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05年第03期
赣组字[2005]5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关心和照顾离休干部,本着“量力而行,逐步解决”的原则,经省委同意,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医疗待遇对象
1、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底前担任正、副处级职务的可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
2、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底前担任正处级职务的可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
二、犯有错误受处分者,按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3)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由发给其离休费单位的党组织填写《离休干部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市委或省直厅局单位党组(党委)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老干部工作部门、卫生部门办理有关医疗保健手续。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2005年1月2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d73c280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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