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者:王坤 王志强来源:《山西农经》2017年第09期
摘 要: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基本上解决了广大缴存职工住房的资金困难,在圆职工的“住房梦”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制约因素,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09-0111-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1 我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1.1 确定了缴存基数限额和缴存比例结构
一是确立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第一明确了最低和最高缴存基数。2016年太原市最低缴存基数为1 620元,最高缴存基数为15 129元。第二是确定了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10%和个人的6%,同时不得高于单位的12%和个人的12%;第三是对于一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的文件要求,来申请降低缴存的比例和缓缴。
1.2 明确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政策
一是取消了业务单位提取公积金的审核环节。自从2016年起,凡是在我市交纳公积金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单位审核;只需要本人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网点办理即可。二是对于一些职工销户提取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启动和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同城通取。三是规范和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渠道。从2016年6月3日起,缴存单位可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和窗口查询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可以通过我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窗口和12329专线等多种方式来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3 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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