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备抵扣

发布时间:2013-08-26 21:11: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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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抵扣注意事项:

1 必须认证,才可抵扣

2 有销项收入,需要进项抵扣的当月才能认证,防止留底

3 销项发票应纳税额大于1816元(金税卡专用设备1416元,维护费400/年)一次性抵减,避免多次抵减造成比对不符。营改增金税盘的企业取得的专用设备720元。

抵减方法:

认证金税卡专用设备1416元发票(金税盘720元),下一个初在交大龙山国税申报软件中进项导入,会导入上个月认证的全部进项发票,将金税卡专用设备1416元发票(金税盘720元)的进项发票删除。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1416+维护费

做账方法:

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抵减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费用” ,贷“现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12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11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12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为规范增值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为规范纳税人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查验,经商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自2012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加注“非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字样。

201251日起,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启用新版技术维护费发票,发票左上角加印“Aisino航天信息”标志,发票票样见附件。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应取得上述新版技术维护费发票,并注明项目为“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

三、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应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抵减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同级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交换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及缴纳技术维护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抵减增值税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抵减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既抵减增值税税额又重复抵扣进项税额。省局将定期获取全省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及缴纳技术维护费信息,供各市查询使用。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政策,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抵减税款的审核检查,规范增值税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新版技术维护费发票票样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d1427f2240c844769eaee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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