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公安厅关

发布时间:2019-03-22 22:40: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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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淘汰注册运营黄标车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陕财办建[2012]543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淘汰注册运营黄标车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建〔20125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淘汰治理注册运营黄标车补贴工作,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淘汰注册运营黄标车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淘汰注册运营黄标车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公安厅

2013124

陕西省淘汰注册运营黄标车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1]26号)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运营的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黄标车(即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标准的柴油车,一下简称黄标车),车辆提前淘汰申请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 各级环保、商务、公安、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负责淘汰黄标车氮氧化物削减量的核查核算工作。

(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回收拆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认定和注销登记手续。

(四)财政部门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核拨工作。

(五)省物流产业集团参与黄标车治理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f51556f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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