保无关,这个是指发生脑中风6个月时仍未恢复的,根据6个月时的身体状况来判定是否符合重大疾病指征;
2、不仅仅是中国人寿的康宁险有此规定,据我所知,国内各个保险公司都有此规定,就是行业协会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标准化条款也有6个月的规定;
3、从医学上来说,脑中风发生以后,有两个恢复的时间段,一般来说,能够恢复的病人大多数会在半年之内有明显的恢复,半年之后恢复进度就很慢了,另外,超过两年仍未恢复的,基本上就不太可能恢复了,因此按6个月时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是有医学依据的;
4、所谓重大疾病险,顾名思义,就是只保重大的疾病,普通疾病不在保险范围以内。脑中风发生以后,按要求一律都要卧床休息的,如果此时来鉴定的,是无法确切判断病情发展的,只能等待6个月时再行判断是否达到标准

村民入了康宁险 患病理赔遭拒绝

1011日,芮城县城居民张先生致电晨报热线反映,他的妻子入了康宁保险,后来患了病,此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但保险公司却不予理赔,希望晨报陪办。
       据张先生说,他的妻子2006年在当地保险公司入了康宁终身保险。去年8月,妻子突发急性脑梗塞,在北京一家医院做了手术。手术后妻子身体虽然有所好转,但却失语了。妻子在该医院复查时,医生给出了突发言语不能的医学诊断。
       而康宁终身保险的合同中,关于脑中风后遗症,也有对丧失语言的理赔条款。今年3月份,张先生找到入保时的业务员填写了理赔申请书,但申请书7月份却被中国人寿芮城支公司退了回来,对方未出具书面通知书,也没有给出拒赔理由。
       当日10时许,记者陪同张先生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运城分公司理赔部。递交了有关资料后,该部工作人员与芮城公司联系后答复:张先生的妻子是否符合理赔条件,需要权威部门作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另一方面,张先生递交的资料还缺一些东西,一些手续也未履行,所以不能理赔。如果这套程序走完,经鉴定,张先生之妻不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会下达拒赔书面通知书。
       据该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说,如果参加了疾病险后患病的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递交理赔申请书、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医院的病情诊断书、住院收据等资料。若涉及脑中风的,还需在病人入院半年后,由保险公司派人陪同、由权威医疗机构(运城市中心医院)对病人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所以工作人员建议张先生按规定补齐有关资料,履行鉴定程序

中风后被拒赔重疾险 提起诉讼终获赔

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经过法院研究审理,闻女士的情况符合其投保的重大疾病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2万元。保险公司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几年前,闻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在该保险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中重大疾病包括脑中风。

  20091028日,闻女士突发脑中风住院,经过半个月治疗,出院后,闻女士行动不便,说话也困难。想到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闻女士申请理赔,未果。

  2010618日,闻女士按保险公司要求,到指定的一家医院做鉴定,结论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高血压病,并注明病人说话慢,不能长句……”等内容。

  随后,闻女士拿着鉴定书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及利息共4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闻女士购买的重大疾病险的合同中,明确说明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4。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保险公司称,闻女士经医院鉴定的内容,与合同中描述的情形不符合,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闻女士的鉴定结果,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与合同中描述的不完全一样,但其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给予闻女士2万元赔偿

为何保户时常被拒赔 掀开重大疾病保险的内幕

为何保户时常被拒赔掀开重大疾病保险的内幕 为何保户时常被拒赔掀开重大疾病保险的内幕
重大疾病险的保费一般在每年4000元左右,人们交这么多钱,就是希望在身患重大疾病时获得雪中送炭般的理赔款,但保险公司的答复却常常是拒赔。《科学投资》通过对数位医学专家和业内人士的采访,揭开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七宗罪。
  在很多家庭的理财规划中,健康险特别是重大疾病险都是必不可少的险种,人们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提前为自己添一份保障。但是,保险产品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权责条款专业性极强,价格构成复杂,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对于理赔的认定上有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读懂。而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利用这一点,把重大疾病险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死亡险。也就是说,除非投保人死亡,否则根据报单中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根本不可能对患者进行赔偿。
  《科学投资》通过对数位医学专家和业内人士的采访,揭开了重大疾病保险的数宗罪,希望投保人在弄清以下问题后再投保,以免掉入保险公司的免赔陷阱。
  大病险第一宗罪:
  按身故而不按大病赔偿
  太原市民董国柱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绒线20034月患脑干出血送到医院当天就去世了。悲伤之余,让董国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2000年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购买了一份长健医疗保险。妻子去世后,经过向医生咨询,董国柱了解到,脑干出血属于脑中风的一种,而脑中风恰恰就是保险合同中列出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他的理解,这就意味着对于妻子的病逝,保险公司要按重大疾病来给予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重大疾病赔付的保险金额应为3万元。
  但是,当董国柱去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对脑中风有明确的定义,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也就是说,要想按脑中风理赔,必须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并且要达到指定的6个月时间,而被保险人王绒线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脑中风的条件。因而不属于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的规定,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6000元。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赔付金额规定上,多数公司都规定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这对投保人来说,明显属于不公平条款。
  大病险第二宗罪:
  手术方式不符合现行情况
  2005119日,董宏思打了一年的官司终于胜诉,并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了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51月,42岁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董宏思想起自己两年前曾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5010元,保额为10万元。而他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于是他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对董宏思的质疑,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董宏思的主治医生则表示,目前临床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式。对病情严重的病人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种清除手术。但是这一解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种手术,依然拒绝赔偿。
  虽然董宏思的官司胜诉了,但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中仍然充斥着类似条款,条款要求患者必须按条款要求的手术方法治疗,才可以得到赔付,但其中很多都是过时的治疗方式。比如,某外资保险公司大病险的条款有这样的规定,癌症:……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但医生解释说,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都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样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症,也就是说
  ,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医院检查,否则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何先生投保了40万元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近8万元。两年后,左肾因患癌症被手术切除,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不能给付,理由很简单:条款约定的身体全残是指身体完全永久性残废。因左肾疾病导致的左肾缺失并不符合身体全残的范畴,两个肾都失去了才符合。但是如果两个肾都失去了,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死亡,重大疾病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大病险第三宗罪:
  虚假保险责任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外还有额外责任,以此使投保人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买得越值,实际上其中很多额外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比如,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而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哪里用得着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呢?
  此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纯属假慈悲了。
  不过,重大疾病保险中也有一些有价值的额外责任。如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规定。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是指当投保人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不久于人世,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则规定在投保人如果遇到出差等情况而不能及时交纳保费时,保险效力可延续到续缴保费时。
  大病险第四宗罪:
  种类虚增不全赔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龚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病不在500多种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变仅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内,尚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经手术和中医药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复)一词就已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在内的所有癌症都纳入了保障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种越多,未必就意味着保障范围越广。
  在赔付额度上,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投保人被诊断为大病后,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后才能赔付。
  大病险第五宗罪:
  诱导投保人买短期险
  大病险有两种: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如果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年交一定金额,连续交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龄(比如88),如果这期间得了保险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保费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随年龄增大而增加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长期的大病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以保额20万元为例,薛女士34岁时续保,仅需保费1040元,44岁时再续保时,保费就已增至1780元,而在45岁续保,保费已激增至4220元。投保人如果长年累月地投保消费型重大疾病险,总的保费支出实际上要远高于购买累积型重大疾病险。仍以薛女士为例,如果她想要在50岁之前一直拥有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按短期型算,每5年续保一次,每次续保5年,共需缴纳保费9.5万元。而按长期型算,可在30岁时一次性投保,20年限缴,缴纳保费总额仅为5.2万元。
  大病险第六宗罪:
  附加大病险费用高
  现在保险公司有时会推出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
  另外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型的重大疾病险,也要比不分红型费用高。而实际上,购买主险最好是买不分红的。因为分红型承诺的红利不是有保证的,只是预期,而且买大病险是为了买保障而不是投资,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费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钱没有必要。
  大病险第七宗罪:
  保险公司随意更改条款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格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某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还有的公司条款中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这实际上是对客户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霸王条款。假设投保人以4000/年的保费投保10万元保额的大病保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告知: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费;而拒绝继续交费,则合同终止。这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受损失的都是投保人。
  事实上,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险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依照法律规定,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费率等做出调整前,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按新调整的规定进行变更时,应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针对调整后的范围或费率的条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因此,在投资重大疾病险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的条款,如果有,最好舍弃,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
为何保户时常被拒赔掀开重大疾病保险的内幕 为何保户时常被拒赔掀开重大疾病保险的内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fe48aab5022aaea998f0f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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