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23号

发布时间:2012-05-09 15:42: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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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himengwang.com/weiquan/知盟知识产权律师网专利维权商标维权软件著作权维权风险代理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23号原告赵伟光,男,1941年3月3日生,汉族,籍贯云南省易门县,现住(略)。委托代理人赛晓刚,昆明正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西山勤实教学设备厂。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建才,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丽春,该厂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杰,男,汉族,1973年出生,昆明市人,住(略)。委托代理人陈婷芬,昆明西山勤实教学设备厂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莲华小学。住所:昆明市121大街。法定代表人钟玲丽,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莉,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伟光诉被告昆明西山勤实教学设备厂(以下简称勤实教学设备厂)、杨杰、昆明市五华区莲华小学(以下简称莲华小学)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25日、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杨杰于200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经审查,2003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载明:原告赵伟光的ZL9824043.0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规定,被告杨杰已经于2003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并被受理。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于2004年1月5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05年1月,因无效宣告请求人杨杰未按期作答复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本案于2005年5月26日回复诉讼,于2005年6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伟光的委托代理人赛晓刚,被告勤实教学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张丽春,被告杨杰的委托代理人陈婷芬,被告莲华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伟光起诉称:原告于1998年8月31日申请“多功能组合黑板”,1999年12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8240436.0,至今合法有效。原告生产的黑板系列产品在昆明地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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