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转让案例

发布时间:2019-06-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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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转让案例



篇一: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例题】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 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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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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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
承担,丙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丙可以主张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本题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担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选项D涉及代为清偿的有关问题。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不论从债权移转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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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债务承担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3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 A.b公司承担债务;b.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A公司承担债务;D.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例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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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解析】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 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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