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核查工作亟待加强

发布时间:2011-11-01 20:39:1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核查工作亟待加强

安徽省无为县养老保险局 陈效亮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我国已实现了社会化发放,杜绝了养老金拖欠的情况,确保了广大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养老金发放制度及管理手段尚未健全、完善,造成部分离退休人员(含遗属)死亡后其亲属隐瞒不报,骗取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现状与问题

养老金过去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养老金的支付由企业负责,企业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比较容易掌握,很少会出现欺骗冒领现象。而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直接从银行领取养老金,改变了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密切联系,企业逐渐淡化了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原单位不再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目前,随着人口流动的快速增加,有些企业职工退休后回原籍或随子女迁往异地养老,登记地与居住地分离,信息无法有效实现动态管理,给领取资格核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死亡丧葬管理登记制度不及时、不协调,也造成了经办机构无法及时掌握实情,无法及时停发。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利用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

为进一步强化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规范管理,堵塞离退休人员死亡不报、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漏洞,最大限度减少基金支付损失,各地在养老金的发放过程中,普遍开展对养老金发放的稽核工作。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费。但核查明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核查成本较高

社保机构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证,虽能查处一批冒领养老金人员,为防止养老金冒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每年开展一到二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使在核查过后死亡的人员没有得到及时核实,造成了几个月甚至最长达11个月不等的冒领现象的发生,目前不可能逐月开展核查。特别是对异地居住冒领养老金追缴查处工作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得到外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同时也要花费不少人力、物力,费用有时甚至高于被追缴回的养老金。

2、人员和经费不足

当前很多市县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人员和经费不足,其工作难以维持,每年集中对离退休人员开展核查,工作量大,人手紧张,对居住在本地行动不便的老人还得要上门服务,对居住在偏僻山村及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的调查更是难以开展。而按稽核办法,实施核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其他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外出核查。

3、核查程序不统一

各地对不能前往社保机构核查的退休人员,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核查程序,有的社保机构要求退休老人以出示生存证明的方式进行认证,要求这些核查对象每半年或一年寄回一张手持近期报纸、杂志或当年挂历的相片,有的则要求老人今年左手摸右耳,明年右手摸左耳等等,一些老人认为此举不够尊重老人,其实这也是社保机构根据目前社会实情而不得不做出的规定。加之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对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委托外地社保机构认证的对各种原因不能前往该地认证机构认证的还是存在核查困难,这就造成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对离退休人员推行视频认证和指纹认证,但囿于条件限制目前还不能普遍推广。

二、对策与建议

为确保作为老百姓 “养老钱”的社保基金的安全,健全并完善防冒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集中核查和分散核查相结合

社保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将集中核查和分散核查相结合,落实核查经费,充实稽核人员,每年定期对核查对象开展核查。对因病长期住院或卧床在家、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稽核人员应上门核查,对居住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利用农村赶集或是到乡镇设点开展定期核查,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核查。

(二)发展现代化的核查手段

逐步建立离退休人员指纹识别鉴定系统,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向离退休人员采集指纹印模以判断其生存状况。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变化情况。

(三)建立异地协助认证信息传递的共享平台

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已共同开发出异地协助资格认证网上操作系统,开展三省一市跨省(市)异地居住享受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含遗属)认证协助,应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异地协助资格认证信息传递的共用平台。

(四)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

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发放监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实和处理,对举报人要予以保密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基本养老金领取人丧失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待遇的支付,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冒领的基本养老金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培育公民自觉意识,杜绝冒领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学习贯彻《稽核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积极向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宣传,帮助他们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各种欺诈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

(六)培养高素质的稽核队伍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市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建立专门的稽核机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职的稽核人员。对稽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业务交流,分级组织好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各地要加强对稽核干部的管理教育,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稽核队伍。

联系电话:139******** 邮编:238300

地址:安徽省无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86ee7501f69e3143329480.html

《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核查工作亟待加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