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法制.239.
探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①
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
曾小丹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的撤销权具有平衡双方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公平以及匡正瑕疵
和恶意行为维护交易安全等功能.但'-3撤销权因过了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时,合同一方'-3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
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旧存在,其权利如何救济呢?本文对此作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撤销权;除斥期间;损害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6—0000—01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有溯及地使可撤销的合同归于消灭的效力,为
了促使撤销权人尽快地行使权利,并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在立法上应有期间的限制.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一年期间,相当于除斥期间.但当除斥期间
过了之后,本来可撤销的合同,就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
人就必须履行合同内容;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误解以及
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旧存在,如何救济其遭
受的损害,这就是本文所要探析的问题之所在.
一
,
撤销权概念和特征及产生的法条依据.
1.概念和特征
通说认为,撤销权是指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即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作为形成权的一
种,撤销权具有无被侵害之可能,权利实现无须介入义务人,不可单独
让与他人等特点.
2.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
撤销."这条便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
二,撤销权的功能
对于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
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六条),从而赋予其与无效合同
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不仅终止被撤销合同的效力,而且还具有溯及既往
的效力.当事人可能因此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民事责
任(第五十八条).可见,撤销权的行使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其
设置是为了追求或恢复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并实现作为市场交易规
则之法律化的合同法所应有的价值目标.
三,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El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此得出,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
一
是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撤销权将单方面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
系,对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很大,若被长期悬置,将使交易关系始终处于
不确定状态,对相对人极为不公,因此须有时间限制.我国《合同法》
也因此对撤销权的行使在时间上作出了限定,规定为对于可撤销的合
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El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是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其行使与否,取
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权利人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抛弃其撤销权.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于除斥期间经过之前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人表示抛弃权
利,撤销权即行消灭;或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虽没有做出明示
的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示了放弃撤销权的
内容的,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
撤销权消灭的第二种情形因是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自由处分
的结果.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应该预见因其放
弃撤销权而使合同由可撤销的状态变成了有效状态.因此,继而产生的
一
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就应履行,并因自己撤销权的放弃而不能就
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
观事实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除非对方当事人自己愿意赔偿.当然,此
种情况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探讨的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
过了除斥期间,撤销权归于消灭后,受损害方遭受的损失如何救济的问题.
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撤销权因过除斥期间而归于消
灭,其平衡双方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公平和匡正瑕疵和恶意行为维护交易
安全的功能无法实现,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
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旧存在,如何救济其
遭受的损害呢?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例情
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很多学者都
为此法条套上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外衣,并认为只有合同解除,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后才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因而才能适用该该法条.但笔者
认为,探法要探其宗旨,对该法条条文的解读只能解读出合同在订立过
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就能适
用该法条,并不能解读出必须是因合同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才
能因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而适用该法条.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已过除
斥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情形下,虽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归于消灭,原合同
有效,但其确实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受到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
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了损害,这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
情形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就可用此法条对受
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救济.
文章至此,笔者寄望我们的学者在查看法律条文时除了探究立法宗
旨,更要有自己的思想,不要因前人的观点阻碍了自己的视线.法不是
静止的,而是动态的!
注解
①本文中的撤销权仅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可
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不包括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
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及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合同法》第五十四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下,合同
双方当事人都有撤销权,但本文研究的是遭受损害一方的'-3事人的
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其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笔者认为,没遭受
损害的情形下,不存在救济之说.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2]雷玉德:《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载《黄山学院学报》,2006
年l2月第8卷第6期
[3]余延满:《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栽《法学评
论》,2000年第6期
作者简介:曾小丹(1986一),女,四川内江人,四川省绵阳市西南科技大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1bc3d9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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