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公务员与法官思维方式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3-07-04 20:07: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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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与法官思维方式的异同。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法官是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

思维方式是人们大脑活动的内在程式,它对人们的言行起决定性作用。

公务员的思维方式:权力服务于权利的思维方式。就权利的思维方式而言,其在价值观上崇尚个人主义,以个人为中心,集体和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个人本质上是他自己或其能力的私有者,并不欠社会任何东西。未经个人的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在政治上,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从而防止政府滥用权利摧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在宪政构造上,遵循社会契约论的理念,强调国家的根本任务在于保障每个缔约者的人身、财富、尊严等自然权利,当政府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时,公民有权利将他们让渡了的权利收回。

法官的思维方式A.合法性优于客观性。1.在法律问题的处理上,即使没有查明任何客观事实,也必须作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例如,有罪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判决。2.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可以、甚至要求必须排除已查明的客观事实。3.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必须以虚拟事实作为法律处理和裁决的根据,例如公告送达。B.程序合法性优于实体合法性。

行政执法者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维护社会治安的国家公务人员。行政执

法者与行政相对人在地位上不平等,基于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行政执法者的执

法工作,需要主动地以“强者"姿态进行,其行为不是基于行政相对人的意志而

发动的,所以行政执法者思维中强制性色彩较浓,执法气氛一般不平和。比如针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行政执法者一般会主动地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强

硬措施来达到及时治理的效果。

法官都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当事人起诉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司法活

动。与行政执法者相比,法官是具有堂堂正正的“仲裁者’’身份,他能针对个案特定的情况、运用合理的裁量,努力使案件的当事人获得满意的、比较公平的判决。圆法官审理案件也都是在相对平和的气氛中进行的,法官与当事人拥有平等的地位。法官思维居中依法展开,法官所运用的思维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也具有客观中立的特点。此外,行政执法者基于执法效益的要求,对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没有法官司法程序规定那么严格和细琐,与法官相比,行政执法者也就相对漠视程序的重要性。

同:1.二者在思维模式上都保持着社会利益和相对人利益并重的出发点,法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追求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公务员在执行行政权的过程中,基于合理合法性的原则

2.二者都以效率为思维的出发点,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推进,社会中的以我国社会的“单位性”属性来看,要考虑公务员和法官在思维模式中的区别,首先要理解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虽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属于国家机关,但其明显也有区别。

异:1.司法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权通常是针对不知名的公民,而司法权直接面向个人;行政具有主动性,司法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行政权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时有明显的倾向性,而司法强调中立性。为此,行政更多诉之于权力,借此推进社会活动;司法过程更多诉之于理,借此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实现个体正义。

2.因此法官思维具有明显的中立性、个人判断性。法官审案只服从于法律,要求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体现公平与正义,包括程序和实质两个部分,效率是第二位的思维诉求,而公务员是典型的行政规则执行者,公务员思维中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以服从为天职,因此公务员思维中也显然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级别从属关系。而在理论上法官依自己的自由心证为出发点,具有独立性,不具有像公务员那样的服从性。

3.首先要理解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权通常是针对不知名的公民,;行政具有主动性,司法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行政权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时有明显的倾向性,而司法强调中立性。为此,行政更多诉之于权力,借此推进社会活动;司法过程更多诉之于理,判断案件,实现个体正义。

公务员的思维方式:树立了民主法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的观念。思想观念的更新,带动着思维方式的转变。第一, 要求思维方式能适应对社会的整体分析。这就要求公务员有新的思维方法用于综合地思考问题。而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要求公务员的思维方法要以系统性、整体性考虑问题, 把握问题系统性的整体联系, 建立跨学科性、横断性、总体性和综合性的思维方式。第二, 要求思维方式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必须把决策和措施建立在严格的科学基础上, 对事物进行准确的定性分析和精确的定量分析, 还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对各方面情况、资料进行详尽分析, 对未来作出多方面的预测, 提出多种方案, 选择最佳的方案。只有这样, 才能行使好政府权力, 执行好公务。第三, 要求思维方式更具创新性。

公务员思维方式的转变:首先, 从“左”的教条主义思维方式, 转到坚持实践第一的思维方式。其次, 从封闭思维方式转到开放思维方式。第四、思维方式由经验性, 向创造性转变。此外, 还要摆脱非此即彼、两极对立、自我封闭等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走向唯物辩证思维方式。

法官思维方式的特征

独立性、

中立性(不得带有“先见"——要避免先入为主的司法判断。尤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一般都处于原始性的不利地位,为了保持控辩双方的地位均衡,法官必须以中立性思维指引审判的运行。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审理案件,不得偏私于任何一方。)、

保守性(法官在姿态上可能更需要谦抑、克制与保守的品质,这是法官思维方式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的主要标志。法官思维方式的保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往往以制定法为依据,注重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即使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也一般不愿打破原有的法律规范框架。另一方面是指法官在司法中不主动追究案件,坚持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不得“送法上门"。)、

程序性(一是法院审理案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来走。立案后,案件一般经过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再到法庭宣判三个基本环节。这决定了法官的思维方式也将按照这一进程逐一推进,在不同的审理阶段,法官思维所关注的次重点也有所不同:一是法官的司法工作主要是将静态的法律文本与动态的案件事实进行配对和矫IF的一个过程,此过程所运用的诸如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程序性,法官不得违反相应的法律方法规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3480b9284ac850ac0242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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